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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4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6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71920篇;相关期刊25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2009内部控制专题学术研讨会、中南六省(区)2009律师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文献由450位作者贡献,包括栾甫贵、罗卫平、丁海湖等。

债权人会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46 占比:0.16%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71920 占比:99.83%

总计:272371篇

债权人会议—发文趋势图

债权人会议

-研究学者

  • 栾甫贵
  • 罗卫平
  • 丁海湖
  • 刘元耀
  • 刘子平
  • 叶甲生
  • 孙怡虹
  • 宗寒
  • 张士顺
  • 张建军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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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据紫光集团官网公告,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紫光集团的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这也意味着紫光集团的重整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持续了近一个月的关于紫光集团重整的争议也落锤定音。根据公告介绍,本次会议设立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进行分组表决。
    • 孙永国; 周平
    • 摘要: 一、两个实务案例(一)某破产重整案例本案中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18.36万元,管理人审核确认的税款债权98.02万元、普通债权(滞纳金)16.17万元,管理人的审核结果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为税款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5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30%,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10.57%,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税务局对重整计划投赞成票。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向税务局清偿税款债权和滞纳金共计102.67万元,尚有11.52万元滞纳金未清偿。投资人接管营业事务后,在办税过程中税务局要求债务人对按重整计划未清偿部分的滞纳金进行补缴,否则将停止办理债务人的涉税业务。
    • 黄贤华
    • 摘要: 一、基本案情经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申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经查,万豪公司对外负债36亿余元,主要资产是持有的上市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 2亿余股股票(占总股本的17%)。万豪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拍卖全部股票的财产变价方案。
    • 罗艺源
    • 摘要: 公司经营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法人独立性欠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问题致公司破产,董监高对其实施的导致企业破产的行为应负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虽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未厘清对公司高管的具体问责路径,存在诉权行使主体范围不明、财产保全措施缺位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诉权架构的视角,对董监高导致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的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将对董监高个人责任的追究作为管理人的职责加以明确,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和个别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相衔接,以确保破产法框架下追究董监高个人责任的秩序与实效。
    • 李盛烨
    • 摘要: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处分财产的职责,但对于管理人处分财产是否区分重大财产和一般财产、债权人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处分重大财产、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程序要求和效力要件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影响了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和破产程序的运行。本文立足我国破产法实践,通过分析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介绍我国现有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并与域外进行对比,提出五点修改完善管理人处分财产制度的建议。
    • 吴杨
    • 摘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债务申请破产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属破产欺诈类型之一,具有恶意申请的程序属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引发破产诚信制度坍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破产受理后发现虚假破产行为而债务人实际具有破产原因的,不适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8条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的模糊不清,导致破产程序进退两难。从解释论视角,在我国目前单一申请主义破产启动模式下,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的“引擎”,且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法院不应径直驳回申请,而应交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体现债权人自治原则。只要债务人或任一债权人同意破产,则破产程序继续进行,否则因虚假债权人主体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从立法论视角,我国应采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二元模式,促使破产程序启动,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并发挥破产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
    • 饶景丽; 孔红; 朱凤春
    • 摘要: 破产债权从程序上讲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从实体上讲则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不仅关涉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参与权,而且影响整个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的进程。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张艺耀
    • 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也表明其在破产程序中应尽重视、勤勉和善良管理、注意的义务和应当接受来自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各类主体的监督和自身自律监督,但由于立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破产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困境。为促进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地履职判定标准和监督主体的职责,完善破产管理人的追责制度,并扩大监督主体的范围,以期应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困境,提高企业破产效率。
    • 摘要: 法院通过破产审判工作,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法治环境,通过对企业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省高院公布的法院破产审判十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给大家带来启发。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府院联动职工权益网络债权人会议释放生产要素资源【受理法院】鹰潭贵溪市人民法院【基本案情】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前身为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9月登记注册,于2012年1月更名,企业在册职工总人数2000多人,其中在职职工1176人,退休职工829人。
    • 余婧; 李佳娥; 晋华
    • 摘要: 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思路,围绕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及职权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两者在职权上存在冲突;第二,因缺乏专业人员参与,债权人会议职权发挥不力.通过对设立目的、界定职权的因素来分析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及相应专业人员参与债权人会议优势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完善立法,设立重大破产事项数额的比例标准;第二,引入专业人员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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