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6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47篇、会议论文21篇、专利文献6820篇;相关期刊77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决策论坛——如何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理论研讨会、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76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俊海、刘颖、包冰锋等。
诚实信用原则
-研究学者
- 刘俊海
- 刘颖
- 包冰锋
- 孙阳
- 雷群安
- 刘升
- 刘桂艳
- 史友兴
- 姚勇
- 孙丽
- 张友连
- 张玉敏
- 张鹏
- 李勰
- 李红梅
- 杨学友
- 杨涛
- 潘俊
- 焦富民
- 王丽
- 王楠
- 王珏
- 王静
- 雷虹
- 颜梅生
- 黄娟
- 丁大晴
- 万其刚
- 丘富圣
- 于宝露
- 代义
- 仲茜茜
- 何佳
- 佟姝
- 侯丽凤
- 傅鼎生
- 冯晓青
- 刘一章
- 刘东
- 刘兴华
- 刘家瑜
- 刘文学
- 刘方飞
- 刘杰
- 刘箭
- 刘茜
- 刘辰辰
- 刘雄飞
- 刘黎虹
- 单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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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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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法主要是包括了人民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各个方面问题和内容,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和商务活动的规范,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基于此 , 该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和运用情况做出了概述 , 并剖析了当下在民商法中诚实与信用原则应用时出现的不足 , 还指出了一些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与信用原则应用的重要举措。并试图借助论文的研究成果 ,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加以确定 ,进一步完善其在民商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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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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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在市场经济领域重要性的提升,不仅带来了市场主体对商标的关注与重视,还造成了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迅速增长。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法》中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仍存在不足。从恶意抢注行为的概念切入,具体考察了我国当前《商标法》中限制恶意抢注相关规范,结合法律条款和行政司法实践重点分析了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难点。在此基础上反思当前《商标法》中恶意抢注行为规范体系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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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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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该原则内涵丰富,在劳动合同解除案件中对其适用存在诸多困惑,因此有必要以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限制性与调整性三大功能为核心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明确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形态。其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且仅在该原则与案件之间存在必要性与相关性时方才适用。其二,根据补充性功能,对劳动者附随义务的解释应严格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根据限制性功能,应注意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根据调整性功能,应遵循例外情况才予以适用的原则。其三,在适用过程中应课以相关主体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上述功能的适用效果,平衡劳雇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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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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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买卖双方均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发布虚假广告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经营或发布带有夸张性成分与内容的广告,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存在一定争议,而这也间接导致部分广告发布者通过打“擦边球”以规避法律的管制。通过诠释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对比分析民法与商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原则,在廓清虚假广告与夸张广告的法律界限后,认为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问题上,商法上的门槛应该高于民法,夸张广告原则上不导致违约责任,但对于广告经营者在发布带有夸张性内容的广告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消费者一方还是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广告经营方请求赔偿其履行利益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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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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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性诉讼模式以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标志,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逐渐成形。传统刑事诉讼原则以对抗式诉讼模式为理想场域,旨在维持和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但在规范与解释控辩协商、合作破裂等新型诉讼形态时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的尴尬处境。在此背景下,诚实信用原则应确定为刑事诉讼之基本原则,并构建合作自愿、契约必守义务、合意变更程序等具体规则,以规制合作式诉讼中滥用程序主导权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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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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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竞争不同于一般的竞争行为,它是一种“注意力”竞争。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多,为满足用户的需求,网络经营者必须不断更新商业模式,这既是经营者进行竞争必要的商业手段,又可能导致竞争主体利益的损失。如何解决商业模式的创新与竞争主体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诚实信用原则在网络竞争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在学界产生争议。通过考察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形式发现,可以将诚信原则转化为互联网领域的行业惯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它并不适用于规制所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公益必要”豁免诚实信用原则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能够解决商业模式的创新与网络用户和其他经营者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根据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和外国的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分析“公益必要”的标准,确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豁免条件,可以得出互联网条款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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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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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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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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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保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其通过移动通信与互联网技术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相关服务。基于互联网隐蔽性特点,互联网保险的诚信义务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制度设计缺陷、保险人逐利性等因素,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互联网保险的信誉,而且降低了投保人的预期。研究介绍了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针对投保人知情权无法完全保障及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现象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了诚实信用视角下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实现路径,厘清了保险人诚实信用原则,以期为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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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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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实守信原则在现如今的社会中越来越重要,是一种基本为人处世的良好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所以,民商法的具体内容里面特地提到了有关诚实守信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笔者研究了民商法里面的诚实守信原则的实际内涵以及如何更好的发展举措,希望可以推动民商法诚实守信原则的建设发展与实际应用,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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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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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商标注册人恶意取得注册后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法院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指导,更新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和裁判理念,统一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应当依法审查并采纳被诉侵权人的正当抗辩理由,在此基础上驳回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对被诉侵权人以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为案由,针对商标注册人随后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支持,以实现司法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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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异霞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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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讼法与实体法合体的罗马法中产生的裁判诚信,通过对当事人与法官提出诚信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对疑难案件的妥当处理.