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2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697篇;相关期刊172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年山东社科论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学术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犯罪概念的相关文献由287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兴良、杨毅、何秉松等。
犯罪概念
-研究学者
- 陈兴良
- 杨毅
- 何秉松
- 关振海
- 刘伟琦
- 庄永廉
- 李晓明
- 狄世深
- 王牧
- 王祖书
- 佘金星
- 刘远
- 初红漫
- 商浩文
- 姚兵
- 姜永红
- 张汉桥
- 朱嘉珺
- 李克杰
- 李波
- 李玉磊
- 李立众
- 柳正权
- 柳洁
- 漆泽成
- 王充
- 程杰
- 胡春妮
- 莫晓宇
- 赖隹文
- 赵秉志
- 闵征
- 马婷
- 高格
- 丁玉玲
- 严纬粤
- 于阳
- 付倩
- 付玉明
- 代碧忠
- 任学军
- 何鹏
- 储槐植
- 克劳斯·罗克信
- 冯筠
- 凯·安博斯
- 刘丹
- 刘丽
- 刘传刚
- 刘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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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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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自然犯,法定犯出罪更难。探究背后的原因,实体法上缺乏针对法定犯完整的出罪体系,导致法定犯出罪渠道不畅。鉴于此,应当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法定犯出罪的指导理念,以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的独特性为基础,在坚持犯罪认定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基础上构筑针对法定犯的层层阻却出罪体系:刑事违法性阻却——社会危害性阻却——应受刑罚性阻却。应确定行政规定不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欠缺法益关联性、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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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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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然夺取”应当是抢夺罪概念中最为核心的、必备的要素。如若坚持抢夺罪需要“紧密占有”要素,则需要对“紧密占有”进行扩大解释,以便补充阐释抢夺罪概念的内涵,丰富对抢夺罪概念的理解。但是,即便不采取“紧密占有”“对物暴力”的要素,也不会对认定抢夺罪形成实质性障碍,二者并非构成抢夺罪的必备要素。应当坚持“公然性”是抢夺罪本质特征的刑法理论,尊重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信任刑事法官在无数具体个案中对犯罪概念形成的经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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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日彤;
陈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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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上关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历来存在诸多聚讼,实务界虽然已经广泛认同适用但书予以出罪的做法,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理论支撑,对但书的适用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出罪标准说与可罚违法性说无法妥当处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亦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环境格格不入.但书应当被理解为注意性规定,司法的能动性要求将但书的精神融入到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中,并从罪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保护法益等角度充分说明并论证出罪事由,从而强化司法判决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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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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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犯罪概念,研究语境主要包含刑诉法语境,刑法学语境和犯罪学语境,在概念划分时必须明确不同语义边界,避免对以上学科的发展造成影响.刑法学语境主要限定了犯罪边界;刑诉法语境主要由无罪推定原则确定;犯罪学语境主要由社会危险性进行划分,因此不同语境的犯罪概念定义也不同.此次研究主要是分析三种语境下的犯罪概念,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起到参考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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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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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对行政规范概念、行政前置违法、行政确认以及行政许可的过度依附,使得行政犯认定口袋化趋势渐显,刑法独立品格受损,刑事司法情理法冲突日趋严重.究其症结,主要在于此种“行政依附式”刑事司法片面追求刑事认定与行政前置认定的形式统一,悖离了犯罪概念“三性”统一的实质要求.基于此,破解当前困境之关键乃在于,以犯罪概念之“三性”统一指导行政前置认定的司法理性适用,具体为在刑事实质解释立场下适用行政规范概念、在法益关联性等要求下认定行政前置违法、以刑事司法实质审查为前提适用行政确认以及以法益侵害标准指引违法行政许可出罪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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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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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蒙昧时代的犯罪私人化与报应主义,到中世纪初期犯罪公共化与预防主义,再到教会法统治时期的罪孽与救赎,刑罚演变进程深刻揭示了犯罪概念与刑罚理论间的协调对应关系。当前预防刑法核心要旨从法益保护转变为风险防控,使犯罪概念脱离法益损害的客观标准而愈加抽象化、精神化。当前刑罚理论因无法适应此犯罪概念而在预防刑法中遭遇适用障碍。应建立刑法规范效力确证的刑罚观,将刑罚目的理解为纯粹为确认刑法规范的权威和安定,不再重点关注报应或预防功能的发挥,以期实现同预防刑法扩大犯罪圈、创制刑法规范的特征相衔接,最终达成预防刑法内部体系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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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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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犯罪客体理论源自苏联,是在极具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的理论氛围中形成的,在学界历来争议很大.将犯罪客体放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不仅在理论上毫无根据,也不利于实践中科学地认定犯罪,因此有必要追本溯源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客体理论,从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价值与规范评价、立法功能、本质与现象关系原理等多个角度对犯罪客体重新进行定位,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