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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于破产制度语境的待履行合同之规则完善——基于与普通合同履行价值诉求相殊的视角分析

摘要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具有特殊性,对于债务人而言,其既是潜在的债务,又是潜在的债权,其关联的利益主体不仅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还涉及到待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在设计待履行合同制度时,既要考虑基本的合同法原则,更要考量破产法特殊的制度目的和价值.正是由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需要在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行使标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特殊合同的限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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