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3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470篇;相关期刊15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等;审级制度的相关文献由269位作者贡献,包括李进平、傅郁林、冷罗生等。
审级制度
-研究学者
- 李进平
- 傅郁林
- 冷罗生
- 张晋红
- 任宗理
- 余为青
- 刘琳
- 刘艳梅
- 孙琳琳
- 康静
- 张坤
- 徐伟
- 牟绿叶
- 王昊
- 程荣斌
- 童春荣
- 罗建兴
- 胡健
- 董治良
- 邓云
- 钱春
- 陈杭平
- 陈松林
- 齐树洁
- Peter Gillers
- 丁文生
- 万婷
- 乔宏起
- 任中和
- 任桢
- 何贞斌
- 余杰
- 余艳丽
- 傅俩艳
- 傅郁林1
- 冯秋燕
- 刘万洪
- 刘夫军
- 刘学松
- 刘捷萍
- 刘田玉
- 刘计划
- 刘雅星
- 刘韵
- 包卫星
- 华小鹏
- 单人俊
- 卞建林
- 卢子娟
- 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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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珂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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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飞跃上诉制度,既不会对两审造成大的冲击,又可为我国将来之审级制度改革提供经验。飞跃上诉制度有助于提高法官对案件的亲历性,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发展,使具有重大意义案件的审理达到三审的效果。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飞跃上诉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启动要件,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构建上诉许可制度,明确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之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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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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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级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基石,其价值基础在于终局性与公正性的衡平。目前为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立法对审级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终局性中的效率价值置于突出地位,但是审级制度的公正性被忽视,再审程序中过高的改判率、二审终结后当事人过多的申诉请求,这些都难保司法的公正。因此,需要借鉴国外的三审终审制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二审终审制度,或改革本土的案件请示制度,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弥补公正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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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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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立法任务,在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理念的过程中,努力做到刑事审判工作的及时和准确,实则就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实在路径,但是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不论出于对何种科学性事由的考量,都不可否认的一点便是各级都应在本级切实维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抵抗力稳定性”作为生态学概念,引入刑事司法审判系统同样具有理念建构的价值,换言之,唯有每一审级都经过了彻底的成长、发展,才能使得整个刑事审级制度得到“营养”,刑事审判系统才能借此“营养”获得稳定,在此意义上,司法权威才得以树立、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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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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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悔权是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保障,也是被追诉人上诉的动源。抗诉是对反悔权和一审法院未采纳控方量刑建议的对抗,而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始终存在,源于没有将认罪认罚特质贯穿至第二审程序中。在案例探析基础上对反悔权进行规范,对抗诉理由进行类型化,建立有因上诉制度,完善审级制度的机制等,有利于化解认罪认罚案件审级制度中的冲突,并以主体间性缓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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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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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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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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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对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程序、审级设置严格捆绑的传统模式进行了调整,对于推动司法资源与诉讼程序的精准匹配,更好地发挥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民事诉讼独任制改革的制度定位,一方面必须辩证看待独任制及合议制的价值功能,以多元价值匹配多元需求,另一方面必须辨析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作用差异,精细化平衡公正与效率。应从审判组织、诉讼程序、审级制度3个维度考察独任制改革的目标路径,即以审判组织的决策质量为前提,确保审判资源与案件的适配性;以程序适用的繁简适当为原则,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性;准确把握审级制度功能定位,确保二审裁判的正当性。同时,要以改革的目标导向性、改革实施协同性、试点推进统一性确保民事诉讼独任制改革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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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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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悔权是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保障,也是被追诉人上诉的动源.抗诉是对反悔权和一审法院未采纳控方量刑建议的对抗,而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始终存在,源于没有将认罪认罚特质贯穿至第二审程序中.在案例探析基础上对反悔权进行规范,对抗诉理由进行类型化,建立有因上诉制度,完善审级制度的机制等,有利于化解认罪认罚案件审级制度中的冲突,并以主体间性缓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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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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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政策性文件远超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具有内容重要、数量繁多、主题集中、样式公文化的特点,同时也面临着行政保障成本过高、识别适用困难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最高院审判指导的功能被淹没在话语地位强势的政治响应中,司法行政化下最高院习惯于通过公文管控的方式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不足,以及最高院案例欠缺政策宣示能力.对此,应建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政治-技术二元生产机制,将司法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分化为表态型文件与业务型文件,两者满足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运作逻辑.同时,逐步剥离最高院纠纷解决职能,赋予最高院案例政策宣示能力,并通过"飞跃上诉"等制度使最高院能够及时介入有政策意义的个案审判,以减少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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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为青;
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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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设立了七人陪审合议庭制度,但该项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于:规定了两种互相矛盾的陪审员权力,七人陪审合议庭中陪审员权力不明确,七人陪审合议庭表决制度存在漏洞,陪审制度和审级制度间的关系仍不明确.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在实施初期实现了裁判员的积极参与,且表决制度的设定更为完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与审级制度间的矛盾和对陪审制度认识存在偏差的问题.为此,在吸取日本裁判员制度实践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主张改变三人陪审合议庭结构并统一陪审员的职权,立法明确陪审员职权,改革七人陪审合议庭表决制度等方面对七人陪审合议庭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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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林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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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了一审终审制,开启了审级制度多元化的第一步.正常的民事审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使得再审案件增加而出现再审难.应该结合民事审级制度改革修订民事再审程序,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审终审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三审终审制,最终实现审级制度多元化,通过完善正常的民事审级制度,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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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
-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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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众多的学者在关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论是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反思还是提出重构的建议,不能回避的前提是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条件.以司法独立为基础,尊重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构建和谐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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