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破产法

破产法

破产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0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89篇、会议论文77篇、专利文献93279篇;相关期刊92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7种,包括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北京西山跨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与金融法调整前沿论坛等;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由1950位作者贡献,包括曹思源、王欣新、李曙光等。

破产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89 占比:2.09%

会议论文>

论文:77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93279 占比:97.83%

总计:95345篇

破产法—发文趋势图

破产法

-研究学者

  • 曹思源
  • 王欣新
  • 李曙光
  • 栾甫贵
  • 张海征
  • 张彦宁
  • 韩长印
  • 张世君
  • 狄娜
  • 刘勇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楼荣斌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出台,继2006年修订通过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不仅规范了破产清算程序,确立了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重整与和解程序,建立了不同于旧破产法中清算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于2011年,2012年,2019年先后出台了司法解释(一)、(二)、(三)。企业会计信息反映核算主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从会计视角揭示经济活动状况。
    • 陈祺
    • 摘要: 疫情之下,企业破产风险突出,在中国的破产制度下,破产管理人可单方面解除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这对知识产权的流通和运营产生了消极影响。美国破产制度下,破产的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单方面终止被许可人的使用权,这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许可费证券化的风险、激励被许可人的投资、增加中小企业获得许可费的机会,进而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加快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步伐。
    • 夏笙翔
    • 摘要: 在我国,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代表着我国正式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位于重要的地位,既对企业财产具有处置的权利,又承担着维护各方关系人权益的职责。但是,现行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从加强监管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对其进行完善,让破产管理人在法定范围内能够更加有效的行使权利,处理好债权人以及法院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多角度解读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议。
    • 孔凡诚
    • 摘要: 破产信息化本质是一种区分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的服务。在现阶段我国破产法向市场化、法治化转型时能动司法过度膨胀的大背景下,破产信息化出现地方差异,各方主体权责不清,存在信息垄断的风险与信息安全问题。应在国家层面打通数据隔阂,通过信息化建设考核防止服务质量下降;规范“公私合作”程序,防止破产利害关系人通过参与信息化软件开发获得优势;应保障破产参与主体自主选择信息化服务的权利,并采用“控制人”等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 曾宗
    • 摘要: 预重整是在结合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制度优势基础上创新而成的一种企业挽救制度。目前我国的预重整制度仍有较大改进空间,本文旨在厘清预重整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企业预重整的模式构建提供新的启示。梳理当前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尝试路径,反思司法实践中的预重整做法。针对当前破产重整实践中企业预重整的观念障碍,着重探讨预重整程序的独立地位和模式的多样选择,考虑困境企业更生的经济效益和现实需求,认为预重整程序应兼具独立性与多元性。提出应当完善突出预重整独立性与多元性立法,肯定预重整程序的独立性,赋予预重整计划法律效力,限缩预重整程序中的司法权,支持预重整模式的多元化。
    • 廖丽环; 赖梅玲
    • 摘要: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并不畅通,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并行却不衔接”的制度体系存在结构风险与运行困境。当前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限,难以应对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退出的现实需求;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缺乏区分性的制度构建,难以保障不同破产企业的程序选择权;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试点改革和地方立法只是解决单一市场退出模式的制度安排,未能从根本上统筹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结合我国当前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和日本早期倒产程序启动的立法论研究,针对当前破产企业市场退出的现实问题,有必要扩大破产企业退出制度的适用对象,在破产法基础上探索市场主体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通过庭外转庭内的退出程序助推破产效益最大化。
    • 杨雪松
    • 摘要: 2007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重大成果,意味着我国也真正具有了与世界接轨的企业破产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之时可以充分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能够使破产程序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然而,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更何况是一部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法律。其在司法实践之中对破产管理人地位的认定、报酬的给付上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树立起破产管理事务的主导地位,进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制度,以期能够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最终为破产制度的优化贡献绵薄之力。
    • 陈鹏升; 陈思潮
    • 摘要: 衡平居次原则滥觞于美国判例,是欧美国家因股东以关联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使公司负债,在公司破产,内外债权人争议清偿份额时,避免普通债权人因处劣势遭利益损害而设计的制度。我国也存在类似问题,法律却未对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债权清偿顺序予以明确。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首先剖析衡平居次原则的概念与法理意蕴,进而介绍其发展与适用,最后分析将其引入我国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冀为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提供些许参考。
    • 陈业业
    • 摘要: 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研究应当明确切入重点,在担保法与破产法制度之上对担保物权问题进行深入探索。特别是对质押权与抵押权相关的问题,应当着重进行考量。担保物权问题之所以受到约束,最根本的因素就是担保权无法发挥其自身应有的权利。就目前对破产法这一制度的应用情况来看,通常是结合传统理论进行研究。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解决。本文对破产法与担保法的互相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进一步探索了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为同行提供借鉴。
    • 王欣新
    • 摘要: 一、破产与市场经济讲到个人破产立法,首先要理解破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破产法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才能从本质上、基础上认识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意义。破产是在市场经济规律下或早或晚必然会发生的社会现象。破产与市场可谓是相生相伴的关系,尽管我们可能用其他听起来更加顺耳的概念表述破产的社会事实,或者在市场经济上附加各种社会属性,但都不会改变这一现实。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修改范围的社会呼声很高,但也存在一些对个人破产的模糊认识和不当理解,需要进行解释与澄清。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