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16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0篇、会议论文21篇、专利文献1696篇;相关期刊62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决策论坛—科学制定有效决策理论学术研讨会、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等;证明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590位作者贡献,包括夏良田、胡学军、聂昭伟等。
证明责任
-研究学者
- 夏良田
- 胡学军
- 聂昭伟
- 王国征
- 宋素红
- 陈瑞华
- 何家弘
- 周冬冬
- 周芸芸
- 姜远志
- 张卫平
- 徐继敏
- 段文波
- 游伟
- 王金利
- 翁晓斌
- 阎朝秀
- 陈洪兵
- 刘宇
- 宋春龙
- 崔建华
- 肖晚祥
- 谌宏伟
- 谢文哲
- 陈占军
- 霍海红
- 黄维智
- 丁彩彩
- 付兆丽
- 伍光红
- 刘仁琦
- 刘廷华
- 刘鹏
- 刘鹏飞
- 包冰锋
- 卞建林
- 吴泽勇
- 宋朝武
- 张余进
- 张海燕
- 徐昕
- 文志诚
- 李玉萍
- 李磊
- 杨奕萍
- 武素芳
- 汪纲翔
- 王德新
- 王满生
- 秦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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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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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被请求人无权占有”,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其中代表性观点借鉴《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和第986条的规范构造,认为应舍弃“无权占有”要件并改采“有权占有”为抗辩规范,更加符合“一般与例外”的证明责任分配关系。该观点与我国《民法典》第235条文义有别,要求对现行规范进行漏洞填补。但是,该观点未能全面考察德国民法学理,对证明责任对象的理解失之偏颇,还造成了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体系冲突。为尊重“规范说”,质疑观点对现行规范的攻讦和误读可借由合理解释化解与澄清:在类型化思路下,通过参酌“附属性理论”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可根据请求人与相对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分别比照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益型不当得利确立“无权占有”要件的证明规则;在请求标的为动产的情况下,为平衡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对相对人的责任优待和请求人的证明负担,可借助利益衡量方法,在请求人完成所有权取得事实的证明并获得法官心证后,适度削弱占有的表征功能,令相对人就占有本权的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从而促进法院对真实权属关系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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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宏伟;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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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两个方面。在过错侵权领域,我国侵权法一方面将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包含于过错要件之中),另一方面又将其反面即正当理由作为抗辩事由;此外,我国侵权法一方面将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将其反面即外来原因作为过错侵权领域的抗辩事由。这样的体系构成违背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为解脱困境,宜将违法性彻底从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且应将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限定为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不适用于过错侵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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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令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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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具有现实合理性,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斥事实和责任的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有其基本要件,同样旨在为刑事证明提供正当性根据。一方面,为避免推定的不当限缩,在无法查清资金用途或是否为行为人实际占有(获益)的场合不排斥推定的适用;针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作实质性理解;在"行为人所提出的反驳真伪不明"时,不应据此一概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方面,为避免推定的扩张适用,当仅有外在形式特征符合规定,如行为人以新债归还旧债或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无法认为针对基础事实达到了证明标准;无法认定基础事实或不具备推定依据时,不应作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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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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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定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是争端解决中认定事实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适用推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推定亦得到了频繁的适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对举证责任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涉华投资仲裁中多起案件涉及推定问题,通过反思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作为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者,我国政府和海外投资企业应当能够熟练运用推定这一法律工具,同时在商签新的投资协定时,我国政府应当注意明确规定相关条款的内容,以防止在争端解决中仲裁庭作出不符合缔约方预期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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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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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将法理学中的法的价值、民法学中的侵权法与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证明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在论述侵权法中证明责任规范基础上,探求证明责任规范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侵权法作为我国法学界的重点,其研究视角有很多可以值得讨论的地方。从侵权证明责任处开始探究,通过对一般侵权证明责任价值取向问题深入观察,特殊侵权中以环境侵权为例,横向对比了多个国家的环境侵权立法例和实务案例,以研究侵权证明责任价值取向与证明责任一般规则,得出其兼具实体和程序价值取向并蕴含了不同的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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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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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围绕该职权的存废有诸多观点,该职权应当保留,但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诉讼理念转变等因素,其程序的实际运行并不理想,应当进行改造,限制法官因调查主动受限而负担的不利,在民事诉讼举证阶段增加三方会议,并细化法院调查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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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鹏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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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对案件中出现的正当防卫情节认定率不高,这既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因素,又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影响的因素。“武装对等”与“唯结果论”是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思想误区,证明责任错位及司法机关不积极行使程序终结权等问题,也是认定正当防卫路上的“绊脚石”。司法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确定合理的正当防卫价值衡量与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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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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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勤勉义务是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通过追究董事基于信义义务引致的责任来降低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法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重要调整手段。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过于原则和空洞,不具有可操作性,无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这也导致法院审查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股东想要追究董事勤勉义务项下的责任非常困难。一方面,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利益需要继续维持;另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对勤勉义务的内容作出清晰的界定,勤勉义务的规则应当采用“3+X”的立法技术,以知情、监督及合规作为勤勉义务的明确示例,以兜底条款规定勤勉义务的一般要求。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需要厘清,商业判断规则与勤勉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既是法院的审查标准,也是当事人之间责任分配的程序规则。司法中还应当结合判例制度,对公司所处行业、控制股东影响力等因素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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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璇;
