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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5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7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篇;相关期刊271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文献由631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洋、梁军、刘荔云等。

寻衅滋事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70 占比:98.45%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52%

专利文献>

论文:6 占比:1.04%

总计:579篇

寻衅滋事罪—发文趋势图

寻衅滋事罪

-研究学者

  • 杨洋
  • 梁军
  • 刘荔云
  • 周群峰
  • 李燕莹
  • 潘庸鲁
  • 陆旭
  • 严欢
  • 佩瑶
  • 佴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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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用军
    • 摘要: 当前,将信访活动中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评价已经常态化,成为信访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其中适用较多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就现有案例揭示而言,刑事评价信访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存在一些标准随意和模糊而导致的评价失度问题。信访行为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可能带来如下三种危害:冲击现有寻衅滋事刑事及行政规范体系的自洽性,背离社会进步趋势下信访矛盾稳中有降的规律,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的树立。构建公正合理的信访秩序,应在信访法治化目标中实现多元价值平衡,具体应在三重视野下权衡信访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即寻求信访法制规范的体系化和正当化,准确把握社会效果与社会矛盾演变的规律,兼顾信访活动社会主义民主性与内部矛盾性。
    • 王诗华
    • 摘要: 2013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适用寻衅滋事罪治理网络空间中的虚假信息等提供了重要依据。网络空间早已具有公共场所性质,将网络秩序作为社会秩序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也是刑法回应社会治理需要的必然举措。以刑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必须处理好维护秩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关系,认定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关键在于对“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要素的理解。
    • 刘成
    • 摘要: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公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侵犯,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急切需求下,刑法保护公众的安全感符合时代背景和现实需要。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在经历了从公共安全到社会秩序的转变后,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也会有所不同。高空不应该限制为一个具体的标准,高空与抛物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本身危险程度和造成较重后果即可。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确实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一概将高空抛物行为排除在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之外。寻衅滋事罪和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二者的区分至关重要。
    • 刘浩
    • 摘要: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不断口袋化,在司法层面的应对方案不能只是局限于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与法益内容的一般界定,而应当对寻衅滋事罪在解释论层面予以体系性的分析与构建,包括有针对性地强调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解释中格外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以刑法解释基本原则来限缩该罪的不合理扩张。在明确该罪法益内容包括社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对法益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作出说明,进而以法益关系来制约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成立范围。为了避免该罪的适用经常存在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具体明确有利于限缩该罪成立范围的主要刑法解释方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尽量避免容易导向类推解释的扩张解释,以解释方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予以合理控制。注重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有效协同,遵循谦抑原则,将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置于整个治理体系中予以观察,坚持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规范地位。
    • 向梅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仅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更能弥补相关理论的缺憾。应当明确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社会秩序法益可主要理解为个人生活安宁或稳定,主观罪过形式仅为故意,非法债务的认定不可脱离对高利贷的判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刑法分则一般认定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本罪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明确。
    • 吴越
    • 摘要: 寻衅滋事于1979年见诸于我国《刑法》,仅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存在。1997年流氓罪被分解后废除,其中寻衅滋事行为单独成罪。由于寻衅滋事罪立法不明确,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导致条款适用出现曲解、模糊,也导致该罪存在“口袋化”扩容隐患。为了规范该罪的适用,立法层面应当修正寻衅滋事罪,将寻衅滋事行为方式进行分解并明确罪名;司法层面应当摒弃秩序中心主义思想,在案件审理中严格罪刑法定原则。
    • 朱保民
    • 摘要: 从当下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起来相对复杂,其涉及的内容与环节较多,客观要件较多,处理时需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情景作出分析,因而也容易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较大的分歧。诸如随意性的认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把握等等都会成为司法人员产生较大认识分歧的关键因素。而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的研究中都指出了对于客观要件的把握应是处理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基于此,本文展开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客观要件的研究工作,以期为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切实的依据。
    • 韩嘉玉
    • 摘要: 在网络公共秩序现实化治理的新常态下,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弊端愈加凸显于公众视野。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谣言不同于虚假信息,公共秩序不同于社会秩序,涉众性事件不同于群体性事件。涉疫情网络谣言的治理,刑法不能缺位,但也不能越位。实践中对涉疫情网络谣言刑事规制难点在于对公共秩序的理解、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不清、此罪与彼罪之间适用混乱等,准确判断网络谣言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需要在多维度解读下,厘清刑事治理边界,确保精准打击,实现宽严相济。
    • 苏晓宇
    •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人类重要的生活空间,其在为人们提供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为诸多新型犯罪的滋生与蔓延提供了土壤。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主要分为辱骂恐吓型与虚假信息型两种,对其进行规制不仅有利于约束恶意言论、维护国家与社会秩序,而且符合刑法的秩序价值与言论自由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领域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制时,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及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利于刑法法益价值的发挥。为了确保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准确适用,保证定罪量刑的合理化,有必要从明确网络空间的界定、明确“虚假信息”的界限、明确“严重混乱”的实质标准、明确主观层面“明知”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着手探析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以切实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 摘要: 01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一审判决9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继志等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案。9月23日,法院判决,陈继志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32万元;对其余2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对其中19人并处罚金。陈继志等6名被告人对寻衅滋事罪4名被害人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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