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
口袋罪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8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专利文献4232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口袋罪的相关文献由97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小炜、刘春丽、崔志伟等。
口袋罪
-研究学者
- 陈小炜
- 刘春丽
- 崔志伟
- 曹云清
- 王瑞君
- 秦宗川
- 简筱昊
- 翟宇航
- 赵亚梅
- 赵运锋
- 陈兴良
- 随庆军
- 韩玉芳
- 于志刚
- 于政淞
- 仝其宪
- 任志贤
- 余丽
- 侯帅
- 关仕新
- 冯国波
- 刘克希
- 刘靖宇
- 卢天鸿
- 叶子章
- 叶庭妤
- 吴名响
- 吴雨亭
- 周翔
- 喻红粉
- 姜子健
- 孙万怀
- 孙伟
- 屈可伸
- 庄绪龙
- 张剑锋
- 张力
- 张律
- 张旭
- 张明楷
- 张春义
- 张杰炜
- 张永强
- 张训
- 李卓娅
- 李宁
- 李川
- 李庆霄
- 李德生
- 李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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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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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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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祥;
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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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上,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层面具有“口袋罪”特征,但其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口袋化”倾向,则须科学考察一定数量的判决后,方能得出结论。以2169份判决为样本,通过对实践中司法机关援引、参照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以及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情况的综合分析可知,司法裁判并未不当扩大“国家规定”的范围,也未突破行为实质违法性要求,因而不存在明显的“口袋化”倾向。由于该罪在立法层面具有“口袋罪”特征,为预防其陷入“口袋化”困境,应明确兜底条款规定的行为类型,并明确不同行为类型的认定规则与标准,从而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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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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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2021年位列“全国刑事案件数排名”前十,其扩张趋势之快遭到理论界的诸多质疑,甚至被指责为当今的新型“口袋罪”。为防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过度膨胀,消除其“口袋化”倾向,要考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从而审视其中关于“竞合”、“明知”、“情节严重”等争议点。通过化解争议让该罪的司法适用更为明确,为消除“口袋化”倾向打下基础。进一步地,需要选择一种限缩性的司法适用路径,从政策层面与法解释层面控制该罪的适用范围,达到刑法保护法益机能与保障人权机能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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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艳;
吴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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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在治理网络犯罪中表现出来的"口袋化"倾向已逐渐演化为一种现象.这种通过"旧有口袋罪"与发展"新口袋罪"方式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的现象存在着养成司法惰性、侵蚀罪刑法定原则根基与不当扩张"网络犯罪圈"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该现象的产生是立法与司法共同作用的结果,为消解这一现象,一方面,司法者必须毫不妥协地坚守同类解释规则、严谨适切地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网络单行立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应适时启动、以"处罚必要性"为先导的治理观念应合理转变为综合考量的治理观念,同时,互联网法治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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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玮;
牛永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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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加以规定,自由于该罪本身所具有的构成要件不明确、罪名规定十分模糊等问题,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口袋化趋势愈加明显.不当地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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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红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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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白罪状加堵截条款的立法模式造就了非法经营罪的自生缺陷,从而直接导致为了应对现实需要的司法解释的不断扩张,并最终由那些为追求办案社会效果的实际裁判者予以不断突破.为避免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的命运,最根本的路径是从立法入手,严格界定非法经营罪的边界.现实的有效路径则是,清理现有关于非法经营罪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严格限缩对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最直接的路径则应从裁判环节入手,具体办案人员应坚守刑法作为最后防线的理念,反对在裁判中任意扩大非法经营犯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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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宇航;
王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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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罪名是类型化思维的体现,有助于实现刑事立法概括性与明确性的统一,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明确的构成要件,容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口袋罪。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为了应对社会热点问题多会涉及该罪,其中存在若干规定不够明确,错误扩大本罪适用范围的情况。对此司法机关在对其解读和适用时仍需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站在目的解释的立场上接受文义解释和同类解释规则的制约。某一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同质的手段危险性和结果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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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宇航;
王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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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罪名是类型化思维的体现,有助于实现刑事立法概括性与明确性的统一,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明确的构成要件,容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口袋罪.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为了应对社会热点问题多会涉及该罪,其中存在若干规定不够明确,错误扩大本罪适用范围的情况.对此司法机关在对其解读和适用时仍需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站在目的解释的立场上接受文义解释和同类解释规则的制约.某一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同质的手段危险性和结果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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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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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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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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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