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定性
行为定性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2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8871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研讨会、2009上海市研究生学术论坛——刑法发展与法制建设等;行为定性的相关文献由24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明建、胡胜、宁俊等。
行为定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8871篇
占比:99.73%
总计:79081篇
行为定性
-研究学者
- 王明建
- 胡胜
- 宁俊
- 张建兵
- 曹兴邦
- 林毅
- 王安莹
- 王旭
- 谢孟霞
- 邓志宏
- 郝方昉
- 马赛
- 骆芳菲
- 于书生
- 于同良
- 于新国
- 任俊
- 任全胜
- 任国云
- 任素贤
- 位鲁刚
- 何进荣
- 余晖
- 俞凯
- 兰蔚生
- 关保英
- 刘冉
- 刘军
- 刘凤燕
- 刘培志
- 刘富开
- 刘岚
- 刘平
- 刘扬扬
- 刘春
- 刘晓莉
- 刘燕子
- 刘璐
- 刘见洲
- 刘长福
- 史园园
- 吴伟
- 吴剑
- 吴燕子
- 吴燕子1
- 吴章韬
- 周其玉
- 周力
- 周小波
- 周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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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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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历次修改中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都一直存在,而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对该概念及其类型、行为定性、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具有范围、内容和时间等方面的特定性;其类型包括无主要证据、证据相互冲突、证据分布不合理、证据仅有部分证明力、证据非以法定程序收集等;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是消极行政行为、瑕疵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和侵权行政行为.因此,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将产生所设定的义务无效,所赋予的权利无效,所免除的责任无效和事实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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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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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4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中学共购进该批生姜5kg,进货价16元/kg,货值80元,部分已制作成菜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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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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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偶像崇拜自古就有,但现代多元的“饭圈”文化将这种个体化的崇拜行为整合升级,催生出了各式各样的应援集资活动。粉丝花自己的钱支持喜爱的偶像本无可厚非,但各种粉头卷款跑路、应援站集资款蒸发的新闻让人们不禁对“饭圈”集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和集资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过低的门槛和宽松的监管也使得集资活动面临经济、民事、刑事等层面的多重风险,面对当前我国对“饭圈”集资行为无法可依的窘境,一个规定明确、体系完备的“饭圈”专门法律有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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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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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0年初,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辖区内一家啤酒生产企业A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XX原浆小麦啤(浑浊型)”时,所用玻璃瓶未按标准规定标注“B”标记等;经核查啤酒瓶是A企业外购回来用于灌装的,确实未标注“B”标记。案情简单,但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适用法条方面确有一定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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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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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的迅猛普及以及消费观念的转变使支付交易的方式也随之改变,社会中产生的新型交易手段衍生出新型的财产犯罪。“偷换二维码”属于新兴的犯罪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典型的颇具争议性的案件,认定这种案件性质应当紧密结合有关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加以分析,从而准确地对该行为作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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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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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蚂蚁金服虽属于金融机构但不具有发放信用卡权限,"花呗"作为网络消费信贷产品不同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不能视为虚拟信用卡,可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归于刑法规定的私有财产.联系蚂蚁金服性质和"花呗"的法律定性以及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可得出:"吴娟案"中被告人吴娟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不应将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或特殊金融类犯罪,将其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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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冰;
朱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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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携带含有国家管制药品成分的止咳水入境案件入罪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自2018年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深圳海关缉私局联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创走私微量软性毒品案件快速审结模式(以下简称"快办模式")。自该模式施行以来,在此类案件涉案人员的行为定性及诉讼程序方面作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并形成了联系紧密、运作顺畅的运行机制,有效推动了此类案件办理的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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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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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信13日发布通报称,针对网传“京开高速一出租车阻挡救护车”的情况,经警方调查,2021年5月10日19时许,涉事司机贾某(男,37岁)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京开高速(进京方向)西红门收费站北侧附近时,在明知后方有救护车鸣警报示意其避让且具有避让条件的情况下,依然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5月12日,贾某被大兴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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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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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属地市场监管局以该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为由,拟对该校罚款30000元。对此处罚,当事学校提出异议,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应当免予处罚(罚款)。作者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如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符合相关法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免责(罚款)。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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