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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过失的相关文献在1973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文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8篇、专利文献35篇;相关期刊683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过失的相关文献由1125位作者贡献,包括鲍尔吉·原野、吴亚安、张俊等。

过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48 占比:96.77%

专利文献>

论文:35 占比:3.23%

总计:1083篇

过失—发文趋势图

过失

-研究学者

  • 鲍尔吉·原野
  • 吴亚安
  • 张俊
  • 李仙枝
  • 沈剑英
  • 铁钰嘉
  • 佚名
  • 刘文杰
  • 哈罗德·斯·库辛
  • 孟庆华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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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敏霞
    • 摘要: 从公司法上的身份归责原则可以看成是对现代身份制度的特殊形式补充,也可以说是身份与契约的一种共融,它是指行为人在义务范围内出现过失,并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将公司法上的身份契约作为归责标准,对行为人此次过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科学地衡定,以量化赔偿和确定赔偿方式。然而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
    • 宋斯文
    • 摘要: 商标权帮助侵权的过错要件应服从《民法典》的规定,其仅包含故意而不包括过失。行为人过失实施帮助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之间没有主观意思联络,二者不存在共谋,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过失实施帮助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虽不构成帮助侵权,但并非豁免其任何责任。可以考虑引入物理环境中已成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在行为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时,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带来的对应后果。
    • 林志辉
    • 摘要: 确定网约车平台的注意义务的前提是厘清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网约车的运行存在三种模式且决定着网约车平台不同的法律地位。网约车平台负有的注意义务应从来源和具体内容两个维度进行观察:在来源层面,应具体分析注意义务与法律、行业习惯、客体的类型和成本的关系。在具体内容层面,可以分为运行之前、运行过程中和运行完成后的注意义务。运行之前的注意义务聚焦于机动车的适驾性和驾驶员的适格性。运行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聚焦于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线上线下的合理性、路线选择和通行方式的合理性。运行完成之后的注意义务偏重于相关证据的保存。
    • 曹素兰
    • 摘要: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司法实践中态度不明,刑法理论中也存有过失说、故意说以及混合罪过说的争议。过失说无法回避“过失危险犯”面临的困境;故意说反驳过失说的理由难以成立,且不能妥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混合罪过说不仅集故意说与过失说的弊端于一身,更是突显了罪过不明的缺陷。二分说更为合理,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实害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结果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实行行为故意与危险结果过失的组合模式下应选择以行为要素为基准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此处理,既能妥当解决“过失危险犯”的问题,也可便利界分关联罪名。
    • 姜雯
    • 摘要: 在医师违反紧急救治义务的司法判定上,刑事法相关原则和犯罪构成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当前我国31省的医师拒绝急救的刑事案件数量少、以涉嫌过失犯罪为主、因果关系认定严格。在紧急专断医疗中,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的紧急治疗是正当的,患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紧急医疗则要分情况讨论。在紧急时,注意能力尽管低于非紧急之时,但仍需达到要求的程度,未达此程度施救造成患者伤亡的,是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要结合当时的医疗资源、患方意愿和医师良知进行判断。
    • 刘清生; 陈伟斌
    • 摘要: 债权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客体,但主流观点认为,只有故意侵害债权才需承担责任。这一认识既无实定法依据,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权利救济。为保持法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债权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应包含过失。只要严格把握过失要件的认定与因果关系的判断,要求具有过失的加害人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并不会造成行动自由的过度限制。知悉债权的存在,是加害人具有过失的前提条件。由于加害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先侵权关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注意义务来源,确定有区别的注意程度标准。当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先行行为、合同约定等而提高时,对其过失的认定应更加严格。过失侵害债权原则上应当承担责任,但还根据各类债权侵权案件的不同性质进行具体分析。债权归属之侵害与第三人致使债权人错误信赖,是过失侵害债权需要承担责任的典型情形。而在二重买卖中,即使过失侵害了他人债权也无须承担责任。
    • 赵冠男
    • 摘要: 针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之惩处,有必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对“甲类传染病”予以扩大解释,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存在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能性.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类型上,«刑法»第330条难以获得«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全面的规范支撑,虽然可采“违法相对论”,但对罪刑法定的冲击不容忽视.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过失,应以主观罪过形态作为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标准,并体系性地解决相关问题.
    • 赵冠男
    • 摘要: 针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之惩处,有必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对"甲类传染病"予以扩大解释,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存在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能性.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类型上,《刑法》第330条难以获得《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全面的规范支撑,虽然可采"违法相对论",但对罪刑法定的冲击不容忽视.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过失,应以主观罪过形态作为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标准,并体系性地解决相关问题.
    • 陈鹤琴
    • 摘要: 训育难于教育,人格重于知识。现在中国教育的弊病确在于我们只顾到教书上课,注重知识的灌输,人格的培养竟加以忽略。有时候,常常定了许多学生犯过的规则来束缚学生的行动与自由。这种学校自以为管教认真、办学有方,而社会一般家长也以为学校应当这样办理。有时候学生犯了过失,不问其犯过的原因,一味把他“关夜学”“站壁角”,甚至于“关暗室”。
    • 贾学胜
    • 摘要: 考察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嬗变,过失说缺乏"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故意说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混合说兼具过失说和故意说的"硬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和刑法修正的精神等基本规则,基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机能和性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是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内容,也不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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