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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公路运输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2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78801篇;相关期刊16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国际研讨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等;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文献由283位作者贡献,包括龚鹏飞、张蕾、黄春燕等。

交通肇事逃逸—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2 占比:0.32%

会议论文>

论文:7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78801 占比:99.67%

总计:79060篇

交通肇事逃逸—发文趋势图

交通肇事逃逸

-研究学者

  • 龚鹏飞
  • 张蕾
  • 黄春燕
  • 丛林1
  • 任仕坤
  • 伍绍民
  • 史友兴
  • 吴良培
  • 孟亚生
  • 张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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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飞
    • 摘要: 近日,太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攻坚克难,连续奋战,缜密侦查,抽丝剥茧,历时十八个昼夜成功侦破“2022•02•11”交通事故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有力地震慑了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王富娜
    • 摘要: 立法者根据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以及因逃逸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为交通肇事罪设定了由轻到重三个层级的法定刑,可见正确界定"逃逸"的含义是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关键.然而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以来,关于逃逸的目的规范历来存在立场非常鲜明的两大观点,分别是"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被害人义务说".本文将通过对逃逸规范目的的分析以及逃逸一词背后的立法价值来把握逃逸的准确含义,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 杨斌
    • 摘要: 基本案情某日雨夜,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某市村道时撞到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郭莱珍。发生碰撞后,郭莱某将车开出约30米时开始刹车,在地上留下26米轮胎拖印。被害人郭某珍在车底被拖行650余米甩落在路边,当场死亡。被告人郭莱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郭某某投案并辩解醉酒严重,不记得事故发生经过,并不明知车底有人。
    • 吕城
    • 摘要: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汽车已经走进了大多数家庭中,但是道路车辆的增多也对人们的出行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近几年交通事故也在频频发生,其中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事件数量也呈现出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虽然交通管理工作在科技方面投入较大,但是在事故痕迹鉴定方面仍然存在设备改良技术不先进的缺点,基层民警依然应用放大镜以及皮尺等工具进行现场勘查,无法满足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析的实际需求.对此本文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鉴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案件解决措施.
    • 郝正君
    • 摘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在刑法中罪名较为普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不一定逃逸,但行为人一旦逃逸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多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逃逸对肇事者而言无疑在情节定罪上还是量刑上都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从法益保护和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敦促肇事者主动履行救助和民事赔偿义务,共同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 胡静
    • 摘要: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学说评析主要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要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应当立足于逃逸的文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目的解释将那些基于合理目的的逃逸行为排除在外.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样态分析主要注意四个要点: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作为义务的来源;作为义务的内容;作为义务的主次.具体讲,逃逸的本质是不作为.从规范目的出发,作为义务有救助义务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其中救助义务是最核心的义务,处于优先地位.履行了救助义务则不认定为逃逸,否则还需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才不认定为逃逸.
    • 邵婷婷
    • 摘要: 立法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系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警听候处理的义务,此即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明确此有助于正确认定逃逸。逃逸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不能仅凭是否离开事故现场判断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事故现场的不能认定为"逃逸";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但事后离开以及留待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需结合行为人于肇事后一系列表现予以综合评判。
    • 邵婷婷
    • 摘要: 立法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系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积极救助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警听候处理的义务,此即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保护目的,明确此有助于正确认定逃逸.逃逸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不能仅凭是否离开事故现场判断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知事故发生而离开事故现场的不能认定为"逃逸";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但事后离开以及留待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需结合行为人于肇事后一系列表现予以综合评判.
    • 任彬彬
    • 摘要: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界一直是广为探讨的话题,但很少有学者从宪法的角度探讨该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涵。如果从最高位阶的宪法角度都不能使其合理存在,那么探究其刑法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便失去了意义。从合宪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加重处罚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可以依靠比例原则,从设立该条立法目的与加重处罚的手段之间是否具有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在宪法条文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的大背景下,单独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逃逸行为加重处罚有违宪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因此,该条文的有违反宪法关于平等原则、比例原则的规定,应受立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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