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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06篇;相关期刊121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兜底条款的相关文献由183位作者贡献,包括姜涛、杨扬、马荣春等。

兜底条款—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4 占比:44.2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27%

专利文献>

论文:206 占比:55.53%

总计:371篇

兜底条款—发文趋势图

兜底条款

-研究学者

  • 姜涛
  • 杨扬
  • 马荣春
  • 刘志芳
  • 孙山
  • 宁立志
  • 李谦
  • 杜志浩
  • 梁洪霞
  • 王瑞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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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蔡道通
    • 摘要: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 黄家强
    • 摘要: 兜底条款这一立法技术与税收法定原则并非绝然对立。我国税收法律文本中兜底条款俯拾即是,以法条功能为依据,其大致可分为税目分类型、裁量适用型和法条授权型三种,旨在确保课税要素分类的开放性、税务行政裁量的灵活性和特别税收措施立法的授权性。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各类兜底条款走向消亡、扩张和规范的不同命途,亦带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的封闭僵化、个税反避税裁量适用的基准缺失和税收优惠补充立法的控权乏力等问题。基于不同类型兜底条款的功能机理,应坚持税收形式与实质法定相结合的进路,为税法兜底条款的合理设计与适用提供价值和方法指引。从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思考,税目分类型兜底条款应当谨慎、规范设置,有必要重新审视所得税法上所得分类兜底规定的设置议题;从行政裁量正义原理出发,裁量适用型兜底条款应当补充细化操作规则、限缩监督裁量权力,构建个税反避税兜底条款的解释和司法审查机制;从现代税收调控功能切入,法条授权型兜底条款具有正当性,但必须遵循授权法治逻辑,建立健全人大授权、监督税收行政立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机制。
    • 谢倩倩
    • 摘要: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顺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弥补语言表达的有限性,保障刑法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在刑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扩张,该罪已经沦为口袋罪,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改变这一现象,法律条文本身已经不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法教义学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先行理解原则,运用功能分析法、对刑事政策进行考量、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协调、以及同类解释规则等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限缩解释,可以为法律适用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缓解目前非法经营罪不断扩张的乱象。
    • 姜涛; 刁永超
    • 摘要: 兜底条款作为一项刑法立法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刑法规范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的裂谷鸿沟,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兜底条款本身却因缺乏明确性而饱受学界诟病,司法实践中也有被恣意扩大适用的情况。抽象性的规范结构是兜底条款明确性受到质疑的关键原因,同时也是进行明确性判断的重要依据。明确性原则是判断刑法中的兜底条款是否合宪的判断标准。在对兜底条款进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对明确性标准进行体系化建构,合理划定兜底条款的外延边界,以追寻刑法规范之灵动与安全的平衡,这是刑法中兜底条款适用之法教义建构的核心内容。
    • 房慧颖
    • 摘要: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 刘晓萌
    • 摘要: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堵塞规则漏洞的同时,其本身的开放性难逃扩张适用之咎,因此严格限制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是基本的立场与选择。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部分法条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兜底条款的适用空间,但该条款的具体范围与边界在学界仍无定论。通过对现有司法解释中适用兜底条款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类比分析,厘清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和司法适用,在有效衔接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基础上坚守前置法及罪量要素两道防线,合理区分经营违法行为的民事违法性与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
    • 俞小海
    • 摘要: 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与刑法兜底条款相互依存,构成了我国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研究和适用的特殊镜像。实际上,刑法兜底条款与刑法例示规定是种属关系。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应是刑法例示规定。刑法例示规定的规范构造包括典型事项具体列举+“等”或“其他”标识词+概括词三个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逻辑结构。刑法例示规定可区分为理想类型和现实类型两种。应摒弃学界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作为理解刑法所有兜底条款或所有包含“等”或“其他”用语条款的普遍甚至唯一规则的抽象叙事,而回归司法实证和实务操作视角,对我国刑法文本中所有包含“等”或“其他”的501处表述进行重新分类,在剔除原本不属于刑法例示规定以及无法和无须适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情形以后,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精确锁定到116处刑法例示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分层分类的适用思路:对于其中符合理想类型的例示规定,首先适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并通过客观目的解释予以补充,即遵循由形式—实质的解释逻辑和路径;对于不符合理想类型(即现实类型)的例示规定,应以目的解释为引导,以法条的客观目的对例示规定本身的“不典型”予以补足,并兼顾文义、体系等因素的协调,合理确定该刑法例示规定的规范边界。
    • 丛立先; 李泳霖
    • 摘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表演者权的保护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强保护趋势,并且无论是版权模式还是邻接权模式都能在总体上实现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状态。但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力度总体上被弱化,一方面职务表演的设立导致表演者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演出单位,另一方面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导致表演者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面临不确定性。这违背了表演者权的立法初衷,损害了表演者的利益。为了提高我国表演者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并适应著作权与邻接权二分的立法模式,增设表演者权兜底条款具有合理性。
    • 陈丽佳(文/图)
    • 摘要: 上接本刊2022年第10期《打击“山寨服装的新思路”(一)》,下面将对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主张不正当竞争来打击“山寨”服装的适用条件进行法律分析。三、法律解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并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而是在某种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得已进行的兜底条款保护。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条款需要在一定条件下严格进行适用。
    • 朱维蕊
    • 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互联网领域涌现出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从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逻辑出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首先通过互联网专条予以规制,然而通过分析实践案例,发现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一般条款处理相关纠纷。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中司法适用偏向的深层原因,提出应从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完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要求诉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经营者之间存在广义的竞争关系,诉争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难以寻求具体规则的救济。特殊构成要件则要求经营者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且诉争行为与具体列举行为具备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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