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5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32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88792篇;相关期刊28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等;再审程序的相关文献由58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超、谢绍静、齐树洁等。
再审程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8792篇
占比:99.37%
总计:89351篇
再审程序
-研究学者
- 王超
- 谢绍静
- 齐树洁
- 姜小川
- 杨清
- 汤维建
- 王子健
- 赵学敏
- 马亚莉
- 乔立鹤
- 余向阳
- 冯仁强
- 冯晓青
- 冯波
- 刘婷婷
- 刘猛
- 刘绍彬
- 卢宇婷
- 史健达
- 叶青
- 吴凯敬
- 周公法
- 周安平
- 周雪
- 夏和平
- 孔凡彬
- 孙昕
- 孙祥壮
- 戴丽丹
- 朱建敏
- 朱慧青
- 李伟
- 李卓甫
- 李奋飞
- 李浩
- 李瑞增
- 李蒙1
- 林天德
- 柯昌信
- 桂兆金
- 江必新
- 汪治平
- 牛文强
- 王俊
- 王彪
- 王慧
- 王水明
- 甘明华
- 苏凡
- 苏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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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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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民诉法修改稿征求意见来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仍是效率和适用率。小额诉讼制度程序正义的论证似乎并不充分。本文以小额诉讼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剖析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并廓清小额诉讼理论中长久以来的误区。提出从制度价值层面,应当为小额诉讼制度适当“松绑”,回归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价值目标。就规则设计层面,小额诉讼程序设计关键点在程序的“简化”和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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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案除4000万元本金外另有上千万元的利息,债权方代理律师称,将于近期对李亚鹏及李亚炜提起强制执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演员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李亚鹏等人在云南丽江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产生纠纷,双方从2015年12月开始对簿公堂,该案件经过了6次庭审程序,其中包括一次再审程序和一次重审程序。据了解,该案除4000万元本金外另有上千万元的利息,债权方代理律师称,将于近期对李亚鹏及李亚炜提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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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岑;
叶青;
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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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而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载体,能够引发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法律后果。抗诉书主要起到指出一审或生效裁判的错误所在,进而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和划定争议焦点的作用,在文体上属于“叙事”和“说理”相结合、以“说理”为主的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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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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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审审查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首要关口,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是再审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再审程序相比较,再审审查程序具有过程上的阶段性、效果上的过滤性、性质上的非诉讼性特征,这些特征的识别关系到如何判断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既要依据法律做好对实质要件即再审事由要件的审查,也要分析研究非再审事由要件,包括再审申请书、主体、期限、对象、程序、管辖等形式要件,只有统筹做好形式要件和事由要件的审查,才能切实提高审查质效,增加民众对民事再审工作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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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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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分原则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体现,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但处分权又不是当事人的绝对权利,如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会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就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辩证论述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诉权的维护问题,提出在再审程序中,辩证处理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和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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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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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以执法信息档案建设为切入点,在不违背监督法原则的基础上,探索了一条有特色的监督路径,赢得了社会好评。前不久,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收到了一条感谢信息。当事人刘女士因不服法院生效判决,通过信访渠道,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通过市人大执法信息档案案件评查之后,信访件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案件最终得到改判,终结了她近20年的信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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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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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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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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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诉权作出的肯定性裁判.该类裁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其本身的特殊性也增加了法官判断错误的风险.现行立法将生效离婚判决排除于再审程序的规制范围,有违再审制度的设立宗旨,阻断了受错误判决之当事人进一步寻求救济的途径,甚至可能产生严峻的现实问题.以再审程序对错误的离婚判决进行救济,不仅在学理上有据可循,在实践中也同样需求迫切.为维护离婚判决的稳定性,应在审判过程中增加必要的限制以降低或规避法官作出错误判决的可能,而非简单地牺牲当事人之再审救济路径,对确有错误的生效离婚判决探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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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林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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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了一审终审制,开启了审级制度多元化的第一步.正常的民事审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使得再审案件增加而出现再审难.应该结合民事审级制度改革修订民事再审程序,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审终审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三审终审制,最终实现审级制度多元化,通过完善正常的民事审级制度,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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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仁强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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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关系到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民事再审启动机制,是维护诉讼程序稳定、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应有之义.分析现行法律及最新修正案关于再审启动的相关规定,再审启动权统一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建立再审启动主体一元化不仅极为必要,也较为可行.法律的修改是为了顺应时代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养成。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再审制度继续加以改造,为体现诉讼程序正义思想,突出中国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特色,更好地适应国家法律职业统一体,加快依法治国步伐,应当取消法院受理审查启动再审的权限,规定由检察机关一元化启动再审审查程序,实现决定再审与实际再审权的分离。即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如认为再审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再审的决定;如认为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制作抗诉书提起抗诉。首先,再审启动权与实际再审权的分离,实现了审查程序与再审程序的科学分离。其次,它也是裁判属性与再审案件特殊性的要求。最后,由检察机关决定再审启动具有天然的优势。取消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权限,实行检察机关一元化启动再审,既能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落实检法机关各自的司法责任,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利益,避免相互推委,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推进法律职业化建设。赋予检察机关唯一的再审启动权,既能确保法院独立、公正地审判,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又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客观、中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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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保;
罗嘉欣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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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讨论中,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是如何确保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实施.许多学者主张应通过修改法律和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人民法院抵制案外影响的能力,来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地进行,却对审判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上级干预下级审判工作的现象持宽容态度.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上级法院提前介入案件,对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提高办案质量,及时纠正错案具有积极意义.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外部影响都是通过内部程序来实现的,一旦审判机关放松自我约束,随意僭越法定程序介入案件,必然会陷办案机关于尴尬境地,使司法职能重新回到"工具论"的巢臼,其解纷止争的社会功效将受到削弱.本文试图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一起提前介入案件的分析,说明只注重修法还不够,须特别关注全民,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靠法制的力量来防止执法犯法现象的出现,从机制上确保司法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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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敏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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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却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而有自己的特点.