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2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4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15683篇;相关期刊228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法学等;
相关会议9种,包括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等;法律限制的相关文献由307位作者贡献,包括潘峰、董天波、许慧等。
法律限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683篇
占比:98.23%
总计:15966篇
法律限制
-研究学者
- 潘峰
- 董天波
- 许慧
- 赛序献
- 钱华兵
- 刘洲
- 史文丽
- 崔毅
- 庞博
- 李秋月
- 柏能
- 王如源
- 白革萍
- 蒋驭
- 赵海盟
- 邢燕荣
- 邱国龙
- 郭莉华
- 闫孜冰
- 陈刚
- 韩婷婷
- 顾迎
- 马岭
- 高红霞
- CHEN Yuan-xin
- LIU Yali
- 丁益钧1
- 丁萍
-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 丰诗朵
- 于君
- 于建嵘
- 于忠庆
- 仇京荣
- 何佳佳
- 余诚
- 俞靓
- 傅光明
- 冯天才
- 冯小武
- 冰晶
- 刘亚莉
- 刘伟
- 刘作翔
- 刘士平
- 刘昆岭
- 刘春玲
- 刘欢洗
- 刘淑华
- 刘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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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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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在产业的发展与创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标准与专利相结合促使私有属性的专利向公共属性专利转移,这是公共领域的专利在市场上扩张的显著表现。本文将举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属性,并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限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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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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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罕见病药品因投资大、研发难、需求少而一度较少得到药企关注,因而被称为"孤儿药"。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专门立法来激励企业投入孤儿药的研发和生产,其中最有力的措施是市场独占权制度,即某种药品一旦被认定为孤儿药,药企便获得了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家经营权。市场独占权可视为一种法定垄断,它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使得更多的孤儿药被开发出来。不过,市场独占权制度在实践中也容易被滥用,进而导致孤儿药超高定价、市场独占权重复获得、制药企业利润惊人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孤儿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立法中引入市场独占权制度以发挥其激励作用,但同时要建立孤儿药价格干预机制,合理设置孤儿药认定标准,严格市场独占权授予条件,为市场独占权设置例外,并在实践中允许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市场独占权的保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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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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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深入,国际经济交往和交易方式也随之不断革新,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同时,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对现有的传统规则提出了挑战,但其对快速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进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很大的意义,所以如何规范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制度成为现下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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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玟璐;
何佳佳;
黄绮莹;
古丽孜巴·哈力木拉提;
麦热依·加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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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人脸识别技术因其独特的优势得以广泛应用通过研究现在社会对人的脸部特征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交易及共享等行为,发现既有危险,尝试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并限制人脸识别的应用范围,从而防止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以及对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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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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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 合同编》制定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就是保护合同主体权利,营造和谐、公平的市场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民法典》中的任意解除权,则将解除合同的权利通过一定的限定条件赋予合同主体,从而确保合同主体能及时止损.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任意解除权在不同合同中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本文将通过阐述任意解除权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进而深入分析其确切应用范围,并指出任意解除权在具体行使中所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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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林;
袁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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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的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限制,法律的限制是为了保障广大公民更好地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网络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条件,但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舆论不存在绝对自由,网络舆论主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目前,由于我国少数网民对网络空间舆论自由的度把握不准、认识不足,肆意在网络空间发表非理性的言论,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大众的正常判断与表达,对此,必须加以管控和正确引导。正确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正在发生的网络舆论事件,通过对非理性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化的引导,化解危机;二是对有可能发生的网络舆论事件,通过对不同利益诉求的舆论主体进行价值性的引导,以防范风险;三是实施依法依德治网,通过建立网络舆论监管和引导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文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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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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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已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仍暴露出合法性支撑不足、 合理性欠缺、 效率不高等问题.改革以"整体政府"的理念顺利推行,尤为强调行政权力类型化的意义.从设计初衷与实践样态中可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挥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体制与化解执法争议等法治功能.在职权法定原则与行政保留原则协调作用的前提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并符合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合法、科学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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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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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4月,国际原油期货结算价出现历史性的"负价格",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发生了"穿仓",对此银行要求客户承担本金之外数倍数额的经济损失."原油宝"事件引发了各方的热烈讨论,人们纷纷质疑以安全稳健运营为特征的商业银行从事"原油宝"这类高风险业务是否合法,进而引发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应该如何进行法律监管的问题."原油宝"事件涉及合法性、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三个核心问题.在我国金融混业日益深化的背景下,为了保障银行的安全稳健、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应明确限制商业银行的高风险混业经营业务,采取差异化监管理念,确定监管主体,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强化法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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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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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除名制度是一种将股东强制清退出公司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呈现两种主体类型、四种诉讼样态.对股东权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表决权限制,即对于股东会决议,该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此种限制具有团体利益论、股权本质论、立法价值论上的正当性依据.鉴于除名制度的重大惩戒性,有必要通过前置催告程序、保障程序参与、完善后期救济途径等措施建立起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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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康;
陈晨;
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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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归化球员是体育全球化背景下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随着政策鼓励,民族观念淡化,中国足球归化球员也逐渐从理论探讨走向现实实践.从法律上讲,归化最主要涉及的就是国籍转换问题,取得一国国籍是运动员代表该国参加国际性赛事的基础条件.归化的正当性在于国籍转换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和章程,也契合我国"引进人才"的政策要求.但我国法律规定了极为严苛的入籍条件,通常只有中国人的近亲属才有可能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大大增加了归化的难度.此外,归化球员还需面临国际足联的监管,特别是对参赛资格的限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中国足球的归化路径只有华裔球员和已经归化的港澳台球员具有可操作性,但该批球员的竞技实力不足以实质性改变中国足球水平.推进中国足球归化进程,首先要降低外籍球员的入籍难度,有必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国籍法第七条的入籍条件进行扩张解释,使归化目标范围内的球员能够更加容易取得国籍.其次适时修改《国籍法》,默示容忍或者有条件承认归化的特殊人才具有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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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Yuan-xin;
陈元欣
-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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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就大型体育场馆多功能利用的法律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场馆多功能利用对于场馆的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场馆运营的客观规律与现实需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下场馆使用范围的规定限制了场馆的多功能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场馆的闲置和运营状况的改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取消场馆临时出租行政审批,适时修订《条例》等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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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龙
-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法律与平等的理论和实践”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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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出的著名的政治口号,三者在内容上具有“三位一体”的性质,可见,平等与自由、博爱一样具有其复杂性.中国宪法平等条款的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一特点表现于二个方面:一是文本本身的特殊性;二是宪法中大量的“非平等”的立法.中国宪法平等条款的实施具有特殊性,其基本的实施形式为通过普通法的立法实施.平等条款的法律限制包括平等条款的“一般限制”,此外“不合理的差别”具有独特的判断标准.新时期中国平等制度需要借鉴西方法律的精髓以丰富与发展中国的平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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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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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权,系破产程序启动的因素之一.同时,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便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受理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但是中国法律对有权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资格未做明确的规定,是否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法律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若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势必给债务人带来巨大的诉累,也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条件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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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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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权,系破产程序启动的因素之一.同时,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便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受理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但是中国法律对有权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资格未做明确的规定,是否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法律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若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势必给债务人带来巨大的诉累,也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条件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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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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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权,系破产程序启动的因素之一.同时,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便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受理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但是中国法律对有权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资格未做明确的规定,是否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法律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若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势必给债务人带来巨大的诉累,也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条件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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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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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权,系破产程序启动的因素之一.同时,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便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受理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但是中国法律对有权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资格未做明确的规定,是否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法律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若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势必给债务人带来巨大的诉累,也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条件作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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