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
违法性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7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6280篇;相关期刊433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5年度海洋工程学术会议、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等;违法性的相关文献由832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兴良、马荣春、彭树胜等。
违法性—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6280篇
占比:99.83%
总计:437043篇
违法性
-研究学者
- 陈兴良
- 马荣春
- 彭树胜
- 李洁
- 李诗蓓
- 杨德桥
- 王俊
- 郑创彬
- 陈尔彦
- 黄萍
- 于兆燕
- 何文芳
- 俞瑞清
- 兰迪
- 刘廷华
- 刘羽林
- 刘艳红
- 叶慧娟
- 叶明
- 吕振兴
- 吴斌
- 姚亮
- 孙大伟
- 孙旭东
- 孙晶晶
- 孙菁雯
- 廖焕国
- 张伟
- 张明楷
- 张洁
- 张金海
- 徐光华
- 戴有举
- 朱岩
- 李世阳
- 李书田
- 李佳明
- 李慧玲
- 李永升
- 李莉
- 李虎子
- 李金明
- 杜洋洋
- 杨婧
- 杨帆
- 杨杰
- 杨柳
- 杨辉忠
- 林国荣
- 武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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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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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不同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在环境噪声侵权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但不能实现立法原意,反而会造成司法不公,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更为适宜。同时关于“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从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出发判断排污者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噪声排放行为是否违法主要依据有关噪声排放的行政标准,当不同行政标准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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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兆斌;
蒋蓉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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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大地震引发超强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严重泄漏,产生大量的核污水,该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日方决定将核污水排放至大海。核污水含有大量的放射性元素,一旦被排放入海,后果将不堪设想,波及范围广且难以控制。其放射性元素不仅有可能会引起海洋生物变异,人类食用后也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将严重危害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与生态平衡。核污染的严重性事关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我国作为以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国家之一,更加要全力去阻止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的这一违反国际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本文通过国际法、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分析日本排放核污水行为的违法性,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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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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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噪声侵权,理论上存在违法性要件肯定说与违法性要件否定说,“违法性”包括“行政违法性”与“民事违法性”,据此在肯定说与否定说又可细分为4种学说。各学说的关键争点为如何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纳入政策考量与价值判断,目前肯定说、民事违法性要件否定说在噪声侵权责任的适用中都存在缺陷。要完善行政违法性要件否定说,应当引入“可预见性”作为判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主要标准,通过“可预见性”进行政策考量和价值判断,以此实现公平划分噪声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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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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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行政处罚法》拓展了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具备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事实成立,但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就实质而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是没有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必要性的违法行为或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具备了违法性却欠缺了当罚性。基于“违法非常轻微”的形式特征,法定责任为人身自由罚、资格罚和较大数额财产罚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多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故意实施而且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以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不是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同时,结合和运用一线执法经验,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令改正”规定、“可以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特殊规定中发现不予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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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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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碳中和目标的指引下,社会整体呈现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的态势。企业的趋利性以及我国相关监管体制欠健全,导致市场出现了与实现该目标相悖的“洗绿”行为。“洗绿”行为对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会带来不利影响。当前我国“洗绿”行为监管工作面临着环境信息披露不充分、环境违法成本低以及监管职能部门协调性亟需提升等问题。为促进碳中和目标的早日实现,我国应扩大披露主体范围、统一披露标准,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程度;完善处罚措拖,以加大环境法律责任承担力度;加强监管协作,强化各方监管合力,从而实现对“洗绿”行为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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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良;
李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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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7月22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批准东京电力公司制订福岛核废水排海计划。在核安全视域下,一国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当符合国际环境法和核安全相关法律。日本一旦将福岛核废水排入海洋不仅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而且还违反国际环境法和核安全相关国际法规定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辐射防护义务以及通知和协商义务。为应对福岛核废水排海可能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危机,韩国、中国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应当在努力寻求有效途径予以阻止的同时,还应考虑积极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包括申请仲裁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督促国际原子能机构对福岛核废水排海行为进行监督,以保护本国海洋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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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因子女不孝而诉诸法院的案件频发,处理好该类纠纷,对当前的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经调研发现,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1.个别人法治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个别子女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是自己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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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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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学界存在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分,二者的分野在于过错是否"吸收"了违法性,从而导致违法性丧失了作为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独立地位.然而,过错吸收违法性论存在着难以自洽的理论缺陷,否定违法性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独立地位,不仅颠覆社会对侵权行为违法性的认知,也违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考察我国现行法和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存在着无法被过错"吸收"的违法性的独立存在,由此表明违法性要件的不可缺位.过失认定客观化不会改变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本色,过失认定客观化所导致的过错与违法性交织的法律现象不能被描述成过错"吸收"了违法性.民法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揭示了违法性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和过错具有不同的行为评价功能,不可偏废.在法治社会,行为评价的依据是法律,不是主观过错;行为评价的基本模式是合法与违法,而不是有过错与无过错.违法性是整部侵权法的基石,摒弃违法性要件,失去的将是整个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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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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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既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落实,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对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的救济,以及提升侵权机制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效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行为需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应限于私益损害.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进一步明确为: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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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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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日的刑法、民法与行政法皆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形成了三大部门一致的违法(犯罪)构成体系.与四要件犯罪体系相比较,阶层式犯罪体系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准确反映了刑法的内在体系,在判断过程的层次性、逻辑体系的周延性、犯罪客体、正当行为定位、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区分、保安处分等方面更有优势,具有实质合理性.我国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均暗含着违法和责任的影子,默契支持着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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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锦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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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工商总局于2015年7月发布了首例关于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行为的指导性处罚案例,这无疑给理论和实务届的学者们提供了很好的违法性认定的参考依据.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范规定过于笼统,因此有必要对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加以分析.本文就首先分析借鉴美国成熟的认定标准,并以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从中提取出我国目前的认定标准,将两者加以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在违法性的认定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且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能够完善我国针对行业协会联合抵制违法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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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修
- 《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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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有关碳关税的规定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WTO所确立的相关原则,也不符合WTO的相关条款.对此,我国必须在充分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的碳税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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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胜
- 《2005年度海洋工程学术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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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以下简称)于1999年生效,原自新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的实施法自新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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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胜
- 《2005年度海洋工程学术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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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以下简称)于1999年生效,原自新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的实施法自新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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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胜
- 《2005年度海洋工程学术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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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以下简称)于1999年生效,原自新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的实施法自新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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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胜
- 《2005年度海洋工程学术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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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以下简称)于1999年生效,原自新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的实施法自新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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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胜
- 《2005年度海洋工程学术会议》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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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以下简称)于1999年生效,原自新生效后失效,不但如此,原的实施法自新实行后也处在一个不尴不尬的地位,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适用,但由于其依据的母法--原失效,因而导致实际执法时无法引用.这样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新虽然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各种规范过于笼统,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规范较少,而且新的配套的实施法规还没有,导致实际执法无所适从.本文就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以此引起有关部门在立法时能够考虑到这些事情,尽量避免出现这些立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