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民法典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62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73篇、会议论文100篇、专利文献9篇;相关期刊160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8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民法典的相关文献由529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杨立新、张兆利等。
民法典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杨立新
- 张兆利
- 孙宪忠
- 习近平
- 本刊编辑部
- 徐国栋
- 柳经纬
- 谢鸿飞
- 许中缘
- 杨代雄
- 王博勋
- 王轶
- 程啸
- 李建华
- 潘家永
- 石佳友
- 张红
- 章礼强
- 朱宁宁
- 梁慧星
- 刘书正
- 吴国平
- 张璐
- 本刊
- 杨晓峰
- 罗沙
- 阿计
- 黄小星
- 侯国跃
- 刘贵祥
- 周林彬
- 李永军
- 温世扬
- 王利明1
- 王晓琳
- 蒋娟
- 蔡卫华
- MR.P
- 冉克平
- 孟勤国
- 屈茂辉
- 崔建远
- 张维炜
- 曹明哲
- 本刊记者
- 李天琪
- 李跃
- 杜少君(图)
- 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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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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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以实践为驱动力,以制度为凭借,契合了海洋治理的时代需求.推动该制度的制定,既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定位之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冲突,又涉及海洋案件调查举证之难、评估鉴定之困.从法益内涵、制度规定、诉讼主体深层次剖析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恰适性、与传统民法理论建构的逻辑承接性,以及运用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可践性,可奠定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同时,运用制度性思维明晰赔偿权利人的主体结构、赔偿的程序规则及配套规则,方能以"公益"之吴钩和"惩罚性赔偿"之利剑,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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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峰;
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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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增设了大量行政立法权条款.面对行政法规广泛介入《民法典》现象,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讨论更注重私法自治的防御性功能.而以区别于部门法的整体法秩序观之,《民法典》需要行政立法权的规制和促进,行政法规也借助私法自治理念从管理法转变为服务法.梳理《民法典》中行政立法权介入条款,接轨行政法规介入形态和《民法典》提供的介入路径,尝试性提出行政法规介入《民法典》时形式一致性到实质一致性的转向.在此基础上,应从谦抑性、合比例性、法律保留等原则与清理、再生产等技术路径,在行政法规介入的前端施以限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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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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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既往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上的集大成者,它的实施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作为金融核心组成的银行业也不例外,尤其是其中"物权编"和"合同编"对金融交易活动规则的调整和补充,对银行业信贷业务发展影响深远,十分必要结合业务实践,做好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工作.本文以银行债权人为视角,分析新规关键变化给银行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同时紧贴热点难点问题,尝试提出应对策略,为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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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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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的另一种表达.当代法律结构中公法与私法的交汇与融合,以及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对私权顺利行使所具有的促进作用等,成为私法中公权规范引入的基本依据和制度基础.在现行民法典中公权规范主要体现在宪法目标条款的引入,国家及专门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合法限制等方面.由于民法典自身私法属性的制约以及公权介入的目的在于增进私权的实现,民法典中公权的介入存在必要的限度.从更为积极的角度理顺民法典中私权与公权的内在关系,消除两者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需要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互动的层面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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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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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完全吸收了《合同法》第110条继续履行的例外的规定,在第二款做了新的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条款增设了申请司法解除这种全新的合同解除方式.但这一条文中的当事人是否也包括违约方,能否视为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支持方和反对方仍然各执一词,有必要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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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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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术语的准确翻译是我国《民法典》外译的基础.文章讨论了"民事权利""所有权""继承""人格权"等代表性民事法概念的英译,结合其在《民法典》法律文本内的特定含义,指出翻译中术语的常见的不当现象,并提出可信的参考译法,尝试对《民法典》的英译原则做出新的探索,以期为规范法律翻译活动中的术语译名不统一现象和全面启动我国《民法典》外译事业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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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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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乡村建设,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通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资产管理职能,剥离其公共服务职能;通过落实三权分置,提升土地流动性,为农村土地资本化运作扫清障碍;通过落实绿色原则,设定合同履行必须遵守的三大原则,加强生态保护;取消耕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扩大农民贷款渠道;此外,关于《合同编》的新规,还加强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规范性,缓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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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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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下,在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前提下,法律法规日渐完善,覆盖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创新处之一是对涉及民生安居的居住权进行了相关规定与设计,推进居住权的制度化、法治化发展.同时,由于居住权与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详细深入分析了居住权可设立的方式、产生的法律效力、客观消灭事由等事宜,并予以准确清晰的解释,促使相关体系与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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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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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正确实施和高效运行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关键是对个中法律条款的精确理解。“另有规定”条款对关涉《民法典》的法律规范冲突作出适用与之冲突的法律条款的价值判断,使《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有机衔接。《民法典》“另有规定”条款形式上是对特定法律条款的限制性否定,实质上旨在调整法律适用者的权力义务关系,这与法律但书的内容要素和法律功能不尽相同,就规范属性而言应是转介条款。《民法典》“另有规定”条款价值判断的依据有二:解决《民法典》章节之间或者与基本法律的冲突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效力原则;解决与下位法即普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冲突时,依据法条授权立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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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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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州)人民政府:2015年,我省启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以来,通过试点带动、规范流程、扶持保障,有效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人居环境。