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7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2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704篇;相关期刊35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2019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犯罪客体的相关文献由736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毅、高警兵、杨兴培等。

犯罪客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02 占比:49.79%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28%

专利文献>

论文:704 占比:49.93%

总计:1410篇

犯罪客体—发文趋势图

犯罪客体

-研究学者

  • 杨毅
  • 高警兵
  • 杨兴培
  • 王志祥
  • 马荣春
  • 丁军青
  • 丁鹏
  • 何显兵
  • 何立荣
  • 姚兵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马荣春; 赵一冰
    • 摘要: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 冯家欣; 李岚
    • 摘要: 滥用兴奋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建反兴奋剂刑事司法体系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兴奋剂监督管理体系,也是适应国际体育治理趋势的需要。当前,我国反兴奋剂刑事司法体系存在着客体定位模糊、入刑行为类型单一、对弱势运动员保护不突出的问题,应当明确以社会管理秩序作为滥用兴奋剂犯罪行为的客体,推动更多滥用兴奋剂犯罪行为的法典化,同时,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预留合理的行刑衔接空间,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反兴奋剂刑事司法体系。
    • 徐睿; 徐永胜; 王春
    • 摘要: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与威胁,引发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秩序的广泛担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下简称跨境电诈)是指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素中带有境外因素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彭华
    • 摘要: 就犯罪客体概念而言,"社会关系说"自身有重大缺陷与先天不足;"法益说"则科学性、合理性兼备,宜取代"社会关系说".在客体概念之语义范畴中,应采撷"引进论",以"法益"指称犯罪客体并界定其精确内涵."法益说"具有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型构,助力于建构科学、完备的刑法体系,应对刑事司法对刑法解释与时俱进发展要求之多重重大价值.优化、升级客体概念,才能使客体概念在司法实务中具有普适性,让客体在司法层面上的功能被正视.
    • 闫平超; 田心则
    • 摘要: 一、问题缘起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四要件之一,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①近些年来,犯罪客体理论在学界受到诸多挑战,其中源于大陆法系的法益理论对其冲击最大,甚至“大有取而代之之势”。
    • 卢春雨
    • 摘要: 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既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客体的狭义网络犯罪案件,还包括传统犯罪上网之后的涉网犯罪案件。电子数据作为第八类证据已于2012年正式入法,2019年10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研究整体滞后,笔者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就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审查重点及收集固定浅谈自己看法。
    • 周辛艺
    • 摘要: 我国金融诈骗罪一类置位于刑法分则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使其与第三章第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形成并列关系.然而仔细研究这两节类罪下的各个具体罪名,其侵害的犯罪客体均是金融管理秩序,这显然超越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对不同犯罪以犯罪客体分类的标准.这种对刑法理论的超越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在金融犯罪不断蔓延的今天,刑法分则单设金融诈骗罪一节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亲融,应当受到更多的包容.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单设金融诈骗罪一节是对我国刑法立法理论的违背,使其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本文从刑法对犯罪分类的立法理论出发,并结合我国及外国立法现状的比较,进一步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类标准,并认为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
    • 徐翰卿
    • 摘要: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疑难问题.本文重点研究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主观要件等方面存在的争议和疑难问题,以期推动该罪的理论研究,统一司法适用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残疾人、儿童的合法权益.
    • 谈乔雪; 牟奕林
    • 摘要: 我国遗弃罪的犯罪客体长期以来被认定为“生命、身体健康”和“围绕家庭展开的权利义务”,看似合理,实则会导致定罪中犯罪主体过于狭窄,司法实践中犯罪打击范围不当扩大.唯有回归单一客体,才能廓清本罪和它罪之界限,更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 潘思佳
    • 摘要: 通说观点认为绑架罪既遂应当坚持'单一行为复杂客体'标准,理论依据来源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否构成绑架罪应当以实力控制被绑架人为标准,勒索和不法要求是行为目的,实行行为是绑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绑架这一实行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没有异议,但侵犯的双重客体似有不合理之处.绑架罪既遂应当坚持'单一行为单一客体说',即客观方面表现为控制他人,侵犯客体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