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32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04篇、会议论文126篇、专利文献10433篇;相关期刊86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55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等;犯罪构成的相关文献由3142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毅、杨兴培、陈兴良等。
犯罪构成—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433篇
占比:76.36%
总计:13663篇
犯罪构成
-研究学者
- 杨毅
- 杨兴培
- 陈兴良
- 赵秉志
- 李永升
- 龙长海
- 李洁
- 彭文华
- 欧锦雄
- 张兆松
- 王志祥
- 聂昭伟
- 刘沛谞
- 徐立
- 方明
- 杨书文
- 郑厚勇
- 刘杰
- 刘远
- 唐稷尧
- 孙道萃
- 王礼仁
- 竹怀军
- 马俊华
- 高警兵
- 黄祥青
- 于平
- 侯国云
- 储槐植
- 刘仁文
- 刘选
- 吴占英
- 夏吉先
- 康诚
- 张智辉
- 敦宁
- 朱华荣
- 李刚
- 林培晓
- 潘家永
- 牛忠志
- 王守俊
- 王振
- 王永兴
- 罗平
- 肖中华
- 肖吕宝
- 董玉庭
- 许江
- 赖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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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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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即构成犯罪;另一主张是"否定说",认为只有虚开行为,没有骗税动机,也不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的不构成此罪.围绕这两种观点,审判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究竟是虚开"行为犯",骗取税款"目的犯"还是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情形,在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上却各不相同,有的认定构成了犯罪,而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对涉案行为刑法性质理解的偏差最终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使行为人遭受了极不公平的待遇.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服务者,结合司法实务浅谈一下自己的对该罪的理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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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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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立法上,骗取贷款罪先后经历了由作为贷款诈骗罪的规范补足到理性回应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限缩适用的立法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后,有必要重新审视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旨意与司法政策,防止矫枉过正。信贷资金安全应是修改后客体的具体内容。本罪系结果犯,在基本罪层面不可能是行为犯或危险犯。本罪虽有诈骗犯罪的一般属性,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需单独设定骗取的行为构造以及认定规则,防止扩大化。在基本罪层面,应对构成要件要素做“减法”,成立犯罪的法定构成标准已然有变。应当立足“损失(数额)”与“情节”的二元定量因素,重构与基本罪、加重罪相适应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根据最新修正规定,从骗取行为、贷款目的、造成实际损失、通知后及时还款等方面,充分为骗取贷款罪开辟正当、合法的出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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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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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做法值得商榷。刑法介入规制基因编辑行为时,应当以识别基因编辑技术行为的机理及社会后果为前提,只有非以医疗为目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生殖细胞基因编辑行为才应当受刑法规制。为有效规制特殊的人类胚胎基因犯罪、维护《刑法》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应当增设非法人类胚胎试验罪,以此划清犯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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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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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环境罪是以故意污染环境造成环境事故为担责基础,还是过失造成污染环境事故也应担责,在学界有较大争议,实践裁判结果也各有不同。严格责任说符合罪行法定及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大的环境司法实践价值。其具体规则在实体上应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以及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及因果关系;在程序上应规定反证规则,允许行为人在基本案件事实与因果关系上反证以实现出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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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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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滋生了新的犯罪环境,呈现了从传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到新型网络犯罪转变。其中,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污染了网络环境。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主要从犯罪结构、犯罪信息的获取、罪名的认定、直播观众的帮助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为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中提供帮助,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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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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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法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具有共同的基本理念。我国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所确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基本符合这些发展理念的,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它具有两个瑕疵:一是该体系没有将“一定量的综合社会危害性”的罪量要件纳入其中;二是该体系没有将各种特殊出罪因素从反向的角度确立一个犯罪成立要件并将其纳入体系之中。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应在现代发展理念指导下,将这一体系改良为三大要件的体系:犯罪构成基本原型,一定量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即罪量要件),应受有罪宣告性(即无免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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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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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存在犯罪客体内容空洞、消极要素游离于体系之外两大缺陷,因而已无保留之必要。基于三阶层体系本身存在缺陷、俄罗斯继续沿用四要件体系、我国没有直接引入三阶层体系的合适土壤、司法实务界对三阶层体系至今反映平淡等理由,也不必对四要件体系进行重构。当前,我国可以在借鉴两大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基础上,逐步改造四要件体系。通过对消极要素概念进行厘清、对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概念进行重构,先行构建“立体式”犯罪构成体系。在积极性构成要件与消极性构成要件作为“一机”的基础上,构建以消极性构成要件要素和狭义消极要素为“两翼”、期待可能性要素和定量要素为“机尾”的“一机两翼式”犯罪构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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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赵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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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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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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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使得洗钱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独立入罪,这一立法完善,修正了洗钱犯罪理论上的不足,但也衍生了一些司法适用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之作出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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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元春;
任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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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袭警罪入罪标准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应当从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明确袭警罪的入罪标准。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不包括独立行为的警务辅助人员,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暴力袭击行为应具有突袭性但不要求必须具有不可预见性,犯罪主体不除外醉酒的人,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等。袭警罪案件办理中在执法合法性认定、暴力袭击对象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对此,应加强办案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和标准,全面提升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水平,依照入罪标准准确定性,切实提高袭警案件办案质效,减少袭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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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殿波
- 《2015年度灭火与应急救援技术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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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打击消防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本文在阐述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以期为实践中消防机构执法人员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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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毅
- 《2015消防科技与工程学术会议》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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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实际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生产作业导致的火灾不在少数,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往往以火灾为主要表现形式,明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火罪对火灾案件办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案例出发,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论述了二者的关系与区别,探讨了两种犯罪性质的界定标准,便于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对罪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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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旭鹏
- 《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2014)》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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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之争中应考察"苏俄刑法知识中国化"之命题,以明确中国与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何异同."苏联刑法知识的中国化"之内容确实存在一些具体表现,但这并没有对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带来不同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根本性或全局性影响,二者在构造原理和理论构成上大致相同."苏俄刑法知识中国化"或"犯罪论体系的中国化"之命题因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根本就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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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文
- 《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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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行为入刑,其罪名归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行为可以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但两者都属于犯罪.厘清“医闹”入刑的件解读和罪名协调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有着重现实意义.但是,“医闹”入刑仅是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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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文
- 《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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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行为入刑,其罪名归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行为可以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但两者都属于犯罪.厘清“医闹”入刑的件解读和罪名协调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有着重现实意义.但是,“医闹”入刑仅是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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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文
- 《决策论坛——企业精细化管理与决策研究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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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行为入刑,其罪名归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行为可以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但两者都属于犯罪.厘清“医闹”入刑的件解读和罪名协调问题,对于司法实践正确运用有着重现实意义.但是,“医闹”入刑仅是治标之策,不是治本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