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破产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0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89篇、会议论文77篇、专利文献93279篇;相关期刊92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7种,包括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北京西山跨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与金融法调整前沿论坛等;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由1950位作者贡献,包括曹思源、王欣新、李曙光等。
破产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279篇
占比:97.83%
总计:95345篇
破产法
-研究学者
- 曹思源
- 王欣新
- 李曙光
- 栾甫贵
- 张海征
- 张彦宁
- 韩长印
- 张世君
- 狄娜
- 刘勇
- 叶甲生
- 杨剑
- 陈云卿
- 严启纶1
- 刘辉
- 周友苏
- 宋成馨1
- 宋炜
- 尹正友
- 崔海滨
- 张玲
- 张艳丽
- 张钦昱
- 惠建明
- 杜亮
- 杨柳
- 杨荟
- 沈贵明
- 王全法
- 王卫国
- 王斐民
- 王艳华
- 纪雨萌
- 胡利玲
- 谭美岩
- 贺丹
- 郭丁铭
- 金晓文
- 陈海军
- 马存利
- 黄大昭
- 万秀芬
- 付翠英
- 任凡
- 任宏
- 伍容平
- 何静
- 余志建
- 侯德斌
- 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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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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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出台,继2006年修订通过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不仅规范了破产清算程序,确立了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重整与和解程序,建立了不同于旧破产法中清算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于2011年,2012年,2019年先后出台了司法解释(一)、(二)、(三)。企业会计信息反映核算主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从会计视角揭示经济活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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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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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疫情之下,企业破产风险突出,在中国的破产制度下,破产管理人可单方面解除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这对知识产权的流通和运营产生了消极影响。美国破产制度下,破产的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单方面终止被许可人的使用权,这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许可费证券化的风险、激励被许可人的投资、增加中小企业获得许可费的机会,进而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加快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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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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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代表着我国正式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位于重要的地位,既对企业财产具有处置的权利,又承担着维护各方关系人权益的职责。但是,现行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当从加强监管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对其进行完善,让破产管理人在法定范围内能够更加有效的行使权利,处理好债权人以及法院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多角度解读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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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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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信息化本质是一种区分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的服务。在现阶段我国破产法向市场化、法治化转型时能动司法过度膨胀的大背景下,破产信息化出现地方差异,各方主体权责不清,存在信息垄断的风险与信息安全问题。应在国家层面打通数据隔阂,通过信息化建设考核防止服务质量下降;规范“公私合作”程序,防止破产利害关系人通过参与信息化软件开发获得优势;应保障破产参与主体自主选择信息化服务的权利,并采用“控制人”等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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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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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重整是在结合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制度优势基础上创新而成的一种企业挽救制度。目前我国的预重整制度仍有较大改进空间,本文旨在厘清预重整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企业预重整的模式构建提供新的启示。梳理当前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尝试路径,反思司法实践中的预重整做法。针对当前破产重整实践中企业预重整的观念障碍,着重探讨预重整程序的独立地位和模式的多样选择,考虑困境企业更生的经济效益和现实需求,认为预重整程序应兼具独立性与多元性。提出应当完善突出预重整独立性与多元性立法,肯定预重整程序的独立性,赋予预重整计划法律效力,限缩预重整程序中的司法权,支持预重整模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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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丽环;
赖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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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并不畅通,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并行却不衔接”的制度体系存在结构风险与运行困境。当前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限,难以应对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退出的现实需求;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缺乏区分性的制度构建,难以保障不同破产企业的程序选择权;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试点改革和地方立法只是解决单一市场退出模式的制度安排,未能从根本上统筹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结合我国当前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和日本早期倒产程序启动的立法论研究,针对当前破产企业市场退出的现实问题,有必要扩大破产企业退出制度的适用对象,在破产法基础上探索市场主体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通过庭外转庭内的退出程序助推破产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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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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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重大成果,意味着我国也真正具有了与世界接轨的企业破产领域的最高法律规范。随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之时可以充分地平衡各方的利益,能够使破产程序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然而,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更何况是一部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的法律。其在司法实践之中对破产管理人地位的认定、报酬的给付上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影响力和树立起破产管理事务的主导地位,进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制度,以期能够推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最终为破产制度的优化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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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升;
