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6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05篇;相关期刊36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20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第八届海峡两岸会计与管理学术研讨会等;破产财产的相关文献由606位作者贡献,包括韩长印、刘伟、张彦宁等。
破产财产
-研究学者
- 韩长印
- 刘伟
- 张彦宁
- 曹思源
- 朱雅宣
- 汤维建
- 狄娜
- 任大河
- 余春阳
- 刘元耀
- 刘培森
- 刘玲茹
- 周传谟
- 周跃立
- 唐向文
- 庄太源
- 张晓明
- 张贵银
- 彭礼堂
- 李剑
- 李宾
- 李慧琴
- 李润华2
- 李积场
- 李雪田
- 杜书田
- 柯昌信
- 柴丽
- 楼仁忠
- 殷慧芬
- 牛彦秀
- 王慧
- 王晓同
- 王黎明
- 盛浩1
- 胡泽恩
- 赵茜
- 邹胜美
- 郜进兴
- 钱卫清
- 韩林成
- 马利
- Dr.Anja Amend
- 丁凤岐
- 丁嘉慧
- 丁海湖
- 丁银莲
- 严建鞍
- 乔迟
- 于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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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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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财产”仅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财产”,发生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的“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不属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范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依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处分“破产财产”的行为,虽应受到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法院的监督,但不构成“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变价出售破产财产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公法拍卖,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但是,鉴于破产清算的特殊性,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应当确立若干有别于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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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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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率先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尝试,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进一步实现自由、平等、公平等内在价值,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当避免个人破产被滥用,有必要设置合理的个人破产适用条件与惩罚机制,从而完善我国现行破产制度,进而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本土化的个人破产法,更好地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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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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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企业清偿破产债权的重要前提,破产财产处置关系到企业破产清算目的的实现,在破产财产处置期间存在着处置不能的制度与规范缺失等问题,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带来安全风险。实际上,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重整不能,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资产变现环节。财产能否变现以及变现价值多少,将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和后续环境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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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因此,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中药是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物质基础,在相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中药的产业发展、质量提升、科技创新等方面,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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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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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生产性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中,往往因生产设备的潜在价值未能被充分认识和发掘,从而导致案件推进缓慢、资产价值难以实现。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三步走”挖掘潜在客户,科学搭建竞价平台,持续做好跟踪服务,最终拍卖成交远超评估价及起拍价,实现了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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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春晖;
傅伟芬;
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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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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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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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我国的企业破产向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的新《破产法》在参考外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时也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作出了相应的针对性规定,导致新《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些规定太过宽泛,实际应用性不强且有些规定本身就不甚合理,使新《破产法》在相关的企业破产案件中不能实际发挥作用,不但效率低下且成本很高.本文拟从公司破产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提高破产效率,使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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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0月24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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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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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利益,我国制定了市场经济退出机制以及破产法.在在破产法的保护下,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后,其破产财产将得到有效分配.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制度实际上属于集体谈判制度.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破产法和破产定义,结合我国立法出发点对一般破产排序进行了重新分类,并对破产分配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本文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了现行破产分配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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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西蒙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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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职工利益和破产债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却在破产实务中成为了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对此处规定不明确,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直接导致这一问题长期存在并得不到有效解决,对破产法理论及实务操作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以一起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为背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来源、权属性质、特征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得出破产企业划拨性质的土地在特定条件应当属于破产财产的结论.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并未将企业的抵押财产排除在外。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被称之为《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而划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当中。而也属于用益物权的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也当然被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笔者注意到,最高院民二庭编写的“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为了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并将其作为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主要对象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可行性的。但是由于涉及政府、破产清算组、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以及土地政策变化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想要妥善解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配合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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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跃
- 《200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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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关联企业内,由于其特殊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手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证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产法上的问题.本文以笔者所代理的一个实际案例为出发点,探讨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财产能否统一分配的问题,这涉及国外法关于处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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