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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6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85篇,主要集中在常用外国语、法律、语言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59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1028364篇;相关期刊851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学理论等; 相关会议26种,包括“环境司法与环境正义”国际研讨会、2014年第6届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高级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学术委员会年会、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等;功能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51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晓平、陈静、洪涵等。

功能主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59 占比:0.13%

会议论文>

论文:26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028364 占比:99.87%

总计:1029749篇

功能主义—发文趋势图

功能主义

-研究学者

  • 陈晓平
  • 陈静
  • 洪涵
  • 王艳
  • 胡万年
  • 马敏
  • 刘峰江
  • 劳东燕
  • 卫艺林
  • 周佑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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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悦; 姚建龙
    • 摘要: 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我国教师荣誉制度的法定功能可凝练为奖励功能、鼓励功能、引领功能和政治功能。但当前,教师荣誉制度法定功能的实现仍有缺憾,具体表现为奖励功能发挥有限、鼓励功能动力不足、引领功能总体薄弱、政治功能有待强化。其主要原因表层为教师荣誉的体系混乱、教师荣誉评选的行政化和形式化等,深层原因则在于教师荣誉制度立法的顶层设计不足,未能实现法治化。针对教师荣誉制度功能实现的不足,应把握《教师法》修订的契机,强化教师荣誉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将教师荣誉制度纳入法治轨道。
    • 杨紫藤
    • 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脚步不断推进,我国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国际化,政府之间需要积极沟通建立联系,企业之间也需要增加交流拓展业务,从而更顺利地走出国门。在此过程中,语言成为最主要建立桥梁的工具,因此我们对英语翻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需要满足基本的信息传递,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交流情感,赋予到具体的对话和表达过程中。从我们的基础文学翻译理论来看,是可以满足这一需求的,同时还保证了语言背后的文学内涵不被损耗。但在功能满足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欠缺,需要从高校英语教学的具体操作方面出发,对教学活动进行改革,以满足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
    • 刘翀
    • 摘要: 功能主义行政执法适应现代规制国家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导控任务的需要,将功能性论据通过目的或结果等通道引入到个案之中,以工具化的法律贯彻特定的政策、目标或落实国家的价值偏好。功能主义执法逻辑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极易被推到极端,使权利的门槛被踏平,法律规范的防火墙功能丧失,因而其负面影响必须得到控制。为此,需要以权利思维去校正系统功能迫令的过度驱使,以权衡方法进行竞争性利益的审慎衡量,以充分的论证来证立可归责的后果。
    • 陈晓平
    • 摘要: 在康德看来,无论在经验层面还是在先验层面,他与笛卡尔都是彼此对立的,他把自己归为“先验观念论”和“经验实在论”,而把笛卡尔归为“先验实在论”和“经验观念论”。然而,笛卡尔和康德的哲学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关系,他们共同奠定了近代哲学的基础和构架,即经验实体二元论和先验本体一元论,只是在先验本体的可知论或不可知论方面,二人各执一端,失之偏颇。笔者揭示了两个悖论,即“自在之物悖论”和“自我悖论”,以此表明作为先验主体的自我和作为先验客体的物质之间具有某种不对称性,并以先验的主体-客体非对称论取代笛卡尔和康德的对称论,进而将心物二元论从经验层面延伸至先验层面,即主张经验实体二元论和先验本体二元论。
    • 徐继敏; 张承思
    • 摘要: 突发事件应急治理是一个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法在治理目的的统摄下相互协调、综合应对。无论从刑事法律体系功能化转向还是应急治理对国家权力、个人权利的重新塑造来看,刑事司法基于应急治理需求的应变具有当然正当性。然而突发事件带来的情势急转,存在刑事法律滑向工具主义、应急目的的非理性反应和对应急权力制约弱化的潜在风险,这就要求刑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严守人权保障底线,在充分考量集体法益共识形成过程和精准判断特殊法益侵害的情形下,谨慎、规范地适用刑事法律规范。
    • 陈芹
    • 摘要: 为了获得合理的结果,中国司法习惯于让刑事政策介入个案裁判。这种做法的正当性往往求之于对德国刑法的理论借鉴,但这种借鉴却出于误解。主张刑事政策是个案裁判的例外因素、可修正裁判“结论”的观点,虽从德国“让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的思潮中寻求支持,但该德国思潮只允许刑事政策进入刑法体系,而不能直接进入个案裁判。主张刑事政策是个案裁判的内在参数、可通过功能主义解释变更裁判“大前提”的观点,虽借鉴了德国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理论,但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无法推导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甚至反对之。个案裁判应坚持教义分析,不允许刑事政策介入,但政策考量对刑法体系的适用具有批判功能,如刑法体系的适用无法达到合乎政策考量的结论,则有必要检验刑法体系的适用过程是否有误,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能力,实现罪刑法定与个案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张家勇
    • 摘要: 融资租赁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的交互关系引发法律规制的难题,最典型地体现在融资租赁担保交易化的方式与限度方面。在典型交易结构下,融资租赁的融物功能附属于融资功能,具有担保交易的明显特征;但具体融资租赁交易因偏离典型结构而应归类为普通租赁。尽管担保性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类似的担保交易特征,但不具有后者的取回权机制;在与动产抵押进行规范统合时,购置款优先权规则不适用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失败的情形下,在因出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应予否定;在因承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仍应维持。
    • 茅孝军
    • 摘要: 税收应急治理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措施之一。现有税收应急治理目标定位不明、责任分担不清、绩效考察单一,整体上表现出"碎片化运作"特征,不利于治理任务的圆满完成。在功能主义税法观下,税收应急治理应注重处理过度技术化与回应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理论指导下的"项目化管理"借助目标导向管理、资金专项运作、绩效综合考察的特点,能够有效回应"碎片化运作"的实践问题。为提升治理能力,税收应急治理应基于社会实际需求明确治理的整体定位与具体目标,基于任务拆解从资金流向的角度重新分配治理责任,基于治理责任的项目化绩效考核监督治理实践,最终实现税收应急治理的责任分担与治理机制的有效调适。从功能主义观之,积极建设及维护税收汲取能力是保障税收应急治理有效性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 李梦雅
    •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工商活动呈现出复杂化的态势,交易模式也越来越灵活化,在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因为担保制度评估这一项的分不太理想,影响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基于这一背景,借鉴了功能主义实质性担保物权的立法模式,《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民法典》第388条引进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将功能主义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引进了形式主义的担保体系中,开创了介于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之间的第三条路径。因此在比较法视野下,对担保制度中的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进行研究,探究我国《民法典》对功能主义担保的发展确有必要。
    • 章诗迪
    • 摘要: 《民法典》动产担保部分采“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法”,修改了所有权保留中权利设立和权利实现的规定。所有权保留成为两种立法方法结合的典型制度之一。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发展阶段分为合同法时期与民法典时期。功能主义强调交易安全,形式主义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和合同自由,矛盾的根源是背后不同价值的冲突。所有权保留可以构成一项担保物权,对交付内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分野,即此时出卖人交付的是物之占有还是真正的物之所有权。为了平衡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适用《民法典》新增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引入“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之抗辩。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适用《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登记及登记的顺位。目前,对《民法典》第642条所采的双轨制的所有权保留实现方式,应予以审慎解释。取回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生的就物受偿手段,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恢复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参照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基于保留的所有权性质而适用的程序。因受立法变化的影响,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改变后,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同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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