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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性

秘密性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2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4篇、专利文献436406篇;相关期刊180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秘密性的相关文献由309位作者贡献,包括万忠凯、张五常、李伟等。

秘密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4 占比:0.06%

专利文献>

论文:436406 占比:99.94%

总计:436650篇

秘密性—发文趋势图

秘密性

-研究学者

  • 万忠凯
  • 张五常
  • 李伟
  • 黄伟文
  • 吴元一
  • 周韬
  • 孙阳
  • 崔国斌
  • 张玉瑞
  • 张磊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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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瑞峰; 唐亮; 何川
    • 摘要: 技术秘密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工业化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等,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点,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技术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从单位自身来讲,做好技术秘密保护,筑牢技术秘密保护藩篱,对于提升军工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举足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航空、航天等多家军工单位,深入了解了军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和主要问题,通过研究技术秘密保护对军工企业竞争力的意义及军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5+1+X”(即五个建立、一个加强、多个措施)的管理模式开展技术秘密保护。
    • 邹考
    • 摘要: 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限,现今有新旧两说之争,旧说以行为秘密与否来区分二者,新说则主张以暴力程度为区分标准。新说在推演逻辑、构建思路和界分标准上难以实现理论自洽,在一定程度上还消解了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不足以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新说对旧说的批评也多基于对旧说的误解,难以撼动旧说的根基。在确定秘密性要素为客观的违法要素后,旧说的理论体系危机得以解决,其所提出的区分标准更为妥当。
    • 李居全; 许富仁
    • 摘要: “公开盗窃”不属于盗窃行为的行为方式。在汉语语境中,盗窃是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质上是立法者与调整对象之间的交流,因此,法律中所使用的“盗窃”概念必须与其所调整的对象之间保持统一。不同语言人群之间,因不同的社会历史实践经验,所形成的概念及其语词通常会存在差异。汉语中的“盗窃”概念,在有些国家是没有的。翻译家们对于外语词汇的不精确翻译,在法学研究中不能当然地接受。刑法学家对于盗窃行为的解释,不能超越人们日常生活中众所周知的内容,否则不仅会阻碍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的发挥,而且也违反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梁宵
    • 摘要: 2020年修订的《商业秘密规定》第四条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规范调整范围.对于经整理、改进、加工公知信息后形成的新信息的秘密性进行认定时,为排除公知信息简单组合的干扰,应当判断形成后的新信息是否具备"原创性",即各公知信息经确切组合形成的新信息不能通过简单的劳动所能获悉,而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新信息的原创性并非专利法意义上创造性所要求的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仅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原创性对于新信息保护的意义,主要是明确了权利人主张新信息秘密性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激发创造和节省成本,能够消解对于公知信息合理利用的阻碍.
    • 罗云
    • 摘要: 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目前形成的司法实践共识是要求原告,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先明确划定其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客体范围,也就是所谓的秘密点。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秘密性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应承担多大的证明责任,各地的司法实践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法院和被告代理人对秘密点概念的理解有误,过分加重原告方举证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厘清秘密点这一概念,并对确定秘密点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一探讨。
    • 林威
    • 摘要: 当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正在被边缘化.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之一,权利人需要通过证明成本的投入,完成秘密性的初步举证义务.历史上,商业秘密财产权理论滋生了秘密性要件,标志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独立以及现代商业秘密概念的产生.随后,美国自由主义的衰退导致商业秘密财产权理论崩溃,商业秘密的保护开始建立在不正当竞争理论之上,秘密性要件也随之瓦解.秘密性要件的瓦解导致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扩张,但在技术的冲击下,侵权行为却日趋"中性".由此,商业秘密逐渐形成超级保护.这冲击了专利政策,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鉴于此,建议将秘密性的初步举证要求转移到价值性要件之上.
    • 江淑娟
    • 摘要: 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取得方式可表现为公开—秘密,或表现为暴力—非暴力,在公开—非暴力取得方式下,我国通说即秘密窃取说认为成立抢夺罪,平和窃取说主张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之秘密性乃行为的秘密性,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秘密性与行为方式的秘密性,而被害人只是秘密性的行为对象。当秘密性在行为对象之处发生变化时,基于责任主义的要求和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坚守,并不必然影响到对行为秘密性的整体评价。
    • 林洋
    • 摘要: 当下司法实务中对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标准有“新论”与“旧论”之分。“新论”指出,“旧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乘人不备”与“秘密窃取”存在交叉、主客观要素不一致、司法认定存在主观归罪和双重标准的现象。这些缺陷主要源于“新论”忽略了相同用语在日常生活语境下和在刑法语境下在含义上的差异,忽视了刑法评价的独特视角,曲解了主观归罪的含义以及混淆了司法认定标准和司法认定方式的概念。“新论”同样存在三大缺陷:盗窃行为手段也可能存在暴力威胁、忽视我国与他国刑事立法差异以及违背国民基本认识。“旧论”既符合我国立法实际,也能较好地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理应得到提倡。
    • 江淑娟
    • 摘要: 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取得方式可表现为公开—秘密,或表现为暴力—非暴力,在公开—非暴力取得方式下,我国通说即秘密窃取说认为成立抢夺罪,平和窃取说主张成立盗窃罪.盗窃罪之秘密性乃行为的秘密性,秘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行为人具备主观上的秘密性与行为方式的秘密性,而被害人只是秘密性的行为对象.当秘密性在行为对象之处发生变化时,基于责任主义的要求和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坚守,并不必然影响到对行为秘密性的整体评价.
    • 沈世娟; 黄佩瑶
    • 摘要: "秘密性"证明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关键环节,"秘密性"证明难也是造成权利人维权难的关键因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秘密性"证明的内容.从证明责任理论出发,该条款的修订并没有改变"秘密性"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是属于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规则,包括基础事实、推定依据、推定事实与反驳四个要素,通过基础事实间接证明推定事实,降低了当事人的证明难度.推定规则建立的正当性体现在推定依据的正当性,推定依据或为经验法则或为公共政策需要.第三十二条"初步证据"包括"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表明被侵犯",这类证据降低了权利人的证明难度和证明成本,通过"初步证据"推定"秘密性",不仅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经验法则,还体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符合推定规则的逻辑推理结构.涉嫌侵权人拥有对"初步证据"和"秘密性"反驳的权利,确保推定结论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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