为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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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经纬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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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行法思路是我国民法发展过程中与法典化思路相对的民事立法思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选择了单行法的思路,制定了一大批民事法律,实现了民事领域“有法可依”的法制目标,但也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克服单行法思路的消极影响,实现民法典编纂既定的目标任务,至为重要的是要尊重民法的知识体系,完善民法典的体系设计,正确处理民法典编纂与现行民事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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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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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是事实、逻辑和价值的统一.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都是描述性概念,在立法过程中,外部体系的建构可以相对独立.民法典的体系效益主要体现为拓展法律的调整范围,保障法律自治、自洽和自足,最终强化法律的拘束力和安定性.在复杂社会中,民法典的体系效益更为明显.体系效益源于民法调整范围的综合性、规范内容的层次性和法律意义的脉络性,民法典的体系效益高于民事单行法.民法典有决疑法、原则法和抽象法三种风格,抽象法最能增进体系效益.民法典依据调整事项,分别设定一般条款、固定构成要件条款和弹性条款,可使体系效益最大化.在外部体系上,中国民法典应尽可能保持纯粹私法性质,剔除公法条款,删除无益的引致条款;避免过度抽象和过度具体,既增加重要规则的供给,又提升对新情势的适应力;尽可能采用完全法条,以裁判规范为主;法条表达的精确与通俗不能得兼时,精确优于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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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a Timoteo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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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聚集在一起,共同参加的本次会议是关于中国近几年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知道中国很早就开始进行民法典编纂,当然直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将民法典的制定置于了司法改革计划的核心地位.实际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可以追溯至一个世纪以前,当时的中国为了摆脱殖民统治以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开始进行法律现代化改革并参照西方模式进行民法法典化.新中国建立以后,制定一部民法典一直是社会主义新中国最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尽管一直在努力前行但仍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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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莹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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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强烈的控制本能,使其对于死后把财产拴在自己意志上的愿望无比强大;但基于财产的双重所有性,社会利益的要求也是强而有力的.从罗马法的遗产信托制度到近代民法的信托替补制度,“死人之手”现象在各个时代立法者的手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经历了从永续控制到有限控制的变迁.罗马法遗产信托自身发展中孕育着后世民法对遗嘱人遗产控制力延伸进行限制的种子.近代民法以不同的载体通过允许遗嘱人遗产控制力延伸,实现着罗马法遗产信托曾经承担的社会财富在遗嘱人意志下进行传递的功能,并去除其弊端加以发展.承认遗嘱人遗产控制力延伸的必然性,并通过立法设计其实现的载体加以规制是法律不可回避的;同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财产的双重所有性,限制其延伸又是必需的。在尊重遗嘱人愿望和照顾生者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也是自罗马法以来立法者的不懈追求。对已有的立法经验加以批判、借鉴正是我们的现代民法典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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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re Mousseron;
李琳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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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惯(usage)是在一个地区之内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可以把习惯法(coutumes)也定义为一种获得了司法承认的习惯.法典化是在同一体系中,将习惯进行书面重述的特殊形式.因此其区别于对于习惯法的编纂,例如对于国际海洋法领域内国际条约中习惯法.法国和中国都没有在条文中明确承认法律多元主义。如果法律的边界是清晰的,而成文法又可以一直具有优势效力的话,我们可以理解这样的立场。但是法律的边界并不清晰,而生活的规则和不成文的标准迅速发展。承认这种多样性并不是脆弱的标志,相反,这会更加有利于国家规则的明确和其效力的加强。但是中国在承认多元性方面做得更好。中国民法典规定习惯的命运只在民事争议中适用:“处理民事纠纷.…”。而法律并不是仅仅解决争议,其同时还在谈判和组织机构中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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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炜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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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传统法律机制难以实现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全面赔付,也难以对存在主观恶性的环境侵权人予以惩戒和警示.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确有必要也相对可行,在我国目前立法部门与现有法律理论研究均未涉足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之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时对此进行进一步思考与研究.在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后,在《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法律中或者在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对惩罚性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制度,明确赔偿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赔偿金的额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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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洪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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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制度的法律规范基础经济活动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三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是历史的力量,由在社会产生的实践和交易活动中,以非理性和零散的方式,通过长期习惯形成约定俗成的规则.用Holmes的经典名言表述,就是"The life of law lies in experience,rather than logic"!(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习惯是法律规则产生的最原始的动力,它是初始性地创造有共同文化特性的人群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规则,而且自始至终,潜移默化影响这群人的经济活动的特性.F.李斯特,W.罗雪尔等为代表的经济历史学派,模仿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的法学研究方法,推崇历史在经济活动中的决定性力量.总之,中国的立法者应当时刻同时认识到历史、经济主体自由意志和政府干预的重要性。从中国法历史发展的轨迹和现实状况来看,历史习惯(表现为各类非成文化的潜规则)和政府干预(表现为种类繁多的行政法、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无时无刻不主导着今天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历史和政府干预的力量过于强大,而经济主体的自由意志长期的不到有效的法律认可和保护,个人的经济创造性和经济性得不得有效和充分的发挥。种类繁多而且不断变化的行政法、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造成经济行为可依据的法律规则碎片化,缺乏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有鉴于此,立法者需要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迫切加强对个体自由意志的保护,认可自发形成的经济活动规则,并通过颁布民事特别法,把现行经济活动中由习惯来调整的潜规则暴露在阳光下,使得他们不断被成文化,规范化和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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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罗·斯奇巴尼;
翟远见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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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马法的法源,根据成熟于公元二三世纪、并被后来的优士丁尼诸法典承继的理论,首先包括居于第一位、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由之变种而来的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谕令,与法律并行的习惯法;此外,还有几乎处于另一端的法学家们的意见与解答,它们体现了法学家们的专业、能力和结果上在法律领域先为其他法学家所承认、后为人民所承认的权威.裁判官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有权发布告示的执法官所发布的告示亦自成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优士丁尼诸法典构成了连续演进主线上的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