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5篇、会议论文15篇、专利文献7723篇;相关期刊60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2012清华医疗管理学术会议等;注意义务的相关文献由1241位作者贡献,包括王俊、刘期湘、廖焕国等。
注意义务
-研究学者
- 王俊
- 刘期湘
- 廖焕国
- 李大平
- 王静
- 葛建义
- 姚志伟
- 尤佳
- 曾苑
- 杨晓丽
- 田爱娟
- 刘道云
- 吴素虹
- 咏梅
- 张伟
- 张民安
- 张红
- 张鹏
- 张鹤
- 徐春红
- 王岳
- 蒋兰香
- 陈敏
- 陈颖
- 颜梅生
- 高庆新
- 丁达人
- 万莉莉
- 乔远
- 于佳佳
- 付春明
- 任自力
- 伍坚
- 何心
- 侯俊杰
- 关馨
- 冯果
- 刘丁炳
- 刘丰瑞
- 刘子锋
- 刘彦坤
- 刘志伟
- 刘跃挺
- 吕姝洁
- 吴蓉
- 周光清
- 周园
- 姜世波
- 孙海生
- 孟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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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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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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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王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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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杭州中院审理的五洋债案是我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其所作出的由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巨大争议。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需要专门识别。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选择,应走出“遵从行业惯例”抑或“依循司法判断”非此即彼的逻辑误区,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结合起来,既考虑到专家理性、利益捕获以及道德风险的主观标准尺度,又考虑到以偿债能力为中心的客观标准尺度。在合理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的过程中,需坚持以行业惯例为认定评级行为是否符合专业性要求的基础标准,同时注意债券信用评级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认定标准的司法判断,应重视法律规则的引导与约束,合理适度施加责任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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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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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的应用虽然能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但仍旧无法保证事故的发生率为零,因此当使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过失犯罪时,仍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追责。自动驾驶技术必将对使用者的注意义务产生影响:一方面,注意义务根据的类型不会改变,但是具体内容的革新是必要的,内容的侧重点也会随着汽车的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在自动驾驶时代,使用者的注意能力的认定也必然不同于传统机动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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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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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因共同饮酒导致的侵权损害案件,法学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观点。明确共同饮酒所引发的注意义务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共饮人履行注意义务以合理性可预见性为前提,判断标准分为两步,第一步以普通理性人的标准判断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第二步判断是否具有有效避免性。具体标准因共饮人的行为、身份不同而差别确定。共饮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归责原则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免除共饮人的责任,如果共饮人尽到注意义务且受害人遭受损害和共饮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免除共饮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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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金升;
韩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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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肇事后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版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正式确立。基于刑法的自身属性和现实意义的考虑,自动驾驶汽车不能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用户在不同的驾驶场景中担任不同角色,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承担过失责任。自动驾驶汽车进入流通领域前即存在产品缺陷的,生产商不承担过失责任,但应对其规定严格责任;故意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汽车的,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自动驾驶汽车投入流通后发现产品缺陷,生产商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的,应以不作为的过失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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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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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是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不法认定的两个基点。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是其负有作为义务的前提,实质作为义务论要求具备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对危险实现的因果历程具有现实的、排他的控制和支配力并在事实上掌控整个因果流程的发展。若保证人未妥善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未能阻断危险发展、避免法益侵害结果出现,则可认定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二元义务的判断应遵循先作为义务后注意义务的“客观—主观”一般顺序。对于技术事故高发领域的从业人员及负有监管义务的监管者而言,特殊的保证人地位决定了应对其采取高于一般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注意义务履行程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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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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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承运人是否进行提单批注,应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的基础上,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通常不在此列,也不应要求承运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案情]原告:A豆业公司。被告:B航运公司。2017年2月28日,A豆业公司向外商订购的6万余吨散装巴西大豆装载于B航运公司所属“美嘉”轮,从巴西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福州松下港。装货前B航运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的货物预报证书显示该批预装大豆品质指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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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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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短视频是网络视听行业的一种新兴业态,其比一般意义的信息存储空间所提供的服务更加多元,与传统视频网站的技术配置和盈利模式显著不同。当作为平台用户的短视频发布者上传的内容构成版权侵权时,平台能否依“避风港规则”免责,需要考察个案中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平台在短视频制作与传播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平台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网络视听行业的版权合规,需要平台方本着最大善意原则采取适当的过滤技术防控版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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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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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共同饮酒侵权责任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但司法审判实践中裁判依据不统一,对共同饮酒人的义务来源尚存在争议。辨析关于共同饮酒性质的不同意见,明确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样本案例进行整体研究,归纳饮酒者的致害原因、共同饮酒人的具体行为和法院的裁判结果,通过对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进行量化分析可知,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法院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科学划分共同饮酒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同时,通过研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归责原则可知在《民法典》背景下处理共同饮酒侵权责任案件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再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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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澎;
