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370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文献由93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卫红、程国栋、陈宇等。
逃逸致人死亡
-研究学者
- 李卫红
- 程国栋
- 陈宇
- 黄牡丹
- 余萍
- 傅树朝
- 张亚军
- 张雄
- 潘家永
- 王婧
- 蒋小燕
- 于浩
- 何霞
- 余丹艳
- 侯庆奇
- 冯财杰
- 刘德法
- 刘慧颖
- 刘文莉
- 刘明哲
- 刘海廷
- 刘生朗
- 刘艳红
- 包雯
- 卢言海
- 吕文巧
- 吴泱
- 吴滨
- 周雪艳
- 喻红
- 夏铭
- 姚缜
- 山广慧
- 崔慧
- 崔艳珍
- 张大江
- 张天虹
- 张惠芳
- 张红利
- 张红梅
- 张莉
- 徐以磊
- 曲瑛
- 曲红波
- 本刊编辑部1
- 朱建华
- 李杏
- 李黎
- 杨扬
- 杨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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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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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加重处罚依据与司法解释对“逃逸目的”的规定不应理解为二元对立关系。对“肇事逃逸”的解读与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应具有相当性,其行为结构为因逃逸而关联的两个交通肇事罪的叠加。“逃逸致人死亡”可以理解为我国刑法中对过失型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二次碰撞”的情形应归入“肇事逃逸”而非“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理解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肇事仍然逃逸,且不具备合理事由时所作的法律推定。“肇事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可遵循如下判断逻辑:先判断逃逸行为所引起的风险能否被涵摄在相应的加重构成之中,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足以否定逃避法律追究的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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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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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得到救助不必然阻断“逃逸致死”的因果关系,救助应当具有主体限定性、及时性、持续性。认定“逃逸致死”,证据能证明行为人肇事逃逸后被害人未死亡即可,由法律推定被害人有生还的可能。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介入因素不必然阻断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二次碾压”中的前行为人成立“逃逸致死”,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因果链条在他处断裂、无救助的可能性、不符合丧失脱险能力这一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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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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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也逐渐入驻到了家家户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的频发也让我们痛心不已,据统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已经成为继自然灾害之后对人们生命最大的威胁.而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逃逸行为也是日常生活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尽管法律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但在实务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漏洞与冲突以及办案人员的疏忽和经验不足,逃逸案件往往发生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这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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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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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应当解释为“逃避救助义务”还是“逃避法律追究”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对“逃逸”含义的阐释,应当以文理解释为基础、以法条的体系协调为前提、从规范目的角度出发进行解读,并可得出后一种解释更加合理的结论。并且,“逃避法律追究”的解释途径除在学理上更加合理之外,其对于交通肇事罪在理论与实践中引发的疑难问题,也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与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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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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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孙某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在客观上,孙某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当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制造了法所允许的风险,如果风险本身是从行为当中输出的,就要对结果负责;其次要考察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有事实上的因果关联,即是否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条件关系;再次要考察行为创造的风险是否已经实现,即风险是否已经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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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以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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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逃逸是当下交通肇事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形,其情节相当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处罚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许多事故处理民警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知不足,对相关证据的把控上有一定瑕疵,导致一些应该追究的交通肇事逃逸未被追究.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应从车辆驾驶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进行分析,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对于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或故意致人死亡等案件的定性及证据收集上,要求事故处理民警要有主观能动性,及时、准确的固定证据,依法追究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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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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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很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关于交通肇事罪,我们对它的研究已不仅仅局限在它的一般性,而是从更深层次的探讨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定性的问题。如醉酒后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原因自由行为的关系,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认定问题。在交通肇事罪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学者们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分析。本文也着重探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时行为人的主管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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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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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肇事罪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很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关于交通肇事罪,我们对它的研究已不仅仅局限在它的一般性,而是从更深层次的探讨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定性的问题.如醉酒后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原因自由行为的关系,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认定问题.在交通肇事罪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学者们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分析.本文也着重探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时行为人的主管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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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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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5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多警种联合作战,连夜快速侦察,仅用6小时,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9月18日下午,受害人家属将一面写有“雷霆出击,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了大队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手中。凌晨一点,突发命案9月5日凌晨1时29分许,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报案人在灵石县三双线九鑫煤化厂路段发现一摩托倒在公路右侧,旁边躺着一人,要求值班民警前往现场调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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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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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老师:您好!我是一名交通协管员,每天都要协助交警指挥行人、车辆按秩序通行。为此,我对交通法律常识及一些典型案件十分感兴趣。前阵子,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7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水泥罐车沿城市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附近,遇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某,由于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将张某某撞倒。李某某停车看到张某某倒地不起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后将车辆停靠距事故现场10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