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的相关文献在197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75篇、会议论文315篇、专利文献12篇;相关期刊2279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83种,包括第十一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路径与方案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刑法的相关文献由8865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陈兴良、游伟等。
刑法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陈兴良
- 游伟
- 卢建平
- 李文成
- 刘仁文
- 刘长秋
- 李永升
- 竹怀军
- 马荣春
- 于志刚
- 张明楷
- 冯红
- 刘宪权
- 唐稷尧
- 张军
- 李配银
- 潘家永
- 王文华
- 刘志伟
- 孙国祥
- 康均心
- 张惠芳
- 杨兴培
- 肖中华
- 苏永生
- 高习智
- 鲁宏立
- 侯国云
- 吴占英
- 姚春艳
- 李翔
- 王俊平
- 田宏杰
- 程宗璋
- 等
- 苏哲
- 邢曼媛
- 储槐植
- 刘明祥
- 吴平
- 张智辉
- 张波
- 房清侠
- 李希慧
- 李敏
- 狄世深
- 王勇
- 王玉珏
- 王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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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勇;
范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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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是立法层面贯彻和落实“最严”生态法治观的体现,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要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最严”保护,还需要刑法提供相应的保障。《刑法》与《长江保护法》的对接应坚持“最严”生态法治观,在范围上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在设定对接标准时,应强化其明确性并注重不同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同时还应坚守“最严”的取向,全面及时地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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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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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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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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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自施行以来,如何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很好地进行衔接,不仅学界众说纷纭,而且在实务部门运行中造成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冲突与脱节。因此,要实现三者之间的有效对接,应当从立法角度出发。那么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侦办问题,成为三者之间的衔接纽带,但是目前由于不同部门法之间出现的法律冲突,所以要解决三者之间的对接机制问题,从最先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出发,进而从程序上确定监察法与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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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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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蒸蒸日上,铁路建设事业也取得了一系列发展成果。各地高铁的相继开通、多元化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都说明高铁已经成为广大人民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但是仍然有一些未完善解决的问题阻碍着铁路法治建设,尤其是现在受到广泛关注的高铁“买短乘长”问题。本文以2019年4月29日发生的“买短乘长”案例为视角,在阐述“买短乘长”概念和问题时,对“买短乘长”行为进行法律识别。首先基于民事、刑事角度论述了从民事或行政不法到刑事不法的过渡或两种法律责任的衔接问题,再根据刑法二次违法性原则,对“买短乘长”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联系实际对“买短乘长”犯罪定性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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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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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并产生了较好的司法效果。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和不足,无法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司法现状,分析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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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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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为形式要素,以识别性为实质要素。亟须细化前置法中非法或合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若某种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完全不真实或公开的类型,就无必要以刑法予以保护;非法利用他人征信信息实施下游犯罪无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已呈现类型化与典型化,应以刑法给予妥当规制。应将构建有效合规计划作为不起诉或量刑优待的考量依据,应考虑财产及人身权益在量刑中的附带作用,对罚金刑的适用须考量财产能力、犯罪严重程度及预防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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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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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刑法学者虽然口头承认其重要性,但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功能始终充满警惕,认为预防具有内在扩张逻辑。因此,学界提出用法教义学体系对预防进行控制。但法教义学的控制方案无法提供清晰的标准和明确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预防水平实质就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规范目标。成本控制理论不仅更加开放和统一,还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教义学控制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者将体系化等同于理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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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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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对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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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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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7年立法者将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归入刑法予以制裁,填补了侵占罪这一法律空白,而时至今日,数额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普通侵占行为只能依靠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尚不处于公法的调整领域,使得在实践中对该类行为打击不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笔者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出发,分析这类侵占行为和其他平和占有型侵财行为,试述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必要性,最后就完善该类行为的行政制裁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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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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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对于男女权利保护的差异主要来源于历史上男女有别的旧观念以及男女之间心理、生理上的不同。随着社会发展,男女平权思想盛行,刑法对性权利保护的性别差异逐渐开始显露弊端。应当承认的是,性自主权是作为“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无关性别。因此,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对象范围内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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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宇
- 《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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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快播案两天的庭审公开直播,引起了网民和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该案可以认为是一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快播案中公诉机关的定罪理由对大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实际上的是一种接近严格责任的要求,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自己提供的网络平台或存储空间内有淫秽信息在传播时,应当阻止其传播,否则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这样的要求,几乎所有的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可能被迫究刑事责任,因为以它们的规模,被利用传播淫秽信息是必然的,它们也都深知这一问题。而要完全清除其空间内传播的淫秽信息,要付出的成本却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做到这一点,快播案中公诉机关的逻辑在理论上对其他任何一个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适用。而实际上我国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考虑到了适用严格责任会对互联网产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因此只对快播等几个突出“典型”采取了措施,这就是为什么快播案庭审中被告人会问“为什么不抓百度、腾讯”的原因。快播案中关于百度、腾讯的提问提示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律应当规定一个“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个“度”以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超过了这个“度”,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方面的积极尝试。该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设定了具体的前提条件和情节要求,避免了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过于苛刻的负担。可以期待,进一步在行政立法上规范相关监管部门的行为之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将会有不错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到时候《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将成为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圭臬,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也会得到不错的平衡。快播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前,作为公诉机关志在必得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的标志性案件,在无法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情况下,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巨大的争议是必然的结果。但同时应当看到,快播案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无论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还是中国法治的发展,相信快播案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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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芳;