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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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平台因算法技术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复杂化,因此法律要求网络平台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在立法与司法层面要求网络平台负有注意义务时,立法者不仅需要考虑其义务履行的高度,还要考量算法技术应用促进文化传播的必要性。因此,立法既要明确网络平台具体注意义务的法律内容,又要完善注意义务的免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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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茹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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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临近破产期间用以描述公司财务状况日益恶化以致破产近在眼前的一段时期,在该时期,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其剩余资产几乎为零甚至负值,债权人成为公司继续经营不确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及经济学中的剩余控制权理论,在公司临近破产期间,董事的注意义务对象应当扩张至债权人,同时应当在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包括防止公司财产减损义务与破产申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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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壬癸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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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发展中,竞争者之间相互竞争.在竞争活动中,为了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竞争者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相互之间应当遵守注意不要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竞争权益的义务,亦即"竞争者之间的注意义务".本文对注意义务的概念、特征、本质、法理分析等方面来尝试论述竞争者之间的注意义务以及在竞争法领域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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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建民
- 《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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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病案资料作为医务人员履行注意义务的文字栽体,又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鉴定依据,评定损害责任归属的首要材料.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病案记录上应当善尽义务和权利,对防范医疗损害纠纷的发生和处理均有极其重要意义.医务人员尤其应当重视在手术记录中对实施了的结果避免义务措施的书写,以避免出现常见的做了来说而收获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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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
- 《2017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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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火灾事故发生后,负有监管职责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只是简单照搬刑法第397条规定,在个案中,围绕如何甄别监督层级、监督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联、选择罪名和划定追责范围等问题,法检部门与消防部门往往存在激烈争议.监督过失学说正是为消除纷争而形成的规范刑法的研判工具.监督过失理论强调监督人负有对被监督人过失行为的注意义务,配之于一般过失成立条件,还能在准确适用刑法第397条基础,系统增强消防监督人员的责任与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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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佳梅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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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信息利用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随着近年来客户对侵权检索需求的增加,市场上有越来越多的检索公司在提供检索服务.专利侵权检索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检索人员对技术、检索、法律、各国专利制度以及各类数据库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下面就专利侵权检索需要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探析,并指出面对我国专利申请量如此巨大的现状,企业应当正视侵权风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重视专利信息利用在降低侵权风险和应对侵权纠纷中的作用。而生产经营中主动进行侵权检索,就可以大大降低侵权的概率,减少侵权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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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帮锋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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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抗辩最先适用于潜在损害保证(cautio damni infecti)责任,之后,由于哲学家对不可抗力导致契约不能履行应否给予免责的讨论影响了法学家,契约必须严守规则开始松动,最后由古典法时期的拉贝奥将该抗辩引入到契约法中来.在古典法时期,该抗辩的适用场域是看管责任(custodia),即在适用看管责任的契约中,债务人只能通过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才能免责.优士丁尼法将看管责任改造为最精细的注意义务(diligentia exacitissima),同样将不可抗力抗辩局限在这个领域,不可抗力也就作为承担最精细注意义务的债务人的唯一免责抗辩事由.在现代法中,不可抗力理论仍然未脱离此窠臼.不可抗力抗辩在构造上注重事件的外在性与不可抗拒性,而在原理上主要是出于公平的考虑;无论是古典法时期还是在优士丁尼法时期,不可抗力都仅适用于契约责任,而且作为看管责任与最精细注意债务的免责事由来使用。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债务人承担看管责任或最精细注意义务都是属于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现代合同法中,归责原则也已经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乍一比较,现代法的不可抗力与罗马法的不可抗力具有原理上的相通之处:其一,在严格责任的范围内,只有不可抗力才是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意外事故都不能免责。具体而言,在合同法中,对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契约责任,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都是免责事由;而对于适用严格责任的契约责任,仅有不可抗力才是免责事由;在侵权法中,由于严格责任在近现代的确立,同样也是不可抗力才是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仍然应当区分开来。意外事故是指所有无过错的情形,包括了不可抗力,如果不严守不可抗力的外在性与不可抗拒性这两个判断标准,势必会扩大契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范围,这样对契约必须严守规则会造成过大的冲击,这又违背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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