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78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96篇、会议论文505篇、专利文献299篇;相关期刊1408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13种,包括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刑事诉讼的相关文献由7302位作者贡献,包括龙宗智、万毅、杨宇冠等。
刑事诉讼
-研究学者
- 龙宗智
- 万毅
- 杨宇冠
- 谢佑平
- 陈卫东
- 潘金贵
- 易延友
- 刘根菊
- 陈国庆
- 张能全
- 李建明
- 李明
- 杨帆
- 冀祥德
- 封利强
- 李忠诚
- 樊崇义
- 王敏远
- 伍光红
- 刘文峰
- 刘计划
- 卞建林
- 吴光升
- 孙记
- 张建伟
- 彭海青
- 朱玉玲
- 谢波
- 赵春燕
- 陈瑞华
- 黄维智
- 兰耀军
- 刘少军
- 刘昂
- 刘洋
- 叶青
- 周长军
- 夏良田
- 尚华
- 张宇飞
- 彭真军
- 徐静村
- 李俊
- 王芳
- 王超
- 艾明
- 郭云忠
- 陈光中
- 龙建明
- 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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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伟;
王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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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故调查报告是对安全事故等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的综合性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判断其证据能力时,面临事故调查主体缺乏刑事调查权、事故调查程序规范化不足和事故调查报告难以归入法定证据种类等争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1条是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规范,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范运用有重要意义.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与其所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作出区分.对事故调查报告证据能力应当严格审查,从事故调查主体中立性、调查人员专业性、调查程序正当性、调查结论可靠性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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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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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讲,其需要在宏观角度确定价值去向,如在正义与理性、自由与秩序等具有价值冲突的选择题中,需要充分明确不同价值产生冲突时该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坚持了总体上的价值平衡,同时也朝着价值目标和谐统一的方向发展。本文主要分析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整体思路,并进一步阐述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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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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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刑事预审制度陷入了核心功能流于形式、基本职能缺失的边缘化状态,原因在于其失去了中立的法律地位,无明确的工作规则,处置权遭到弱化。网络时代的到来,制约预审功能发挥的困境有望实现破局。应注意预审权与侦查权的时限分配,预审权与侦查权发生冲突时的优先权设置,更新工作理念,对数据化证据鉴真与转化落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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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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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还不完善,存在非法证据的范围不明确、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有的司法机关未有效行使职权,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程序不规范。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发挥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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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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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只能以“人的工具”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这是“人”保持其主体性地位的根本哲学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刑事诉讼人工智能化”,实质是对刑事侦查、公诉、辩护和审判活动在借由人工智能辅助决策后而转型的趋势的描述,以司法数据共享化、办案材料数据化、法律决策智能化为基本特征。刑事诉讼的人工智能化转型虽然具备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质量、减少司法腐败的价值,却也同时面临着威胁控辩平等、压缩辩护空间、司法能动性受限等理论难题;难以实现数据共享、司法数据信息公开不充分、跨专业司法人力资源稀缺、低水平系统重复无序建设等实践困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应有价值,应当在辅助性、有效性和可推翻性原则的指导下,完善技术建设、限制人工智能介入范围、强化人权保障并保障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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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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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使用“引诱、欺骗”的侦查讯问方法收集证据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些方法依然存在于侦查过程中,而且《刑事诉讼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明确规定排除通过“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虽然“引诱、欺骗”方法在运用中存在立法依据不足、使用限度模糊以及惩罚救济措施缺失等问题,但是只要针对相应的不足进行完善,“引诱、欺骗”方法就可以在侦查讯问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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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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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改之后确定的新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被告人在获得从宽处理之后依旧选择了上诉。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上诉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被告人上诉的理由有多种,其中不乏部分被告人期望通过“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达到再次降低量刑的目的。因此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适当的限制,以解决被告人不正当上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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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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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智慧公诉是智慧检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业务和技术的驱动下,智能公诉的理念和定位日趋明确,感知智能和认知智能均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呈现出多元化的应用场景。智慧公诉本身不是目的,它的应用限度既要考虑自身的功能和结构,也要在刑事诉讼的大系统中考虑公平与正义、公开与隐私、质量与效率的平衡。在明确智慧公诉应用条件、场景与限度的基础上,可以规划智慧公诉发展的模式和路径。未来的智慧公诉建设,应继续完善检察大数据,依法精准保护个人信息,推动智慧公诉建设模式的更新。通过人工智能与刑事公诉的深度融合,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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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曦;
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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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技术的运用,特别是元宇宙概念的兴起给刑事诉讼带来了进一步的挑战,尤其对涉案虚拟财物的处置提出了新的问题。在元宇宙背景下,刑事诉讼中有处置虚拟财物的需求,但基于刑事涉案财物的附属性、有价值性、可支配性、间接性等特征,对其处置应按照有法可依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思路,遵循公开原则、比例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并由此确定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虚拟财物进行搜查与扣押、移送与接收、保管与处理、执行与返还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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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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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言词证据是以人类陈述作为存在及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四种类型,具有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主观性、易变性、证据源不易灭失等自身特性。现阶段,我国刑事言词证据的质证环节较为薄弱,主要存在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针对被告人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薄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策:完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提升其出庭质证率,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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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锋;
