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新型合理使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对转换性使用体系认知不足、释法路径不当,以及运作体系不畅的现实困境。从本质上而言,转换性使用蕴含着促进公共利益的直接价值取向,但其并不具有独立判定合理使用成立与否的规则效力。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转换性使用的内在价值和功能,一方面需要确立开放式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进一步规范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判定,以增强合理使用分析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要明确转换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提升合理使用分析的确定性和周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