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5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85篇、会议论文89篇、专利文献81942篇;相关期刊1134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69种,包括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5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中国高教学会高教管理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等;利益平衡的相关文献由2763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晓青、姚颉靖、张冬等。
利益平衡—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81942篇
占比:96.95%
总计:84516篇
利益平衡
-研究学者
- 冯晓青
- 姚颉靖
- 张冬
- 刁舜
- 张新梅
- 彭辉
- 王忠敏
- 董榕萍
- 郭剑寒
- 黄武双
- 宁立志
- 崔艳峰
- 庆建奎
- 李亮
- 李想
- 王华
- 王莹
- 董玉娟
- 余澜
- 刘亚军
- 刘旭霞
- 刘艳玲
- 刘雪娇
- 叶安珊
- 周小燕
- 周莳文
- 宋伟
- 张洁
- 张琪
- 张耕
- 戴锏
- 易艳娟
- 曹宇
- 李刚
- 李士林
- 李小侠
- 李慧
- 杜娟
- 汪世虎
- 汪琼欣
- 洪开荣
- 牛强
- 王佳慧
- 王博
- 王峰
- 王涵
- 王艺
- 王鑫
- 秦珂
- 管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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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雯;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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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条款改革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改革并行不悖。例外条款在协定文本和仲裁实践中呈现背离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纳入例外条款的数量和种类均快速增长,表明主权国家在“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下强化国家规制权,并回应新的安全风险。国际投资仲裁庭适用例外条款时,则在条款效力、适用阶段等问题上采用限缩解释,以防止例外条款滥用。中国在未来谈判和修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应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立足点,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补充纳入并区分种类设置例外条款,同时在《外商投资法》的配套立法中适当构建例外条款适用路径,既要发展也要安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同时维护中国的合法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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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
徐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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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争议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作出判定,是仲裁庭解决间接征收相关投资争端的前提。利益平衡视角下,其判定关乎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纯粹经济利益归属、私人与国家权益保护等不同维度的利益权衡。目前,仲裁庭判定间接征收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间接征收和规制措施。这主要归咎于判定依据的表述模糊,使仲裁庭欠缺判定基础,以及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影响仲裁庭对不同判定要素的考量。较为理想的改善路径是:优化仲裁庭的判定方法,通过构建针对判定标准的比例分析指引、在标准分析中纳入遵从理念、遵循逐案分析的判定原则等方式,促使仲裁庭的判定向利益平衡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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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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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数据分析和挖掘的技术不断革新,网络爬虫成为互联网企业中最普遍的一种数据获取手段。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仅通过彼此之间的Robots协议进行自我约束,企业之间的爬虫行为标准混乱,国内外相关司法判决结果也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应当建立网络爬虫Robots协议默示许可制度,确定数据归属个人和平台共有,从而实现数据保护与利益共享之间的平衡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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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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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次创作是互联网分众传媒时代的必然产物,与其伴生而来的侵权问题、合理使用限度问题、是否可权利化问题,给立法、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其原由在于我国立法所确立的作者权体系过于强大,这种立法上的偏移导致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法律地位失衡、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通过二次创作权利化可以缓和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二次创作者的创作行为提供足够的合法性预期与创作、传播激励,为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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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坤;
刘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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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实现被忘却价值的一种基本方式,但也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等相关权益存在冲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单独规定被遗忘权,而是采取在第47条规定删除权制度的囊括规范方式。但被遗忘权依旧有其制度的核心价值,即消除合法公开的负面信息对个体利益和发展的不必要影响。在具体路径实现上,宜采取事后救济为主的要件个案判定方式,以信息主体案涉利益保护的正当性,以及保护方式的必要性为主要考量因素,通过对前置信息处理合法合规、主体和适用场景限定等一系列规范框架的建立,来实现被遗忘权的有限价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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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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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一环。现代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已经逐渐成形,但在知识产权牵涉多方利益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更好地平衡其他利益,保障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与时代步调一致,成为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本文基于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宏观性、规定性、专业性等特征,通过分析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战略规划不明晰、管理意识缺失、管理组织不完善等问题,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指出了现代企业知识管理需注重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结合、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并做好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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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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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渠道的打开,杠杆收购必将成为一种常态的公司并购方式。在杠杆收购中,收购方通过改善目标公司盈利状况来提升其企业价值,用产生的现金流偿还融资债务,降低目标公司杠杆率,以获得收购方退出时的最大价值。杠杆收购在进行财富重新洗牌的同时,也对风险进行了重新配置,比如目标公司股东的求偿顺序本应劣后于公司的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但是经过杠杆收购,其以高溢价获得了一笔收购资金,相当于优先债权人受偿,这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允许目标公司无担保债权人根据《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提起杠杆收购无效之诉或撤销之诉,但同时不能忽视仍有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处理好杠杆收购交易相关方的利益平衡,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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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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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分歧较大,国内法院已有判例也呈现出立场迥异的局面。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应当抛弃既往的单向限定解释路径,转而采用双向耦合界定路径,将FRAND声明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邀请”。FRAND声明的“要约邀请”属性,不仅可以与我国的传统法理逻辑和现实法律实践完美契合,兼顾许可各方的利益平衡,还有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使用和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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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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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运行基础。我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制度相关条款不周延,存在法律漏洞,二是药品专利信息登记缺乏审查、监督机制,三是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后缺乏异议程序,四是不当登记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利益平衡,促进医药市场良性竞争。完善我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应当从制度内部进行优化以化解固有矛盾;坚持形式审查原则,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删除、修改不当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的权力;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机构,从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建立不当登记的异议程序;明确不当登记的法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遏制对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制度的滥用。如此才能保持药品专利信息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效运行,实现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达致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既激励药品创新也鼓励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及时上市提升药品可及性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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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斌
