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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2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4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452篇;相关期刊57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罪刑法定的相关文献由123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瑞君、刘艳红、车剑锋等。

罪刑法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64 占比:73.28%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0.52%

专利文献>

论文:452 占比:26.20%

总计:1725篇

罪刑法定—发文趋势图

罪刑法定

-研究学者

  • 王瑞君
  • 刘艳红
  • 车剑锋
  • 刘宪权
  • 刘德法
  • 刘期湘
  • 王兵兵
  • 陈兴良
  • 陈志军
  • 韦仕俩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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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芹
    • 摘要: 为了获得合理的结果,中国司法习惯于让刑事政策介入个案裁判。这种做法的正当性往往求之于对德国刑法的理论借鉴,但这种借鉴却出于误解。主张刑事政策是个案裁判的例外因素、可修正裁判“结论”的观点,虽从德国“让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思潮中寻求支持,但该德国思潮只允许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而不能直接进入个案裁判。主张刑事政策是个案裁判的内在参数、可通过功能主义解释变更裁判“大前提”的观点,虽借鉴了德国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理论,但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无法推导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甚至反对之。个案裁判应坚持教义分析,不允许刑事政策介入,但政策考量对刑法体系的适用具有批判功能,如刑法体系的适用无法达到合乎政策考量的结论,则有必要检验刑法体系的适用过程是否有误,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能力,实现罪刑法定与个案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周峨春; 郭子麟
    • 摘要: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化解适用难题。现有刑罚体系以传统的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为主,与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严重脱节。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的生态属性、刑罚体系的开放性为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理论支撑和立法空间。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展开,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将环境治理确立为刑法的任务,为环境修复责任纳入刑法提供方向指引;其次厘清环境修复的性质,将其明确为非刑罚手段,弥补传统刑罚手段的缺陷;最后是构建环境修复的责任体系,将环境修复设置为强制适用的责任方式。
    • 闻志强
    • 摘要: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紧急状态下,尤其要坚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这集中体现在涉疫情犯罪的刑法解释和司法适用中。疫情防控秩序作为复合型新生法益,可以成为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刑法解释目标,在必要情形下适度采取定性从严方面的入罪解释和量刑从重方面的从重处罚,但应当准确理解从严从重的法理内涵,不得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严从重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并不意味着从快,更没有改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与内涵,也不可能取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基本的、常态的刑事政策,同时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涉疫情防控犯罪的认定必须准确把握罪状和罪质,具体分析和认定个罪构成要件,防止一刀切、泛化甚至滥用重罪处罚。
    • 郑洪广; 韩欣哲
    • 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净化市场秩序,一手抓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才能刺破经济犯罪面纱。提升经侦执法质量,人才培养是关键。在经侦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法秩序统一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结合、刑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结合。
    • 吴越
    • 摘要: 寻衅滋事于1979年见诸于我国《刑法》,仅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存在。1997年流氓罪被分解后废除,其中寻衅滋事行为单独成罪。由于寻衅滋事罪立法不明确,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导致条款适用出现曲解、模糊,也导致该罪存在“口袋化”扩容隐患。为了规范该罪的适用,立法层面应当修正寻衅滋事罪,将寻衅滋事行为方式进行分解并明确罪名;司法层面应当摒弃秩序中心主义思想,在案件审理中严格罪刑法定原则。
    • 李居全; 许富仁
    • 摘要: “公开盗窃”不属于盗窃行为的行为方式。在汉语语境中,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质上是立法者与调整对象之间的交流,因此,法律中所使用的“盗窃”概念必须与其所调整的对象之间保持统一。不同语言人群之间,因不同的社会历史实践经验,所形成的概念及其语词通常会存在差异。汉语中的“盗窃”概念,在有些国家是没有的。翻译家们对于外语词汇的不精确翻译,在法学研究中不能当然地接受。刑法学家对于盗窃行为的解释,不能超越人们日常生活中众所周知的内容,否则不仅会阻碍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的发挥,而且也违反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陈凌剑
    •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性使得其无法直面“风险社会”对刑法提出的要求。罪刑法定的价值关怀在于保护个人权利,而现代刑法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也在于社会防卫。由此,罪刑法定原则亟须转变才能适应现实要求。这种转变既包括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也包括价值内涵的转变,同时还需要罪刑均衡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进行补足,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适应当代刑法的新要求。
    • 许浩
    • 摘要: 刑事审判中法理情冲突问题的产生有机械司法、极端的能动司法、情势的变化、新类型案件的冲击、量刑调节机制的不畅等多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需要从理念、方法、机制三个层面寻求化解冲突,实现情理法兼顾的路径。要树立正确的罪刑法定理念、牢固树立罪责刑相适应理念、培养关照人性的理念,要善于运用刑法解释方法、适当援引总则中的衡平条款、合理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必要时的屈法伸情,更要进一步完善集体研判、请示汇报、审级监督、检察监督、法检协调等实现法理情兼顾的机制建设。
    • 徐娜
    • 摘要: 我国刑法共同犯罪只包括故意犯,过失犯均单独定罪量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地位,学界对此观点不一,学者们研究也颇为丰硕,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也有所涉及.由于法律与实践之间存在空白,共同过失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的裁定依据,尤其是在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且不可分割的情形中,法律原则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审判实践中刑法基本原则在其中的作用,并且借此探讨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应当写入刑法,又是否会影响刑法原则的适用.
    • 马荣春
    • 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刑法思想的是其罪刑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包括犯罪观和罪刑关系观两部分内容,罪刑关系观又具体包含罪刑法定观、罪刑相称观和罪刑平等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罪刑观,其以"自由"和"人性"为价值基础,而以"人民性"为最高价值表达。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不仅对当下的刑法学本体论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启发意义,而且对当下科学、公正、民主的刑法实践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观念指导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立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采取"自由"和"人民性"的价值指向而成为最具理性的罪刑观,从而体现为最具理性的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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