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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性

有责性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篇、专利文献435573篇;相关期刊4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 有责性的相关文献由70位作者贡献,包括任忠臣、朴宗根、李玉兰等。

有责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8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435573 占比:99.99%

总计:435631篇

有责性—发文趋势图

有责性

-研究学者

  • 任忠臣
  • 朴宗根
  • 李玉兰
  • 杨玥
  • 王磊
  • 谭翠
  • 颜良伟
  • 余高能
  • 冯哲
  • 刘华北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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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磊
    • 摘要: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论构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已无法有效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达致法结论的妥当性,基于盖然性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开始转向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规范目的说抛弃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思考方法转而直接对损害赔偿范围实施规范性的评价工作。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输出国"来看,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了压倒性的支持,相当因果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潜在的变迁,并受到其他理论构成的强烈冲击。从我国本土资源来看,立法上形成了以合理性为中心法律构成,司法上亦倾向于有别于因果关系的主观路径。基于此,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摒弃相当因果关系的法技术,在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基础上寻求规范性的理论构成,从而更具优越性。
    • 陈志刚
    • 摘要: 德日的刑法、民法与行政法皆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形成了三大部门一致的违法(犯罪)构成体系.与四要件犯罪体系相比较,阶层式犯罪体系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准确反映了刑法的内在体系,在判断过程的层次性、逻辑体系的周延性、犯罪客体、正当行为定位、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区分、保安处分等方面更有优势,具有实质合理性.我国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均暗含着违法和责任的影子,默契支持着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 王磊
    • 摘要: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路径素有完全赔偿模式与限制赔偿模式的立场之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虽然就此确立了合理性标准,但仍需要藉由评价予以价值补充.现代损害赔偿法的发展已然预示了完全赔偿模式向限制赔偿模式的转向,该结论同样可见于我国本土相关裁判实务的累积.就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技术而言,应立基于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的对置,通过内在体系“外显”的方式提取出有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两大规范原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的动态评价.此种弹性化的评价机制通过复数原理的协动凸显了“法”的本质,将法律思维方式从抽象定式推向情景考察,不仅有助于对妥当法结论的灵活推导,而且可以充当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二元关系的“指示牌”.当然,动态权衡仅是导出法结论的手段而已,其本意在于填充现行法评价机制的缺失,在通过动态权衡获取妥当法结论之后仍需回归教义学体系,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章中的合理性标准.
    • 姜涛
    • 摘要: 问题意识与思考路径现代刑事法治建设面临的难题在于,如何平衡安全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对此,刑法与言论犯罪的关系,提供了观察窗口。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恐慌,侵犯个人隐私;而言论自由促进民主决策,监督违法犯罪,追寻科学真理。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又可以杜绝谣言,这是人们对法治的美好期待。刑法干预网络谣言应采取何种审查标准才符合法治的要求,仅从刑法的视角会走进"死胡同",也无法明确不法性与有责性判断的实质根据。
    • 王肃之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及规制路径成为刑法教义学所必须面对的理论命题.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独立意志和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体面临“刑事责任”的二重否定,即有责性缺失的责任前提否定,以及刑罚无效的责任本体否定.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秉持前瞻性而非超前性的理论态度.
    • 谢阗
    • 摘要: 日本“狸·貉案”以被告人未认识到“狸”与“貉”属同一物种而阻却犯罪成立,类似的“鼯鼠·貘玛案”却做出了有罪判决,刑法学界对于两个案件中的错误论问题产生了广泛的争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地笼捕鱼案亦存在违法性错误问题,可吸取前述两案的司法经验,在当下刑法学界已对“不知法不免责”这一传统观念进行修正的情况下,应当有条件的认为违法性错误可阻却犯罪成立.
    • 朴宗根; 杨玥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风险.就强人工智能可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一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悖论的提出成为热议话题.各国刑法中,自然人是无争议的犯罪主体,但人工智能作为无心智的非生命体不能如自然人当然成为犯罪主体.通过法律拟制确定法人犯罪主体地位又因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而备受争议,德国刑法以有责性要素作为具体标准,主张法人无独立意志不能被责难,这为强人工智能有无刑法独立意志的判断提供了参考.因人工智能欠缺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所以也无法通过法律拟制而成为犯罪主体.总体来看,前瞻性与避免过度刑法化相统一是我们目前就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应坚持的刑事法治基本立场.
    • 朴宗根; 杨玥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风险。就强人工智能可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一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悖论的提出成为热议话题。各国刑法中,自然人是无争议的犯罪主体,但人工智能作为无心智的非生命体不能如自然人当然成为犯罪主体。通过法律拟制确定法人犯罪主体地位又因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而备受争议,德国刑法以有责性要素作为具体标准,主张法人无独立意志不能被责难,这为强人工智能有无刑法独立意志的判断提供了参考。因人工智能欠缺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所以也无法通过法律拟制而成为犯罪主体。总体来看,前瞻性与避免过度刑法化相统一是我们目前就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应坚持的刑事法治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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