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204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33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438946篇;相关期刊77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3种,包括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秦皇岛市博士专家联谊会哲学社会科学分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等;社会危害性的相关文献由2105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陈兴良、马荣春等。
社会危害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8946篇
占比:99.54%
总计:440995篇
社会危害性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陈兴良
- 马荣春
- 李永升
- 刘光显
- 刘宪权
- 李洁
- 罗开卷
- 胡利敏
- 胡学相
- 陈伟
- 于志刚
- 周天俊
- 周振想
- 李晓明
- 梅传强
- 王志祥
- 王晨
- 邱兴隆
- 黄瑛琦
- 龙长海
- 世友
- 于雪婷
- 刘明祥
- 刘杰
- 刘科
- 利子平
- 单民
- 吴宏毅
- 国全
- 孙建保
- 孙立红
- 常艳
- 张永强
- 徐逸仁
- 朱尧虎
- 李济铃
- 李涛
- 李立众
- 杨毅
- 沈琪
- 游伟
- 潘庸鲁
- 王伟
- 程宗璋
- 莫开勤
- 詹红星
- 赵长青
- 邓又天
- 郭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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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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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毒品的概念内涵兼具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自然属性所表达的成瘾性是规范上违法性的基础,同时也是违法程度轻重的重要判断标准。不同种类的毒品在自然属性上差异明显,对国民身心的戕害和社会秩序的危殆程度也迥然不同。域外国家或地区大多依据毒品的成瘾性、滥用可能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诸多要素,建构了相应的毒品分级管制制度,并以毒品级别划分涉毒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我国的禁毒立法并未对毒品种类进行分级,而是以分类列举的方式确定管制的类型。这一立法策略建立在毒品的自然属性基础上,未能从规范上明确界分毒品种类之间的差异,缺乏制度应有的指引和评价功能,引发了毒品在“种类—数量—评价”规则上难以穷尽等诸多问题。建立与我国法律制度框架相适应的毒品分级管制制度,是完善禁毒立法的可行路径和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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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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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未包括该行为,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规制有现实需要。将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入罪,不仅有利于发挥持有型犯罪构成预防堵截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而且符合当下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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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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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步伐加快,刑法所面临的矛盾日益纷繁复杂,刑事立法逐渐呈现出活性化特征。为更好的保障社会安全与秩序,满足后劳教时代案件分流需要,刑法增设部分微罪行为。微罪应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增设微罪对于严密刑事法网、准确定罪量刑、回应群众关切均具有重要意义。微罪在适用过程中应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灵活应用出罪事由,并促进刑罚轻缓化。另外,在未来刑事立法中,应划定合理立法边界,增设微罪应充分考虑该行为从质和量上是否符合犯罪标准、是否已穷尽其他法律手段、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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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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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879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违法性认识理论本土化存在以下三个障碍:一是将规范性构成要件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混为一谈,对行政犯前置法认识错误与刑法规范认识错误不加区分;二是对违法性认识的刑法评价意义没有统一的结论;三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具有回避可能性缺乏统一合理的审查标准。其中,第一个障碍可以由理论导向实践,通过明确违法性认识的内容来解决。第二个障碍可以由整体推至部分,通过在传统四要件中确定违法性认识的体系性地位来破解。第三个障碍可以由客观延及主观,通过区分普通生活领域以及特殊职业领域,并结合“客观有机会+主观有努力”两个方面来解决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具体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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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国华建议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管,得到众多网友赞同。"这种工作制度是已经违反我国《劳动法》的‘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其实是被完全禁止的。‘996’既违反《劳动法》,更背离奋斗精神,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看。"其在某些行业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是最为人诟病、最具危害性的,应当引起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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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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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教制度的废除导致原劳教事由中部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微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新近立法还增设了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罪名,总体上呈现出"微罪"入刑的态势.从宏观方面看,因"大刑法"主张在现阶段缺乏社会文化土壤与必要的制度准备,故应当恪守刑法谦抑原则,对"微罪"入刑观念加以警惕;从微观方面看,只有具体的"微罪"入刑同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标准时,才应当肯定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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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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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益"概念内在空虚,具有模糊性和任意性等特点,其立法批判机能和体系内含机能难以实际发挥效用.以"法"为视角,无论是前实定法法益抑或后实定法法益,都存在顾此失彼的困境;以"益"为视角,为迎合刑事立法新态势,不得不将"法益"进行抽象化、集体化、公共化解读,但这不仅使法益丧失"可罚性限缩"能力,还为刑罚积极主义推波助澜,完全背离了"法益论"所欲实现的谦抑初衷.实际上,在我国刑法视域下,"法益论后来者居上"也并非无须再辩的板上钉钉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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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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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公司2020年对在职职工违法违纪核查的专项行动中接到举报,称职工梁某曾于201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得知,2015年6月,梁某因酒后划伤他人汽车被刑事拘留,继而被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未到岗期间,梁某通过家属相继递交带薪年休假、病假申请并获批准,成功隐瞒了被拘留、逮捕无法正常到岗的事实。该公司现欲以梁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梁某则认为,其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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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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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刑罚体系针对强人工智能体具有局限性,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均无法适用于强人工智能.应当适当调整刑罚体系,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的刑罚处罚方式.在适用相应刑罚时,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遵循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二元论思想,根据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大小设置刑罚梯度.只有在强人工智能体的罪行极其严重时,才能适用永久销毁的刑罚.关于删除数据与修改程序的适用,应当以再犯可能性为基础,将其分为小、中、大三个层次,并引入社会危害性进行补足,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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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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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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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芳;
