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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企业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

     

摘要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渠道并不畅通,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并行却不衔接”的制度体系存在结构风险与运行困境。当前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限,难以应对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退出的现实需求;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缺乏区分性的制度构建,难以保障不同破产企业的程序选择权;针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试点改革和地方立法只是解决单一市场退出模式的制度安排,未能从根本上统筹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结合我国当前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和日本早期倒产程序启动的立法论研究,针对当前破产企业市场退出的现实问题,有必要扩大破产企业退出制度的适用对象,在破产法基础上探索市场主体法庭内退出与法庭外退出的体系衔接,通过庭外转庭内的退出程序助推破产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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