- 《2019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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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深圳城市更新进入深水区,更新项目缺乏整体统筹规划、产业空间扩展受限、社会公共利益难落实、城市长远发展目标和市场开发主体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难以协调等问题凸显.2016年"38号文"①提出了"自上而下"式,以政府为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创新模式,希望从政府深度介入的角度解决上述问题,是对深圳以市场化更新为主导的模式进行补充和完善.本文以深圳宝安区新桥东片区为例,以利益平衡视角为研究核心,摸索以政府主导的连片旧工业区更新项目的规划思路、方法和路径,重点分析了拆建比、规划容积、基础容积率、移交用地、贡献率等关键因素之间的关系,将规划测算指标落实在规划空间布局中,希望在保证项目经济可行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目标,同时也为同类型更新项目的规划实施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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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娇;
胡亮
- 《2019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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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观中央集权制发达国家,日本的国家级空间规划以综合性强著称,在引导空间开发秩序及政策制定等方面作用显著.在经过多次的规划体系的调整和优化,规划体系中各层级的规划分布逐步明晰、运作高效有力.本文将国家空间规划放在范围更大的规划体系范畴视角下进行考察,梳理了日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发展过程、特征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并以国土形成规划、国土利用规划为代表的空间类规划和以经济发展计划为代表的发展类规划为重点,在多规协调框架下梳理了多个主要规划之间的关系.最后总结了在规划范畴边界划分、建立多重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可供中国规划体系发展参考借鉴,包括规划编制目标及内容范围边界明晰、编制与实施过程衔接协调、主管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以及在规划组织与机构设置上推动多方主体互动、在法律保障上明晰并优化规划纵向管控关系、在实施配套机制上保障地区及部门利益平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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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超;
王琳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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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作为孕育华夏文明的母亲河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对长江及其所属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是新时代下面临的新挑战.习总书记强调“要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自然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号召对生态资源环境加强保护力度.就长江水系而言,虽然保护政策一直在制定,保护措施一直在施行,但是,仍存在水土流失、草地耕地退化、环境污染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再次敲响生态危机的警钟.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在长江水系生态资源环境维护与保持经济增长之间着实存在些许矛盾,部分地区经济增长以及财政税收的增加,是建立在危及长江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必须在坚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信念的基础上,合理的衡平其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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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勇前;
吕纪昕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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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第三人等各方利益,但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却对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没有任何要求.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理论和实务中均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就这一问题从法理基础与利益平衡角度展开论述,认为破产撤销权不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主观意思状态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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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
- 《201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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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宝安区作为深圳市的产业强区,产业类城市更新是盘活用地空间的主要路径.用地贡献率作为城市更新中重要权重因子,直接影响城市更新中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的取值.在以市场为主体的城市更新过程中,确定最低用地贡献成为城市更新中用地贡献率取值的主要趋势,而政府审批部门与市场主体关于用地贡献率的博弈无形中增加了城市更新审批时长.借力效益更新发展背景,确定长城路工业区产业类城市更新前置条件,通过数据测算分析,探索产业类城市更新用地贡献率的合理取值,寻求用地贡献率与基础建筑面积、用地贡献率与转移建筑面积、用地贡献率与总建筑面积的利益平衡点,有效规避低用地贡献率、高总建筑面积,高用地贡献率、低总建筑面积的谬论,缩短博弈时间,建立合理用地贡献率临界点,推动产业类城市更新用地贡献率常态化,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管理部门等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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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仲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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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设计待履行合同制度时,既要考虑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更要考量破产法特殊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正是由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在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标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特殊合同的限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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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仲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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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设计待履行合同制度时,既要考虑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更要考量破产法特殊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正是由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在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标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特殊合同的限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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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仲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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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设计待履行合同制度时,既要考虑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更要考量破产法特殊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正是由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在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标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特殊合同的限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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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仲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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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设计待履行合同制度时,既要考虑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更要考量破产法特殊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正是由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在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标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特殊合同的限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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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丽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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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自被引入中国之日起就伴随争议,学界围绕如何将这一源于英美法的制度融入中国法律体系,展开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的讨论.1从研究热度中可窥见融资租赁合同对传统合同体系带来的冲击.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中国合同法对其采取了特殊态度,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区别于一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是否也应在破产法中被特殊对待,特别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