肖振芳
- 《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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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中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许多专家学者开始就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并存与冲突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否就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在刑法中贯彻实施?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特别是在当前多变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相功能与属性,社会危害性在法律适用中的依然有着自身价值.从出罪功能来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立场是一致的,从具体内容上着,社会危害性还是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从法律适用上着,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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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津伟
- 《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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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案件频发,网络谣言作为一种偏激的修辞言论,是网络推手们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和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手段,研究网络谣言犯罪的入罪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年代,让人们在发布和传播信息之前都得事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信息为假,只要求知道信息已经超越了合理的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也可能破坏网络公共秩序,但不管侵犯的是特定主体的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法益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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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博士专家联谊会哲学社会科学分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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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的人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以社会调查为手段,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着手调查未成年的年龄、性别、需求、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判断,区别成年人的逮捕条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更加慎重地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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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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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恶势力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犯罪形式之一.具体体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同时,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rn 本文明确了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和危害,积极探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益对策。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构成更加复杂多元,呈现出“一低二多三高四联”的特点、规模经过长期发展日益壮大,组织结构严密、犯罪目的具有明显的利益趋向性,逐渐形成产业化恶意垄断现象、犯罪手段以公开暴力为主,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加快,危害后果严重。人因素的综合体。从城乡结合部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分析,既有犯罪分子个体错误的价值体系和不良的犯罪动机,更多的则是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消极因素。遏制黑恶势力犯罪是一项长期斗争,除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严厉打击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予以预防。要以加强法制宣传为契机,提高民众法制意识、构筑社会防控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加强劳务市场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坚持打黑除恶与反腐败相结合,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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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权
- 《第十一届全国防治窃电工作交流大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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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部门,虽然供电部门已从多方面加强了防窃电措施,但由于窃电手段层出不穷,给反窃电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窃电的方式方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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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权
- 《第十一届全国防治窃电工作交流大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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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部门,虽然供电部门已从多方面加强了防窃电措施,但由于窃电手段层出不穷,给反窃电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窃电的方式方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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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权
- 《第十一届全国防治窃电工作交流大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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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部门,虽然供电部门已从多方面加强了防窃电措施,但由于窃电手段层出不穷,给反窃电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窃电的方式方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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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权
- 《第十一届全国防治窃电工作交流大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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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部门,虽然供电部门已从多方面加强了防窃电措施,但由于窃电手段层出不穷,给反窃电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窃电的方式方法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提高反窃电技术水平,彻底堵塞窃电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