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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36450篇;相关期刊133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学论坛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中国烟草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等;刑事违法性的相关文献由22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跃挺、朱伟临、马荣春等。

刑事违法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9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6450 占比:99.95%

总计:436651篇

刑事违法性—发文趋势图

刑事违法性

-研究学者

  • 刘跃挺
  • 朱伟临
  • 马荣春
  • 刘伟琦
  • 刘科
  • 吕祚成
  • 孔飞
  • 孙喜峰
  • 孟伟
  • 崔啸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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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胡杰
    • 摘要: 只有在行为目的与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才可以认为行为人从事了代表合法利益的行为。有关虚名保护的利益与表现自由权保护的利益相比,后者更为优先与重要。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是误认没有过失的场合,所谓行为正当化的主张,包含非常重大的伦理价值,必须慎重地检讨。有关公共事项言论的入罪界限,是名誉权与表现自由权的一种平衡,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维护。正是出于对宪法表现自由权的保护,如果有关行为本身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具有正当的目的,那么就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保护,从刑法角度来说,这样的行为应当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刘海源
    • 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进行刑事违法性与民事违法性的关系判断仍未有定论,在经济类犯罪中两者适用不协调的问题较为明显。以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现象为切入点,挂靠行为是《建筑法》所禁止的值得行政处罚的行为,会导致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实践中会通过开设分公司,任命挂靠人为负责人的形式来“内部承包”,实现挂靠。在此背景下,挂靠人将被挂靠单位账户中的工程款擅自挪作他用,在实质解释立场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能够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在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后应当追诉。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能有倾向性地重民轻刑,不能以认定民事纠纷来替代刑事制裁。
    • 陈晓东
    • 摘要: 刑事违法性研究应当在阐明我国刑法生活现象的前提下,对刑事违法性概念进行回归现实土壤的回溯性理解。在刑事违法性研究中引入法规范论视角,在此视角中刑事违法性是指一般民众在刑法生活中为了维护正义秩序自生自发的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是不成文的刑法规范,包含作为法律后果的制裁。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行为规范是裁判规范的基础,为裁判规范提供原则与规范内容上的指导,行为规范则借助裁判规范进行成文化表达。法规范论刑事违法性概念的司法适用究其本质而言是对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的区分,此过程司法者应当在行为阶层与违法性阶层中进行。行为阶层将日常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排除,而违法性阶层则以刑事违法相对独立说为规则,对违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 方亚亚
    • 摘要: 疫情防控时期如何处理信息安全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成为横亘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面前的难题.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公开性与私人性、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具有半公开、复合法益的特征.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既对立又统一,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寻求二者之间的价值平衡.涉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时,应当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解为危险犯;分级保护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收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行政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为前提.将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信息控制者合法使用和去识别化处理作为出罪化事由.
    • 方亚亚
    • 摘要: 疫情防控时期如何处理信息安全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成为横亘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面前的难题。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公开性与私人性、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具有半公开、复合法益的特征。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既对立又统一,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寻求二者之间的价值平衡。涉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时,应当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解为危险犯;分级保护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收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行政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为前提。将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信息控制者合法使用和去识别化处理作为出罪化事由。
    • 张煜林
    • 摘要: 非法经营罪以广泛存在的经营行为为规制对象,具有沦为口袋罪的条件.多年来积累的大量司法解释,存在入罪标准详尽、出罪缺乏参考的情况.实务中存在扩大适用以及扭曲适用的问题,威胁着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该罪属结果犯,应摒弃实务中行为定罪的倾向.刑法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实质上需具有行政违法性,不具有实质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应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在刑事违法性的审查中,应考察经营行为性质是否具有其他理解的可能,如存在其他理解则不宜以本罪处理.
    • 涂龙科
    • 摘要: 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通过案例的方式,对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凶”等规范内容进行了阐释说明。2020年11月,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类指导性案例,对民法、行政法领域的正当防卫判断是否具有价值?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周光权
    • 摘要: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在处理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时关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刑法上的判断虽然需要顾及前置法的取向,但不代表刑法从属于前置法,更不意味着前置法上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在入罪时,前置法和刑法的关系类似于"烟"与"火",违反前置法能够提示司法人员行为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证立刑事违法性还需要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形式上按照前置法的规定认定为违法,但基于刑法上的规范目的考虑得出无罪结论的情形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只有坚持实质化、规范化的思考路径,才能准确地在违反前置法的基础上推导出刑事违法性,进而抑制司法实践中随时都可能滋长的处罚冲动。
    • 刘志强; 刘丽彬
    • 摘要: 非法经营罪是近年来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关注热点,其涉及经济领域广,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多,研究其司法认定问题对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主体利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围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有一些参考.
    • 邓赶生
    • 摘要: 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土石的采挖,这种附随采挖行为是施工的必经环节,主观上不是为了获取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由于采挖本身具有合法性,即使将采挖的土石对外销售,也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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