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5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1篇;相关期刊262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等;发回重审的相关文献由54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元鹏、李寿荣、占善刚等。
发回重审
-研究学者
- 张元鹏
- 李寿荣
- 占善刚
- 小非
- 罗书平
- 谢满根
- 周道鸾
- 杨杰辉
- 王健
- 秦旺
- 肖森华
- 蒋惠岭
- 袁春湘
- 阿峻
- 严戈
- 中新
- 丰艳馨
- 于增尊
- 佟季
- 刘晶晶
- 刘泽
- 单人俊
- 叶竹盛
- 吴丹
- 周庆
- 孙山
- 寇海侠
- 庞小菊
- 张博
- 张君
- 易利娟
- 暴梦洁
- 曹书瑜
- 李伊琳
- 李德恩
- 李春双
- 李秀平
- 杜先福
- 杨迪
- 洪流
- 王璐露
- 石晓波
- 胡云腾
- 蔡晖
- 袁锦凡
- 许念
- 许方钱
- 郭宁
- 郭春雨
- 郭致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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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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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释明权的立法沿革和制度价值研究,笔者认识到法官释明权对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但一方面,释明权立法不完善导致很多典型争议,比如一审未申请司法鉴定,但二审提出申请鉴定的处理.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实施监督机制,审判中还会出现法官过度或怠于行使释明权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体系、加强实施监督来真正发挥释明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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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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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研究发现,程序性辩护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非法证据排除提出难、启动难、排除难;二是程序性辩护被滥用、审前程序性辩护被忽略;三是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主次把握不清。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辩护制度,文章提出相应的建议:一是立法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中把握辩护重点;三是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发回重审制度采取有效的辩护策略;四是司法上应加大对程序性辩护意见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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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
暴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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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审发回重审是作为程序违法责任的一种,是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独立精神的体现。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应对管辖错误这一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时存在短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制度都呈现缺位状态,因此二审发回重审作为管辖错误的事后救济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性都始终欠缺一个正确的认知,且发回法院“一刀切”地指向第一审法院,不利于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的科学解决。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相似问题时的有益经验,正确认识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程度,将其纳入二审发回重审的“直接发回事由”,并对发回法院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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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
暴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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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审发回重审是作为程序违法责任的一种,是程序法定原则和程序独立精神的体现.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应对管辖错误这一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时存在短板.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制度都呈现缺位状态,因此二审发回重审作为管辖错误的事后救济机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性都始终欠缺一个正确的认知,且发回法院"一刀切"地指向第一审法院,不利于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的科学解决.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处理相似问题时的有益经验,正确认识管辖错误的程序违法程度,将其纳入二审发回重审的"直接发回事由",并对发回法院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基于管辖错误二审发回重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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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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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第5项是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理由的兜底条款.对全国人民法院2761份刑事裁定书的分析表明:二审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适用该兜底条款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存在滥用、错用、误用该兜底条款,以及混用该兜底条款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回重审仅限一次之规定形同虚设的问题.为合理适用该兜底条款:在司法层面,以法解释论为指导,从程序违法主体和程序违法时点两方面限定该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允许对部分适用理由进行目的性扩张;在立法层面,完善检察机关针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裁定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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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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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发回重审、第三人范围扩张及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现实困境.发回重审第三人范围扩张表现形式为规范文本过度解读及"利害关系"的不限位发展.追根溯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规范文本的解读停留在表面,且未对第三人进行有效的分类,导致第三人识别标准的界限模糊不清.虽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被过度适用,但制度蕴含了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及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功能.以核心要素、本质要素和辅助要素为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的考量要素,通过类型化分析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的评价体系,构建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案件的范围.通过明确界定"利害关系"、第三人类型划分的认定标准及以裁判合一为标准确定发回重审第三人类型,进一步规范遗漏第三人发回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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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阳;
胡林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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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不应绝对化地将发回重审次数限定为一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限制性解释合乎诉讼目的论,也才能应对司法实践的复杂多样性挑战。司法实践应着重审查再次发回重审的必要性,充分考量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等价值因素。若对案件裁判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基本事实未经第一审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第一审诉讼,又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情形的,二审法院可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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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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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30日,由于美国连续阻挠法官的遴选和连任程序,WTO上诉机构因所有法官任期均届满而终至"停摆",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迫在眉睫.DSU规定,上诉范围仅为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由于专家组对司法经济原则的广泛适用,某些法律和事实问题悬而未决.到了上诉阶段,如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认定,转而需要审查这些问题时,就会因"完成专家组分析"引发越权质疑,或因案件事实不足而无法解决争端.应当建立发回重审制度,由原专家组审理其本应审理的未决事项,消解上诉机构面临的司法困境.增加发回重审制度,可以避免上诉机构越权行使专家组的职能,同时维护当事方的审级利益,从而最大程度确保世贸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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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志斌;
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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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案时间不清3件”“缺少必要的法律文书5件”“超期审理现象较普遍,部分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未办理审批手续15件”“遗漏当事人,导致案件发回重审1件”“文书填写不全的现象严重10件”……6月18日,娄星区人大常委会案件评查组工作人员在娄星区人民法院逐一梳理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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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该规定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作为发回重审的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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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
- 公开公告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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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挥发回转窑‑脱硫系统加料联控方法,将含锌物料与焦炭混匀,经回转窑挥发冶炼获得次氧化锌烟尘;将其进行调浆泵入氧化锌脱硫塔,同时将含SO2的回转窑尾气送入氧化锌脱硫塔进行吸收处理;生成ZnSO3矿浆排出进入湿法炼锌系统处理,同时经脱硫的尾气送入钠法塔进一步吸收残余的SO2或直接外排。入回转窑的混合料中焦比给定时,若混合料中锌硫比小于1.783,则在尾气外排前需在钠法塔中额外添加片碱脱硫,若大于1.783,则尾气经次氧化锌矿浆脱硫后可直接外排。本发明实现了次氧化锌脱硫和片碱脱硫用量的优化控制,简化了锌湿法回收流程,保证了以最小的片碱添加量实现了尾气硫含量的达标排放,可节约脱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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