徐永康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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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侦查-公诉-审判”条线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安机关作为侦查主体缺少相应监督,容易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同时目前公诉案件都经过严格筛选,许多案件证据在庭审之前实际已实质性调查完毕,导致庭审流于形式.鉴于这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弊端,为了强化法院的监督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决定》颁布后不久,2016年10月多部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意见一强调了证据收集的必要性、规范性、合法性,要求完善对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以及完善法庭辩论规则。意见二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细化了证据认定规则,完善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从上述公文可以看出,鉴定人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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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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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导致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探讨在这一背景下,刑事诉讼中法医专家辅助人实践中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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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曦;
王锡章;
黄云峰
- 《中国·东盟及周边国家大数据警务国际交流合作论坛》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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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要具备证据能力,应当由侦查人员以合法的侦查手段取得.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梳理大数据侦查行为的法律属性,可以将其归纳为调取证据、勘查检查、鉴定、技术侦查等.大数据要具备证明力要解决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首先,刑事司法证明是一种理性证明,对于大数据分析结果应当从逻辑意义上去解释其中的因果性,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就不具备证据的关联属性,无法成为诉讼证据.其次,由于大数据的高科技性,和法官个人对大数据的认识水平的有限性,“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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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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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新鉴定是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或者侦查机关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鉴定结论难以采信时,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对同一专门性问题进行再次鉴定的行为.重新鉴定是我国司法鉴定救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它在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的启动频率较高,在某种程度上更正了错误的鉴定意见,尊重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重新鉴定启动过于频繁,“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出现了泛滥的现象,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客观上也影响了诉讼效率和法律的严肃性.为了完善重新鉴定制度,解决实践中无节制重新鉴定的问题,有必要对重新鉴定制定的有关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和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重新鉴定制度,为重构我国重新鉴定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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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红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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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审判机关而言,证据审查判断程序在一审、二审中并无实质区别,在法律依据上也有刑事诉讼法专章"第二审程序"和"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详尽规定.但对检察机关而言,办理二审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程序与办理一审案件就有很明显的区别了.在办理第一审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可以通过法定的审判前置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对证据进行周密的审查判断.但在办理第二审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一切诉讼活动都隶属于二审审判程序,不再在该诉讼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并且只有为期一个月的阅卷期限.因此,如何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内,从程序上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做好证据审查运用工作,对检察机关完成二审检察监督任务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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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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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决定》)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第1条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何为认罪、何为认罚、如何从宽,我国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学界存在不同认识.这些是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必须界定的关键词,亟待研究解决.分析了认罚的明知性及其协商过程、从宽的幅度及其合理限制。认罚的前提是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就不可能构成认罚,也无法进行从宽处理。单独的认罚从宽是不存在的。认罪可以从宽,认罪不认罚也可以从宽,既认罪又认罚当然可以从宽,但不认罪仅认罚不可能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的总称。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它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样态实施,从而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实现程序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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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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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与证明标准调整在刑事诉讼法场域,如何平衡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权力与权利之间冲突,始终是法治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核心话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二者作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推进严格司法"的关键举措.从宏观布局看,"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的互动关系. 就此而言,关于大陆地区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争论,同样可以遵循相似的逻辑进路加以研析。大陆刑事诉讼法确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强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申言之,诉讼程序繁简程度的差异,本质上是由层次化的证明要求所决定的,由此可以对简易速裁程序案件之证明机理进行剖析。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办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如此方能获得从宽处理的资格。因而,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前提之一,即是被追诉者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因而证明过程较之于仅有间接证据组合形成证明体系大幅缩短。加之认罪认罚特殊的证据价值,围绕口供建立证据链条不仅成本低廉而且证明效果显著,如能保证口供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重视证据矛盾分析及客观证据的印证作用,在由供到证中强调交互印证,证明难度应当是有所降低的,相对应地,证明过程确实可以适当简化部分程序环节,加快程序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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