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9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600篇;相关期刊147种,包括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法学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权利行使的相关文献由21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化琴、黄欢、丁宁等。
权利行使
-研究学者
- 陈化琴
- 黄欢
- 丁宁
- 向嫣
- 唐信玲
- 唐涛
- 施志源
- 李秋玲
- 林春升
- 王先林
- 王芳
- 田野
- 解亘
- 高永伟
- YAO Lin-lin
- 乔瑞堂
- 二○○五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委托课题组
- 于忠群
- 伏军
- 何俊
- 何冰洁
- 何朕
- 何通胜
- 余颖
- 关慧
- 冯靖雯
- 刘冬梅
- 刘子瑛
- 刘建二
- 刘建华
- 刘志辉
- 刘永鑫
- 刘玉洁
- 包玉明
- 华梓成
- 卓泽渊
- 卢敏
- 卢玉
- 史骁栩
- 叶良芳
- 向明
- 吕忠梅
- 吕群蓉
- 吴允锋
- 吴宝柱
- 吴正红
- 周兢
- 周士君
- 周少华
- 周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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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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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排除权利行使不当妨碍,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方式,同时也可以成为打击竞争对手,妨碍市场竞争秩序,获得不法利益的工具。专利侵权警告函规制规则设计涉及权利行使自由与市场竞争秩序两种法益的平衡,而美国“NoerrPennington原则”及例外法则的法理在该领域的适用,可以为我国提供规制思路和方法参考。对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制,我国应确立区分合法性分析与适法性分析的两阶段,在不同阶段赋予不同的任务,合法性分析阶段主要在专利法框架内进行权利滥用的构成分析,而适法性分析阶段则在竞争法框架内进行竞争法法律责任的构成分析,并在不同阶段适配设计不同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实现对专利侵权警告函的合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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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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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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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过度维权的特征是行为具有有因性、手段具有威胁性、索赔金额不合理。过度维权行为可划分成三种类型:手段具有威胁性,但索要金额合理型过度维权在严重的暴力行为达到相应的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手段不具有威胁性,但索要金额不合理型过度维权不应被认定为犯罪;手段具有威胁性,且索要金额不合理型过度维权则有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是目前的主要争议焦点,主流观点分别为有罪说和无罪说和待定说,其中待定说认为过度维权本质上属于维护权利的行为,只有当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或者影响了社会的秩序,才有惩治的必要。以媒体曝光的方式维权不具有威胁性,索赔数额巨大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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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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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体外胚胎的法律定性是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层面不容回避的价值判断难题;而作为价值判断,现有各种学说虽各有其相应的理论支撑,但也均各有所缺憾。实际上该难题的根源,在于传统的民事客体理论未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学界囿于主客体二分的权利构造认识致始终难有突破;应以对象和客体为区分来重构传统的民事客体理论,将体外胚胎归属于民事权利对象的范畴;体外胚胎的司法实务皆应厘清其权利主体,以权力主体对其的权利行使为主线,针对权利行使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以谋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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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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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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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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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的理论困境在于债权与物权两种制度难以衔接。权利行使理论以动态的视角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系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关系。依照交易的不同需求,土地经营权可为便利、隐秘的债权,亦可为安全、优先的物权。以5年的流转期限区分作为债权的土地经营权和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是物权法定之下兼顾农户与经营者利益的立法。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应当予以登记,融资担保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应在担保实现之后再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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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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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秩序统一原理发挥着制约作用,民法中的合法行为是犯罪认定中的出罪事由(违法阻却事由)。如果一个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行使权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会因存在出罪事由而不成立犯罪。即使所有权人胁迫对方而取回被不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也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没有侵害该罪的保护法益。在分析债权行使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债权行使目的是否正当,行为在规范意义上能否被容忍,手段方式是否必要、相当,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其程度等。行使索赔权是一种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出罪事由,能够阻却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在区分权利行使行为与敲诈勒索罪时,要综合考虑各种要素,不能仅根据个别要素便认定罪或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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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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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能够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阻却行为人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当行为人因其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并不能以存在"应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由否定其索财行为的非法性.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侵权"损害赔偿行为并非一概成立敲诈勒索罪,当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产生错误认识时,应当认为其应享有在满足"不可避免性"与"真实性"条件下的可免于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可能,存在胁迫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撤销先前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要求行为人返还已付财产,胁迫手段严重的可要求行为人就其手段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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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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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条例》对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如果党员权利行使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那么党内民主只能是“纸上谈兵”。