肖振芳
- 《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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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中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许多专家学者开始就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并存与冲突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否就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在刑法中贯彻实施?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特别是在当前多变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相功能与属性,社会危害性在法律适用中的依然有着自身价值.从出罪功能来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立场是一致的,从具体内容上着,社会危害性还是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从法律适用上着,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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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旭鹏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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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之争中应考察"苏俄刑法知识中国化"之命题,以明确中国与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何异同."苏联刑法知识的中国化"之内容确实存在一些具体表现,但这并没有对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带来不同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根本性或全局性影响,二者在构造原理和理论构成上大致相同."苏俄刑法知识中国化"或"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化"之命题因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根本就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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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军;
王喆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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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忏悔是认罪之内在要素内心忏悔在不同的情形、阶段、深度又逐步演化出忏悔、悔罪等不同类型.首先,在伦理层面,人们认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时需要忏悔;而在法律层面,由于人们触犯刑法常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概念,因此强调悔罪.其次,悔罪是忏悔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某一行为违反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或许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具体法律规定,但基于最基本的伦理判断也会得知自己的行为是否能满足自身需求或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当人开始反思自身失当行为时,忏悔也就随即产生,当人知道自己触犯法律之后,悔罪行为才伊始.最后,在二者的表现形式上,悔罪既有忏悔在内心反思的要求又有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要求,我国刑法中关于悔罪的表现形式有投案自首、立功赎罪、坦白交代、退还财物、积极退赃、挽回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见悔罪的深刻程度与量刑也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忏悔与悔罪涵义互通.被害人的宽恕是认罪从宽的合理依据,认罪从宽的合理性在于恢复正义之实现,认罪从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其所实现的不是“报应正义”,而是“恢复正义”。尊重与恢复是恢复正义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认罪从宽制度构建过程中,“认罪”凸显了被追诉人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通过被追诉人的认罪真诚悔罪,司法机关减少了以往对犯罪事实的调查环节,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真正和解。因为认罪最终目的是得到被害人和社会的宽恕,所以在认罪从宽制度构建中必须赋予被害人话语权,这样的认罪从宽才能避免成为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而提高诉讼效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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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轩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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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的成立条件目前在实体法上,"认罪"一词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只是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等描述.如《刑法》第67条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等规定.有人认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笔者认为,在实体法上,认罪是指行为人自动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非罪行为.认罪的成立、适用范围、法定情形等以及从宽的成立条件、法定从宽与酌情从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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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
-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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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至年末年初,各部门便有大量的统计数据公布,大多数能看出公布机关在相关领域的巨大成就,当然也偶有问题反映出来.虽然对其中部分数据的权威性或可信度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这些数据对于了解国家运作、政府成就、社会现状,具有基础性作用.事实上,欠缺这些知识或者信息,民众对于现实的了解往往浮光掠影、支离破碎,更多地来源于对身边事物的直觉判断和道听途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对未来生活的预期与安排.简而言之,社会管理各领域权威统计数据的公布,是国家透明、民主、公正的标志之一.尤其是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例如量刑基准的设定,均需要相关判决文书和数据的把握。在立法上也是如此,刑法中具体犯罪的立法,需要一系列的数据加以支撑以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些数据需要有,并且需要适度公开。进一步而言,有时候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们为了论证某一个行为需要被规定为犯罪,于是就宣传这一行为的猖撅广泛,但是立法之后我们经常发现有的罪名每年的适用屈指可数,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中间究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司法的问题,同样需要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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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洋娟
- 《全国教育管理学科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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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考试种类日多,所涉利益甚广,作弊现象也愈演愈烈.社会上严惩作弊之声不绝于耳.作弊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公平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有损社会正义,更对政府行政的有效运转构成了威胁.考虑到作弊的道德属性,我国一直主要以行政法规进行治理.但从近年的社会现实来看,单纯的行政规制难以承担起保护这一法益的重任,刑法应当有所作为.针对高考舞弊是否应当入刑,学界和民间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加大高考舞弊的违法成本是治理高考舞弊的一个不错的选择:将高考舞弊入刑,严格现场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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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穹
-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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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社区服务令在许多法制发达国家的诸多社区矫正方法中大放异彩,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率很高,并取得了良好的施行效果,但却尚未被我国刑事法制引入刑罚体系中.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令,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社区服务令的概念,并对其在国外实践中应用的历史传统和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论述了社区服务令的价值:避免监禁刑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社区服务令本身所具有的体现文明社会发展要求的独立价值.第三部分: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论述了社区服务令作为在国外成长起来的制度移植入我国刑罚体系的可行性问题.第四部分:具体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建构我国社区服务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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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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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山东省域内的河流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及法律实务中的实践效果进行剖析,在观察、评估与检讨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对策展开批判性和建设性的反思和评价,并依据三种法律对策的科学内涵,以及实务操作的现实理性,解读更加适用现实困境、更加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的刑事法律对策的基本原理,力图在针对河流水域环境治理的法律对策体系中,构建起以凸显国家公权力——刑事处罚权为重心的法律制度,唯如此,才能够使污染治理得到应有的重视,才能够最终实现有效而合法地保护与改善河流水域环境问题的终极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