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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目的

规范目的的相关文献在200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专利文献9570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法治研究等; 规范目的的相关文献由106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远、蒋铃、贾学胜等。

规范目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3 占比:1.06%

专利文献>

论文:9570 占比:98.94%

总计:9673篇

规范目的—发文趋势图

规范目的

-研究学者

  • 王志远
  • 蒋铃
  • 贾学胜
  • 韩玉胜
  • 兰迪
  • 刘泽慧
  • 姜天琦
  • 张果
  • 曹叶
  • 李颖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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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杨桂鹏
    • 摘要: 财产私有制的确立背景是为了阻止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恶性竞争,而设置财产罪正是对竞争秩序的底线保障。如果脱离上述制度规范目的,则难以对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作出充分说理解释。所有权说和占有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被恰当地应用于处理财产犯罪。通过对审判实践的考察可知,实践中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并没有立足于所有权或占有说观点,而是以规范目的为中心的“相对所有权”。
    • 王磊
    • 摘要: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论构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已无法有效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达致法结论的妥当性,基于盖然性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开始转向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规范目的说抛弃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思考方法转而直接对损害赔偿范围实施规范性的评价工作。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输出国"来看,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了压倒性的支持,相当因果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潜在的变迁,并受到其他理论构成的强烈冲击。从我国本土资源来看,立法上形成了以合理性为中心法律构成,司法上亦倾向于有别于因果关系的主观路径。基于此,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摒弃相当因果关系的法技术,在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基础上寻求规范性的理论构成,从而更具优越性。
    • 刘泽慧
    • 摘要: 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入罪,但并未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的认识较为模糊。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而非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也非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的综合要素,而是提升其不法程度的违法要素。因此,只有不超出高空抛物罪规范目的且能加重高空抛物行为结果不法或行为不法的要素,方可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 岳崧
    • 摘要: 现行法和学说未关注法律不能与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关系。若通过法律不能制度即可实现禁止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则无无效之必要。通过比较禁止性规定和法律不能的适用范围,归纳二者适用范围的交集。区分事实上是否履行,适用违法无效的规制进路和法律不能制度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优先适用法律不能制度较之违法无效进路能有效维护私法自治、防范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陈小彪; 曹婷婷
    •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是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司法实践中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行为手段认定泛化,有组织认定混乱和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要素虚化三个问题.鉴于此,司法有必要明确行为特征的规范目的,统一行为特征三个要素的认定标准,准确厘清行为特征三个要素与本质特征之间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手段"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立场,即与暴力、威胁具有相当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基于组织性;从语义解释的角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危害特征对行为特征的约束,为非作恶是行为表现,欺压、残害群众是危害后果,二者不能虚化.
    • 曹叶
    • 摘要: 客观归责理论是解决结果归属的重要理论,其在过失犯中应用居多。客观归责的两个步骤,首先是在结果和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在这一因果流程未被阻断或改变的前提下,损害结果在规范目的的范围内,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行为人才具有责任。客观归责理论所确立的归责流程致力于限制责任范围,将那些没有刑法规范意义的因果流程从责任范围内剔除出去,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系限制人们因自己的行为招致的外部风险承担。
    • 王富娜
    • 摘要: 立法者根据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以及因逃逸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为交通肇事罪设定了由轻到重三个层级的法定刑,可见正确界定"逃逸"的含义是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然而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以来,关于逃逸的目的规范历来存在立场非常鲜明的两大观点,分别是"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被害人义务说".本文将通过对逃逸规范目的的分析以及逃逸一词背后的立法价值来把握逃逸的准确含义,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 杨楠
    • 摘要: 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不断扩张不仅会消减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效果,也使信息使用的空间备受挤压,而这与"可识别性"标准不无关系."可识别性"标准的泛化,既源于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也与立法上的疏漏有关,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可识别性"无限递归、对识别能力判断存疑、实质违法性认定偏差等一系列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用规范目的校准"可识别性"不失为一条进路.将个人信息与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对应,并将"识别"作为虚拟人格对现实人格的指征,不仅可以化解上述问题,而且能最大限度消弭过度安全本位对法治的危害.
    • 袁玉杰
    • 摘要: 风险社会时代,功能性刑法体系通过吸纳刑事政策成为优势选择。但是,一方面刑事政策如何经由目的途径具体作用于刑法解释缺乏明确性,另一方面刑事政策的盲目参与令目的解释滥用现象频出,而现有目的解释适用方案存在实体和程序规则混淆、具体标准不明等弊端,导致难以对其有效规制。应当明确目的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为价值的选择性传输,厘清刑事政策经过规范目的、刑罚目的作为刑法解释依据的具体样态。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构目的解释的一体化适用规则,即先以刑法条文为中心体系性考察确定刑法规范目的,然后在罪刑法定原则具体限定下,从刑法规范用语的核心语义到可能语义依次论证,最后通过比例原则对目的解释予以合宪性控制,以求实现刑事政策视域下目的解释适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 曹叶
    • 摘要: 客观归责理论是解决结果归属的重要理论,其在过失犯中应用居多.客观归责的两个步骤,首先是在结果和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在这一因果流程未被阻断或改变的前提下,损害结果在规范目的的范围内,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行为人才具有责任.客观归责理论所确立的归责流程致力于限制责任范围,将那些没有刑法规范意义的因果流程从责任范围内剔除出去,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系限制人们因自己的行为招致的外部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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