如何让党员权利"落地生根",离不开每一位党员同志对党纪国法的遵守、对工作岗位的坚守和对人民群众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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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权利行使、职能发挥以及责任承担等都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深入贯彻省委一号文件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在多次立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稿)。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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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亘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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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齐良芷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齐白石法定继承人齐金平和齐灵根的共同授权,事业单位法人齐白石纪念馆(甲方)与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乙方)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齐白石艺术随笔》汉字文本的专有使用权以及网络、电子图书的使用权,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2007年10月,被告正式出版上述随笔,书名为《煮画多年》.原告齐良芷等(共八人,均系齐白石的直系卑亲属)对此认为,齐白石纪念馆并非齐白石的继承人,其无权接收稿酬,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仍应将稿酬支付给原告方.rn 最高法院借助本案确立了如下的裁判规范:通常的著作权共有中的作品利用纠纷,(类推)适用《实施条例》第9条;)在全体共有人客观上难以协商的情形,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经与其他共有人的协商独自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共有作品。在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形,即共有人并没有积极地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作品,而是在他人实施侵害著作权的情形,部分合作作者或者部分共有人单独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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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Lin-lin;
姚琳琳
- 《2016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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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导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学业的成败及后续职业发展的好坏.由于部分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清、对职责权利的认识模糊,再加上导师权利的行使、职责的履行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致使研究生培养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职责分别是什么?在高校中,研究生导师究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职责?本研究对全国传统研究生院高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系统深入地了解当前研究生导师对自身角色、权利和职责的认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表明:研究生导师对招生权利、人才培养权利、学术权利、获取酬劳与奖励权利、经费使用权利这5个权利维度的认同处于优良水平,对学术权利和学术职责的认同度最高,对倡导性和争议性职责的认同度较低.不同研究生导师群体对权利与责任的认识存在差异.对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是否承担了过多职责仍存有争议.针对研究生导师权利与职责的当前现状,建议:高校合理扩大研究生导师权利,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建立健全导师岗位管理机制,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提升导师队伍质量,从而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为研究生导师权利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营造更适切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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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Lin-lin;
姚琳琳
- 《2016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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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导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学业的成败及后续职业发展的好坏.由于部分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清、对职责权利的认识模糊,再加上导师权利的行使、职责的履行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致使研究生培养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职责分别是什么?在高校中,研究生导师究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职责?本研究对全国传统研究生院高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系统深入地了解当前研究生导师对自身角色、权利和职责的认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表明:研究生导师对招生权利、人才培养权利、学术权利、获取酬劳与奖励权利、经费使用权利这5个权利维度的认同处于优良水平,对学术权利和学术职责的认同度最高,对倡导性和争议性职责的认同度较低.不同研究生导师群体对权利与责任的认识存在差异.对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是否承担了过多职责仍存有争议.针对研究生导师权利与职责的当前现状,建议:高校合理扩大研究生导师权利,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建立健全导师岗位管理机制,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提升导师队伍质量,从而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为研究生导师权利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营造更适切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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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 Lin-lin;
姚琳琳
- 《2016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博士生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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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指导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生学业的成败及后续职业发展的好坏.由于部分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清、对职责权利的认识模糊,再加上导师权利的行使、职责的履行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致使研究生培养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职责分别是什么?在高校中,研究生导师究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职责?本研究对全国传统研究生院高校的研究生导师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系统深入地了解当前研究生导师对自身角色、权利和职责的认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表明:研究生导师对招生权利、人才培养权利、学术权利、获取酬劳与奖励权利、经费使用权利这5个权利维度的认同处于优良水平,对学术权利和学术职责的认同度最高,对倡导性和争议性职责的认同度较低.不同研究生导师群体对权利与责任的认识存在差异.对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是否承担了过多职责仍存有争议.针对研究生导师权利与职责的当前现状,建议:高校合理扩大研究生导师权利,充分调动导师积极性;建立健全导师岗位管理机制,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提升导师队伍质量,从而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为研究生导师权利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营造更适切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