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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摘要

近年来,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加以规定,自由于该罪本身所具有的构成要件不明确、罪名规定十分模糊等问题,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口袋化趋势愈加明显.不当地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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