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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46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13篇、会议论文190篇、专利文献10113篇;相关期刊144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19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等;构成要件的相关文献由472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明楷、王充、杨立新等。

构成要件—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13 占比:29.99%

会议论文>

论文:190 占比:1.29%

专利文献>

论文:10113 占比:68.72%

总计:14716篇

构成要件—发文趋势图

构成要件

-研究学者

  • 张明楷
  • 王充
  • 杨立新
  • 朱军华
  • 程宗璋
  • 赵森
  • 刘光显
  • 周铭川
  • 唐英
  • 张广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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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恭政
    • 摘要: 自洗钱入罪后,自洗钱者和他洗钱者都是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无论是区别认定自洗钱者和他洗钱者,还是一体认定,适用单一正犯体系都面临困境;适用二元分离体系虽然在区别认定上也有不足,但在一体认定上却为洗钱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提供了解释方向。二元分离体系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为核心,在二者区分已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的趋势下,防止实质化导致二者界限的模糊尤为关键。鉴于我国共同犯罪规定的实质化倾向,构成要件的实行情况与构成要件的实现作用有必要分离。其中,前者决定了正犯与共犯的形式区分,后者决定了主犯与从犯的实质划分。以此为认定立场,“协助”“明知”的删除,影响了洗钱罪正犯与共犯范围的同时,依不法、罪责的轻重去判断洗钱参与行为指向金融管理秩序受侵害的因果流程时也影响了主犯与从犯的划分。
    • 李晨硕
    •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民商事活动机遇与竞争并存且日趋复杂,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也不再少见,但目前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也不能达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基于此本文从理论到实务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研讨,提出一些笔者自己的认识。
    • 谌宏伟; 刘艳
    • 摘要: 侵权责任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两个方面。在过错侵权领域,我国侵权法一方面将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包含于过错要件之中),另一方面又将其反面即正当理由作为抗辩事由;此外,我国侵权法一方面将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将其反面即外来原因作为过错侵权领域的抗辩事由。这样的体系构成违背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准则。为解脱困境,宜将违法性彻底从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且应将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限定为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不适用于过错侵权领域。
    • 张靖
    • 摘要: 反向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我国主流学说支持应当由外部债权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这一学说亦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为了强化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必须进一步探索反向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制路径,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保障外部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和商事交易的公平正义。
    • 陈丽帆
    • 摘要: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可以视为我国民事证明妨碍的总则性规定,但该规定依然过于笼统,从内容上讲依旧存在缺乏完整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单一等问题,已经无法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证明妨碍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予以研究,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提供明晰的思路和理论基础。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明妨碍的根据,适当扩大证明妨碍行为主体,在自由心证的指导下,多元配置法律效果。
    • 李祺
    • 摘要: 高空抛物是指在两米以上的高空或者其他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其界定应当结合高空的界定标准、抛掷行为的性质、物的范畴以及情节严重的理解综合进行;行为人过失不能成立此罪。"情节严重"的具体理解应该在把握刑法条文体系性以及与其他部门法有效衔接的基础上,从抛物的时间和场所、抛掷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抛物的次数以及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展开。
    • 陈惠浣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高空抛物入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然而,高空抛物罪的规范构造缺乏实质性内涵,以致于实务部门陷入有罪名却难适用的窘境。因此,在厘清本罪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对本罪的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加以认定,以期为实务部门提供一些可行的裁判思路,从而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
    • 窦苗苗
    • 摘要: 近年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打击此类犯罪,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但是治理效果仍不甚理想,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需要,同时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治理。本文将对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溯及力问题和构成要件做简要介绍。
    • 日井田良; 蔡桂生(译)
    • 摘要: 构成要件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植根于具体的刑罚规定。较之于缺乏主观要素的禁令,拥有主观要素的禁令乃是更为具体也更为清晰的禁令。故意要素在体系之中的具体位置,不能因为结果的发生与否而产生改变。刑法为了保护法益,树立了禁止(或命令)为特定行为的各种规范,较之于过失性质的举止,故意性质的举止在规范效力的破坏上应当受到更为严重的评价。纯粹客观主义者不仅未注意到不法、罪责的实体法归位与程序法上的查明难度无关,而且忽略了实体法上的犯罪条件和证据法上的征表之间的原则性区别。对于不法要素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事后或者事前的观察法。既遂犯罪之要素、身份型犯罪的主体资质、法益冲突时的事实情状等内容,需要事后地加以评判;因果上事先预测的要素、未遂案件中的工具不能和对象不能,则需要根据事前视角加以判断。
    • 舒丹云珽
    • 摘要: 价格歧视是商家针对相同产品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费用的行为,司法是消费者遭受价格歧视后的最后救济途径,要完善我国价格歧视规制体系,有必要对我国价格歧视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研究。以188份判决书为考察样本,对我国以价格歧视为案由的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在总体情况上存在价格歧视判例数量少、实质审理力度不高、实质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对典型判例进行梳理后,发现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模糊、歧视对象指向不明、歧视行为定性不清、忽略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对此,文章结合价格歧视构成要件理论,提出了科学把握价格歧视认定尺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和先行赔付制度、结合价格歧视要件加大实质审理力度的路径,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价格歧视案件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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