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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6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1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51861篇;相关期刊402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09年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立法技术的相关文献由686位作者贡献,包括汪全胜、胡世洪、李亮等。

立法技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51 占比:0.43%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51861 占比:99.57%

总计:152519篇

立法技术—发文趋势图

立法技术

-研究学者

  • 汪全胜
  • 胡世洪
  • 李亮
  • 刘风景
  • 旷天伟
  • 李建华
  • 赵立新
  • 关保英
  • 刘斌
  • 汪吉友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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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瑞栋
    • 摘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在法解释学上属于"空白条款",其并非单纯的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标签",与倡导性规范也迥然不同。在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控制,以避免法官"向一般条款逃逸"。在技术立场上,《民法典》承继了传统大陆法系潘德克顿的"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体现出对"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的承继;在政治立场和价值立场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被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并将其转化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及规范配置,实现了《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超越和融合。因此,"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平共处",《民法典》编纂的科学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实现"有机统一"。《民法典》因此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播种机"和"宣传队"的独特价值,真正达到使广大人民群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社会效果。
    • 徐亚文; 谢志鑫
    • 摘要: “反+特定行为”立法在种类上属于反制型立法,具有以“反+特定行为”为命名形式,以总体国家安全为法律价值,以义务性规范、原则性条款为主要载体,以社会关系的特殊领域为调整范围,以解决内政外交领域的重大、急迫挑战为立法动力等鲜明特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体,依赖特定领导机构和联动机制开展反制活动,强调全社会依法共管、共治是反制型立法的实施特征。此类立法应注重提高其适用性,提高规范性条款的比重,完善被反制主体的救济渠道。
    • 樊安
    • 摘要: 英国议会法令立法后评估制度采取了议会与政府分工原则下的两阶段模式,但是其系统性和刚性都不强。该制度推行后,政府部门立法后评估日趋规范,而议会立法后评估却裹足不前。两阶段式立法后评估的制度设计几乎没有实际运转,难以促使政府改进其立法工作。两阶段模式可能造成下议院谨慎对待第二阶段立法后评估。政府主导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成熟的立法后评估指标这些因素可能阻碍了立法后评估的良性发展。这些教训值得我们警惕。英国在评估对象的选择、引入第三方参与等方面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
    • 张生
    • 摘要: 律典作为中华法系之机枢,以其体系化的规范构造和精湛的立法技术,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水平。在律典体系化演进的历史进程中,法经、唐律疏议、大清律例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典统编体系。法经是在类型归纳的基础上编纂完成的,初步形成了垂直构造的统编体系。唐律疏议是律文与疏议、总则与分则的复合体系,使垂直构造的统编体系臻于成熟。大清律例则是律文和条例的统编体系,其体系既具有垂直构造的简明性和严谨性,同时又具有水平构造的开放性和适应性。中国古代律典的统编体系及其立法技术,是中华法系活的法律基因,仍具有现代意义,可以为我们完善法典编纂提供法律文化的支撑。
    • 谢勇; 朱甚璋
    • 摘要: 既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理论认为法律后果或行为后果是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要构成要素,但均有意或无意地局限于从单一立法层级分析法律规范,在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稍显不足。以“入法-定向-设标-明责”为概念工具的立体结构理论为解析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开辟一种新的路径。立体结构理论关注到法律规范创制的动态过程,认为研究法律规范应将平面结构和立体结构相结合。通过逐一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涵法律规范,可以发现我国确实存在法律规范立体结构的具体实践,且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可归纳为补全和补充两种组合方式。法律规范立体结构理论打开了立体看待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和重塑要素关系的新视角,是契合中国立法实际、贡献中国智慧的法理探新。法律规范立体结构理论的应用不仅有利于破解宣示性、倡导性条款解释的迷雾,还将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供有益的立法技术支撑。
    • 管晓静
    • 摘要: 行政法典编纂历经坎坷,如今又提上议事日程。学界诸多人士纷纷发表见解,力争为行政法典编纂献言献策。笔者亦认为我国编纂行政法典条件已完全具备,但编纂应当符合部门法特点,循序渐进;遵循法律基础理论,构筑立法坚实基底;遵守立法技术规范,立足顶层设计,力争在借鉴刑法典和民法典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典。
    • 邓君; 常严予; 钟楚依
    • 摘要: 基于立法技术视角,从立法结构营造技术和语言表达技术两个方面对新《档案法》展开分析,阐明了新《档案法》在篇章结构、条款设置上的科学合理性;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表述上的新颖完整性;在法律常用词语使用上的规范性;在档案术语使用上的专业性;在法律条文表述上的准确性,从而丰富档案立法技术研究,推动档案立法精细化发展,促进新《档案法》贯彻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聂如月; 方益权
    • 摘要: 保障高技能人才供给、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关系、构建技能型社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需要。产教融合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问题导向、市场规则、民主立法等基本原则,有效处理立法技术与立法设计等问题,充分彰显推动发展、技能提升、就业促进的价值取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法律制度。
    • 牛慧丹; 赵彬
    • 摘要: 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性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维度。对我国29个省份实施《教师法》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内容分析,结果发现: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具有一定的特色性,能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位法予以细化和补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色性不足的问题,如地方性法规的保守性以及相互之间的趋同性等。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教师法律责任和教师诉讼制度等的创新内容为《教师法》的修订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未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可以从教师惩戒权、教师身份、准入门槛以及教师责任等维度入手凸显创新性,并通过建立地方性法规数据库等途径加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
    • 宋才发
    • 摘要: 地方立法过程的制度化、法定化和规范化,最主要地体现为地方立法程序的法定化.地方立法项目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惠民项目",人大主导立法改变"谁执法、谁立法"的立法痼疾,立法项目征集是编制立法计划的前提条件,立项论证是确保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举措,立项程序规定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制度保障.立法技术是地方立法实践活动的基本遵循,立法技术规范了法规的内涵、功能及路径,地方立法要处理好法规创制与吸收的关系.必须依法完善地方立法机制,实现地方立法创新机制,改进地方立法运行机制,强化地方立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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