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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7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58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29374篇;相关期刊678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研讨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证明标准的相关文献由1848位作者贡献,包括何家弘、陈光中、陈卫东等。

证明标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58 占比:5.64%

会议论文>

论文:26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29374 占比:94.27%

总计:31158篇

证明标准—发文趋势图

证明标准

-研究学者

  • 何家弘
  • 陈光中
  • 陈卫东
  • 杨宇冠
  • 樊崇义
  • 李佑标
  • 李善川
  • 李玉华
  • 乔宗楼
  • 于浩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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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长永; 龙浩
    • 摘要: 审查批捕虽然是审前程序,但也存在司法证明,检察机关需要依据证据材料来认定每一逮捕要件。实证研究表明,逮捕要件证明呈现出事实要件的证明较为严格、刑罚要件的证明宽严不一、必要性要件的证明较为自由的特点。实践中主要存在证明逻辑不够清晰、刑罚要件证明不够严格、必要性要件证明不够规范的问题,催生了捕后判处轻刑的情况比较常见、社会危险性的认定较为随意等现象。立足实践情况,结合域外经验,应当坚持对事实要件的严格证明,同时完善证明规则,加强证据供给,改革约束机制,促进逮捕要件证明的规范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
    • 李晏; 谢煜文
    • 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刑事对席审判程序的例外和补充,对刑事诉讼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该如何适用证明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诉讼构造、价值选择和社会基础3个因素,进行影响因素的分析,从而得出在特定危害性重大案件、被告人因严重疾病缺席案件和被告人死亡案件中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
    • 赵勇; 徐本鑫
    • 摘要: 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证据调查与案情核实的关键手段,既具有履行检察职能的担当性,又具有维护公益的目的性。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有的随意启动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证明标准适用不当,调查核实权的内容范围超出职权边界,导致权力运行存在风险。究其成因主要有:调查核实内容范围缺乏细化解释、启动程序欠缺具体规定、证明标准适用规定不清。建议从以下方面优化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将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限定在诉前阶段,限制调查核实内容范围;将“在履职中发现”和“依法定程序立案”作为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条件,并明确调查核实权启动审批程序;在诉前阶段适用“初步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同时,应将诉前调查核实与立案前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相区别。
    • 刘浩
    • 摘要: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一体化调查,集中体现了反腐法治化与高效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证据规则重在强调对接刑事审判标准,这显然不利于对职务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存在本质区别,二者在证据收集程序上虽具有一致性,但应构建不同层级的取证规则,以确保取证手段适用得当。对职务违法者的处置结果通常是政务处分,不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特征决定其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证明标准
    • 胡凌宇; 何邦武
    • 摘要: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 崔永存
    • 摘要: 证据标准是证明标准的客观面相和前置条件,其本质上属于“程序准入”机制,包括“程序控制”和“心证隔离”两层含义。证据标准数字化的核心功能是控权而非放权,旨在实现应用系统对于“证据规格”和“证据基数”的机器筛查与控制。系统开发与应用须妥善解决权力偏向问题、认知偏误问题和司法心证“解模糊性”问题,重点包括:优化技术红利分配,调整系统定位和运行方法,合理限缩系统的功能覆盖面,保持证据模型的适度开放性,强化要件式裁判研究。
    • 崔起凡
    • 摘要: 推定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是争端解决中认定事实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庭适用推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推定亦得到了频繁的适用。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对举证责任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涉华投资仲裁中多起案件涉及推定问题,通过反思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作为国际投资仲裁的参与者,我国政府和海外投资企业应当能够熟练运用推定这一法律工具,同时在商签新的投资协定时,我国政府应当注意明确规定相关条款的内容,以防止在争端解决中仲裁庭作出不符合缔约方预期的推定。
    • 陈赛
    • 摘要: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法哲学思想,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演进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我国刑诉制度演进至今展现出新的时代特征,为应对时代演变,刑诉制度应当沿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正确轨道,践行“限制国家自由”思想,坚持自由观念对刑诉制度建构的指引,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正义观,促使实事求是原则继续在刑诉制度演进中发挥根本指导作用。
    • 钱佩文; 李艳
    • 摘要: 互联网+新零售时代,搭建了网络直播这一新型消费场景,场内消费繁荣,场外纠纷频发,根据传统线下消费场景制定的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论一时已难以满足这一新型消费纠纷主体多样性、场景虚拟性、交易高频性、合意时效性等特征。谁对消费者负责?是主播?是直播间运营者?还是商品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究竟是销售商还是广告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供了两个认定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的方案,一是由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自证清白;二是以直播间运营者是否提供商品链接供消费者直接点击购买为区分标志,提供商品购买链接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责任,反之承担广告责任。笔者以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播业发展为视角综合考量,方案二的证明标准更为明确、更便于法律适用,不仅符合保护消费者的立法价值取向,也符合直播行业的商业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
    • 陈旭
    • 摘要: 当事人提出免证事实否定之时,“足以推翻”意在为其提供指示性引导并提醒法官更为谨慎地审理。然而,司法实务中,对预决事实“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运用不一,对公证文书事实“足以推翻”的程度难以达到司法解释所定义的标准,实际结果均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究其本因,是有关民事诉讼免证事实的相关法律不够缜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逻辑论证过于粗疏。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明确“足以推翻”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适当限制法官自由心证,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将公证文书事实剥离“足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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