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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4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6篇、会议论文42篇、专利文献366篇;相关期刊252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海峡两岸暨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中国消防协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暨学术研讨会等;过失犯罪的相关文献由46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志伟、杨书文、焦勇等。

过失犯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16 占比:50.49%

会议论文>

论文:42 占比:5.10%

专利文献>

论文:366 占比:44.42%

总计:824篇

过失犯罪—发文趋势图

过失犯罪

-研究学者

  • 刘志伟
  • 杨书文
  • 焦勇
  • 严朝政
  • 乐丹
  • 侯国云
  • 刘华
  • 刘应彪
  • 刘洋
  • 刘艳红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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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一、加重交通肇事后果。如果肇事逃逸,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容易致残或致死,加重事故后果。二、处罚加重。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量刑较轻,如果肇事后逃逸,犯罪性质则变为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量刑是3~7年有期徒刑。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得不到保护,事故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会严重干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
    • 焦士凌
    • 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 焦士凌
    • 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 姚万勤
    • 摘要: 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 姜涛; 刁永超
    • 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涉罪后会产生犯罪主体认定困难以及行为定性难题,结果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在现有的刑法理论范式下,自动驾驶汽车涉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判定不清,是导致刑事归责认定困难之关键原因.对犯罪主体认定的争议不如转向更具现实处罚依据的结果归属之上,传统过失犯实行行为理论与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不合时宜的一面.客观归责论可以弥补上述缺陷,即通过规范归责的范式将风险类型判定作为逻辑前提,借助正反向规则对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之事项进行双重限定排除.客观归责论所提供的范式从行为归责到结果归属,使个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更为清晰,也使上述难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其中,以法律不容许的风险与法律容许的风险,合理区分生产者、研发者的责任,是客观归责论运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关键所在.
    • 张明诚; 吴勃
    • 摘要: 自动驾驶改变了传统驾驶中的驾驶员地位,对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产生影响.使用者注意义务的设置关乎过失犯罪的认定,仅关注技术能力和技术规范的逻辑展开,令使用者注意义务设置混乱且失衡.自动驾驶交通运行风险分配应以控制权流转为基础、以法益保护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保证风险在各方主体间的平衡分配.系统驾驶机能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刑法意义上使用者注意义务的当然缩减,在人机交互、突发情况等具体复杂情景责任认定时,应基于上述风险分配和注意义务设置原则,对使用者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进行判断.事故发生后,应明确使用者的救助义务,在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者不履行其对伤者救助义务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 左倩玉
    • 摘要: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同时涉及结果加重犯、共同犯罪、过失犯罪等领域.在实际中,判断未直接引发加重结果的行为人是否要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行为人故意引发加重结果,未直接引发加重结果者如果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具有因果贡献力且存在过失,应当对其承担责任;二是全体行为人均有过失,如果其参与实施的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基本行为有明确认知,对加重结果有认识可能性,也宜就加重结果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同时,教唆者和故意帮助者在教唆、帮助的内容被实际执行,且行为本身对于加重结果的产生具有直接作用力的情形下,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狭义共犯.
    • 张宇
    • 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将驾驶者的身份转变为单纯的乘客,人车分离使得传统刑法理论在刑法主体范围、刑罚体系上均面临挑战.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人类的自由意志,人类社会也不允许新的生命形式与其分享资源,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以刑法主体地位无助于刑法危机的化解.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三种针对人工智能的刑罚方式,仅能做到理论上逻辑自洽,经不起实践考察,为自动驾驶汽车构建的刑罚体系亦不可行.在对自动驾驶风险分配和刑事责任体系进行构建时,需从类型上分析自动驾驶事故成因,再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制造商、算法编写者等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判别.从过失犯罪的角度而言,通过检视自动驾驶系统这个复杂的组织体是否尽到客观必要的注意义务,能够为自动驾驶汽车犯罪提供相对实际的论证思路,也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 童德华; 马嘉阳
    • 摘要: 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以普通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为基础。从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建构的维度出发,主要存在单一判断标准和双重判断标准的分歧。其中,单一判断标准包括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双重判断标准主要存在违法—责任、规范—事实的观点。与其他判断标准相比,规范—事实双重判断标准在层次划分的标准、主客观问题的认识方面更具有合理性,其不仅符合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过程,也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应当以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为基础,同时结合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以及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予以建构:在规范的层面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设定作为判断标准;在事实的层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自身因素进行消极的、排除性的判断。
    • 冯钟鸣
    • 摘要: 社会的发展带来法益的增加,宠物伤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饲养人的行为仅靠民法与行政法不足以调整,应该用刑法予以规制.宠物饲养者对其宠物伤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甚至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将宠物带至公共场所或者放任宠物四处乱窜的行为与伤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观念需进一步强化,刑事责任更注重维护公共秩序,限制权利滥用,追究伤人宠物饲养者的刑事责任有助于我国城市法治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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