面对借助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也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若进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配合关系,将发现此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极为复杂和困难。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撒销之诉是置于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未列入再审制度之中,似借鉴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独立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模式,但又完全等同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而是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不过,该条文同时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效果不仅是撤销前诉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而且可能会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又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抹杀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根本区别。若如此规定,本来就可通过扩大再审主体的范围实现立法的目的,是否有必要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值得斟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有两大实质条件:提起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前者是对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的要求,后者是对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的要求。本文分别就这两大条件予以具体分析。一种新型诉讼的建立,因其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须有相应的特殊的程序设置予以配套。否则,诉讼的操作性必然成为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在创设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规定了上述所论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还明确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受理法院以及法院裁判,除此之外,如何审理、对前诉裁判的效力如何、如何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等均未涉及。并且,就现有的规定而言,也并非毫无商榷之处。这里结合立法的规定,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的具体程序规则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滥诉之遏制等方面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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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敏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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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却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而有自己的特点.面对借助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也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若进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配合关系,将发现此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极为复杂和困难。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撒销之诉是置于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未列入再审制度之中,似借鉴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独立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模式,但又完全等同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而是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不过,该条文同时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效果不仅是撤销前诉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而且可能会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又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抹杀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根本区别。若如此规定,本来就可通过扩大再审主体的范围实现立法的目的,是否有必要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值得斟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有两大实质条件:提起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前者是对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的要求,后者是对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的要求。本文分别就这两大条件予以具体分析。一种新型诉讼的建立,因其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须有相应的特殊的程序设置予以配套。否则,诉讼的操作性必然成为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在创设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规定了上述所论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还明确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受理法院以及法院裁判,除此之外,如何审理、对前诉裁判的效力如何、如何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等均未涉及。并且,就现有的规定而言,也并非毫无商榷之处。这里结合立法的规定,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的具体程序规则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滥诉之遏制等方面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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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敏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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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却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而有自己的特点.面对借助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也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若进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配合关系,将发现此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极为复杂和困难。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撒销之诉是置于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未列入再审制度之中,似借鉴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独立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模式,但又完全等同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而是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不过,该条文同时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效果不仅是撤销前诉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而且可能会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又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抹杀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根本区别。若如此规定,本来就可通过扩大再审主体的范围实现立法的目的,是否有必要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值得斟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有两大实质条件:提起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前者是对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的要求,后者是对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的要求。本文分别就这两大条件予以具体分析。一种新型诉讼的建立,因其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须有相应的特殊的程序设置予以配套。否则,诉讼的操作性必然成为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在创设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规定了上述所论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还明确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受理法院以及法院裁判,除此之外,如何审理、对前诉裁判的效力如何、如何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等均未涉及。并且,就现有的规定而言,也并非毫无商榷之处。这里结合立法的规定,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的具体程序规则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滥诉之遏制等方面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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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敏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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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却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而有自己的特点.面对借助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立法,也仍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若进一步深入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模式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配合关系,将发现此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极为复杂和困难。从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来看,我国的第三人撒销之诉是置于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未列入再审制度之中,似借鉴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独立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模式,但又完全等同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诉讼,而是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不过,该条文同时规定,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效果不仅是撤销前诉裁判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而且可能会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又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抹杀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再审之诉的根本区别。若如此规定,本来就可通过扩大再审主体的范围实现立法的目的,是否有必要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值得斟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有两大实质条件:提起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前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导致其民事权益受损。前者是对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范围的要求,后者是对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的要求。本文分别就这两大条件予以具体分析。一种新型诉讼的建立,因其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性,须有相应的特殊的程序设置予以配套。否则,诉讼的操作性必然成为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在创设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规定了上述所论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还明确了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受理法院以及法院裁判,除此之外,如何审理、对前诉裁判的效力如何、如何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等均未涉及。并且,就现有的规定而言,也并非毫无商榷之处。这里结合立法的规定,就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有的具体程序规则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滥诉之遏制等方面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