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后世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与诉讼竞技观的盛行遮蔽了诉讼领域的诚信发展.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诉讼法领域诚信原则的入法,裁判诚信具有了新的意义体系.重新认识裁判诚信有助于全面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其功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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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萍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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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增加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似乎结束了诚实信用原则到底适用于私法领域,还是公法领域?抑或既适用于私法领域,也适用于公法领域的论争.事实上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领域进入公法领域,再进入私法领域,从民法实体法领域深入到民事诉讼法领域,标志着法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法治文明正在这个进步之中.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化进程,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的需要,其意义和作用是巨大的.行义务时讲究信用、终守诺言、诚实不欺。其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所以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审判的核心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客观事实真相。由于案件争议的事实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经历休戚相关,如果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坦诚地、善意地、事实求是的面对,对双方争议的利益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积极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纠纷的解决就会变得不再那么困难。在执行阶段,执行的任务和核心是法官能否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是否积极配合执行,恶意逃债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使其付出巨大的代价,以此惩处和制裁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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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娴灵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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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更趋完善,意义深远.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适用范围因对象不同而不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异议制度,失效制度,恶意诉讼制度,宣誓制度以及诉讼责任制度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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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哲;
刘东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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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含了法官和当事人应当如何实施诉讼行为以及违规实施诉讼行为的后果等内容.而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仍应定位为"调解型"审判模式.源于当事人主义的诚信原则与植根于职权主义的"调解型"审判模式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消除矛盾,我国当前可以单从行为规范的层面理解和适用诚信原则,即其内容仅包含当事人和法官应如何实施诉讼行为,而没有违规实施诉讼行为的后果等方面.将诚信原则作为行为规范理解和适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为了减少诚信原则与现行“调解型”审判模式之间的冲突,协调二者的关系。待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后,彻底地实现了“调解型”审判模式向“判决型”审判模式的转变,可以再考虑从评价规范的层面讨论诚信原则。这些工作都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完成,一来可以维持民事诉讼法典的安定,二来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满足司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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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
- 《全国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联合会2018年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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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图书馆失信屡屡居高不下是个普遍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正式实施,失信行为已经纳入法律范畴,然而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针对现实失信行为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与定位?本文从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的角度,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诚实信用与自身利益的平衡,定义了图书馆借阅行为的性质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在此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要阐述图书馆与读者权利之间如何实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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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一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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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基本原则事关民法典制定的目的、理念和思路,其基本功能除了在于实现对立法的指导和便利司法之外,更重要的则在于通过理性化的抽象设计,强化社会公众对民法的内心信仰和价值认同.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必须是民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是能够统率所有民法内容的原则,是符合抽象性和稳定性要求的原则,是具有明确的内涵界域和价值指向的原则,是既能够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又能够体现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原则.按照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民法基本原则区分为价值性基本原则和功能性基本原则.前者主要包括私权优先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其本质是赋予私权在权利(权力)束中的核心地位,确立公权服务于私权的理念;后者则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自己责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其作用主要是在无直接法律规定可供援引的情况下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替代性判断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表达方式可以分为罗列式表达,说明式表达,选择性表达,分层式表达和分散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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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军;
张蕾
- 《首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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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其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众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忽视投保人权利,寻找理由拒绝赔付的案件逐年增多.由此证实保险人存在诚信缺失,提出保险合同条款应通俗易懂,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保险人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诚信形象,法院针对保险合同特点,以“诚信”促调解,对不讲诚信的保险人司法建议促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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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钰;
钟阳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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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虚假诉讼由来已久,此种现象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的发生,笔者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危害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防治对策:一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切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完善民事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制度,三是完善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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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nuelle Chevreau;
李琳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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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的债法改革,特别是2016年2月10日公布的债法改革法案,为提供了探讨罗马法上恶意欺诈(dolusmalus)概念的良好时机.事实上,法国民法典新的1137条第一次引入可欺诈的定义:“欺诈是缔约一方通过实施欺诈行为和谎言而获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行为.一方明知特定信息对一方的缔约有决定性作用,但故意隐瞒的,也构成欺诈”.回到民法典新的第1137条采用的欺诈的现代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引发了学说上的回应。如果说定义的第一部分比较传统,那第二部分则体现了实在的创新。欺诈性沉默从此也被纳入到了欺诈的定义之中。任何对一方的缔约有决定性作用的信息的隐瞒可以构成欺诈。同时民法典1139条规定:“因欺诈而产生的错误可以被原恕。即使这样的错误是针对给付的价值或者仅仅是合同的动机,其仍然是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