陈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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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衡平居次原则滥觞于美国判例,是欧美国家因股东以关联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使公司负债,在公司破产,内外债权人争议清偿份额时,避免普通债权人因处劣势遭利益损害而设计的制度。我国也存在类似问题,法律却未对股东在公司破产时的债权清偿顺序予以明确。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首先剖析衡平居次原则的概念与法理意蕴,进而介绍其发展与适用,最后分析将其引入我国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希冀为我国修订《企业破产法》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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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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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研究应当明确切入重点,在担保法与破产法制度之上对担保物权问题进行深入探索。特别是对质押权与抵押权相关的问题,应当着重进行考量。担保物权问题之所以受到约束,最根本的因素就是担保权无法发挥其自身应有的权利。就目前对破产法这一制度的应用情况来看,通常是结合传统理论进行研究。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解决。本文对破产法与担保法的互相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进一步探索了基于破产法的担保物权问题,为同行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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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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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破产与市场经济讲到个人破产立法,首先要理解破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破产法的重要社会调整作用,才能从本质上、基础上认识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意义。破产是在市场经济规律下或早或晚必然会发生的社会现象。破产与市场可谓是相生相伴的关系,尽管我们可能用其他听起来更加顺耳的概念表述破产的社会事实,或者在市场经济上附加各种社会属性,但都不会改变这一现实。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过程中,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修改范围的社会呼声很高,但也存在一些对个人破产的模糊认识和不当理解,需要进行解释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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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燕娜;
张山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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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历经一次修改,发展到现今为止,取得了较为有效及显著的成果,但在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方面仍然有待提高,笔者选取了破产法律制度中待履行合同的相应问题予以研究,通过对待履行合同标准的明晰及其主要处理方式,以及考察域外国家对待履行合同的主要处理方式,结合中国破产法律制度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现状,在借鉴域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前提下,提出适宜中国待履行合同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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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延永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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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认为,法律原则是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的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司法适用上具有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有法律上和学理上的分类.前者是部门法中明确作出规定的基本原则,而后者是部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理界经过总结后公认的原则.比如,中国1979年的刑法没有基本原则的规定,但在学理界确认了几个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公认的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同样具有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中国企业破产法在形式上缺乏基本原则的条款规定,此对于中国破产审判实践的有效开展造成一些困惑.破产审判实践出现的一些争议,破产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则,或者适用规则可能会产生不公正后果的,只能借助于学理上的基本原则进行填补和解释.这在破产法审判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以笔者经办的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作为分析问题的线索,对破产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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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伟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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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若干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36、37条对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因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问题涉及到诸多的民法理论,故在学界一直争论不断.而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在破产法中的适用也存较多的争议,本文尝试从中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出发,探讨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取回权在破产法中的性质,从而有效区分各种取回权在行使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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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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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权,系破产程序启动的因素之一.同时,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便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受理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但是中国法律对有权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资格未做明确的规定,是否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法律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若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势必给债务人带来巨大的诉累,也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条件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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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喜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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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都是破产法的热点问题,对于破产管理人其他相关问题学界的认识也不统一.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是整个破产法运行的基础,所以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设计对整个破产程序来说至关重要.本文拟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现有破产管理人法院选任型、债权人会议选任型、由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选任型三种选任模式的利弊,对中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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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仲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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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设计待履行合同制度时,既要考虑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更要考量破产法特殊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正是由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在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标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特殊合同的限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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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茹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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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临近破产期间用以描述公司财务状况日益恶化以致破产近在眼前的一段时期,在该时期,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其剩余资产几乎为零甚至负值,债权人成为公司继续经营不确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及经济学中的剩余控制权理论,在公司临近破产期间,董事的注意义务对象应当扩张至债权人,同时应当在一般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包括防止公司财产减损义务与破产申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