苏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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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纠纷主要集中于民事行为效力事实的认定,应在实体法视域下分离认定基础网络服务关系与打赏行为关系。立足于实体与程序法理的协同交流,其证明责任也应紧扣实体法要件事实采用区分主张、抗辩与再抗辩方式深入,中间伴随主观证明责任的转换。针对《民法典》第145条所规定的“同意或追认”要件事实从而影响法律行为效力情形,应在保障自由心证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方采用证明责任减轻的诉讼法理论作出解释,不应突破证明责任本身分配原则而进一步导致对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形成无谓挑战。纠纷的适法过程证明存在一套“以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协动为核心”的良性规范体系,并促使本土法语境下证明责任体系的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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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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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足轻重,证明之关键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单纯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已经不适应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证明责任”理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详尽统一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继续类推适用环境私益诉讼中的证明模式,其合理性不足;而简单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来归纳该证明模式,其公正性不足。针对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根据证明责任减轻模式,对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进行适当区分,以此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平性,实现环境利益与诉讼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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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义强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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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阶段中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并未进行专门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要让经由司法诉讼途径保护环境公益的目标真正、全面地实现,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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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
- 《决策论坛—科学制定有效决策理论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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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而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真相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虽然“彭宇案”已过去近十年,但不碍对之重新进行研究,因其在诉讼法制史上的意义依旧显著.本文选取从事实推定和证明责任的角度进行论证,探讨民事审判过程中应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事实推定的情况下也应充分满足适用的基本条件,而不可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胡乱判决给社会和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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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锋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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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非法供述排除中,被告人承担责任不是权利,也不是一般的初步证明责任,而是完整的证明责任.从当前的排除供述实践看,被告人也事实上承担着这种证明责任,从而也导致排除程序启动的困难与非法供述排除的不畅.从排除供述的前景看,应当把被告人的责任限制为主张责任;作为一种保障,同时规定被告人滥用该主张的后果为诬告陷害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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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琦;
宋志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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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明显进步,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确定,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凸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运行与枪察机关证明贵任承担,然后分析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证明贵任的基础,最后论述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对我国检警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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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爱萍;
王玉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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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抗辩是当事人对抗相对方主张的一种防御手段,"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这一条古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表明了抗辩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特殊意义.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混淆抗辩与其他诉讼防御手段的情形十分常见,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往往无所适从或存在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尴尬现象,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从抗辩与其他诉讼策略的区别入手,寻找抗辩自身的特征,找到准确识别抗辩行为的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体现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原则,重视程序的价值,实现民事诉讼的平等性和对抗性。基于实体法相对规范的抗辩及其他诉讼策略不仅在实现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着特殊的意义。因此,寻求抗辩的识别方法,准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反诉,能够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有效的诉讼策略,提高审判效率,合理、科学地分配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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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yanbo;
周艳波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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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以设立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民事诉讼法就是为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立的基本法律产品。当事人阐明义务作为克服证明困境和服从法律规定的妥协产物便进入了诉讼法视野。传统的辩论主义及证明责任无力减缓当事人证明的负担,更不能克服当事人证明困境.本文从当事人阐明义务的概念、价值评价、争议问题、行使等内容入手分析了德日大陆法系近代诉讼当事人阐明义务的理论要素和变迁历史.认为为有效缓解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负担,并从制度上规制法官裁量权的扩张以此减少法院对当事人裁判突袭的机率,修正传统的辩论主义,使其真正回归于公平正义的轨道,实现证明责任的后续使命,保障裁判请求权,实现中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改革,应当借鉴当事人阐明义务制度.虽然阐明义务是诉讼法学对现代型诉讼的研究成果,但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己经逐渐确立了它的行使规则。在运用阐明义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内容:阐明义务产生的前提,阐明义务的主体,包括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阐明义务的限制,阐明义务履行的方式,违反阐明义务的法律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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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萃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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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探讨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目前主要限于正当防卫,新刑事诉讼法则未明确加以规定.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在公诉案件中,正当化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辩方承担,控方始终承担证明有罪和反驳时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辩方的证明标准始终低于控方,控方最终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方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分别承担正当化事由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普遍低于公诉案件,分别是排除合理怀疑和相对偏低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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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林福;
潘志勇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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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行了变革性的构建,这对刑事办案机关起到的巨大影响自不待言,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证据之王"的口供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重中之重.新法对口供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程序以及证明责任等都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口供的排除直接关系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两大目的的实现程度,司法机关进行口供排除,就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直接目的的需要,过分倾斜于一方都不值得提倡.故鉴于新法新施,本文拟旧题再思,在新法的视野下进行再思考,期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口供之作用,正确理解非法口供排除的证明责任,准确界定非法获取口供手段的范围,完善排除非法口供的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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