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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形成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67篇、专利文献109120篇;相关期刊193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形成权的相关文献由275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喜迎、申海恩、于剑等。

形成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67 占比:0.24%

专利文献>

论文:109120 占比:99.76%

总计:109387篇

形成权—发文趋势图

形成权

-研究学者

  • 王喜迎
  • 申海恩
  • 于剑
  • 介莎莎
  • 侯俊霞
  • 刘耀东
  • 刘行星
  • 刘青文
  • 匡奕
  • 卢贤彪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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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高卓然
    • 摘要: 海商法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从民事权利的特点与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演变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认为该权利属于民法上的实体形成权而并非抗辩权。以此为基础,认为将其定性为形成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设立责任基金的实践中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行给责任主体带来的影响。
    • 刘颖
    • 摘要: 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将有可能从实质上推翻前诉判决,进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标准时后,属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因而无法采用诉讼法上的遮断效路径加以排斥。实体法视角是将各种形成权的性质、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状况等实体法因素投射到遮断效路径,进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结论,其本身并非解决路径,但却为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构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据实体法因素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后,应当适用诚信原则加以排斥,从而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抵销权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 郑文乐
    • 摘要: 行政协议时效制度系一种重要的时间性程序制度,但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本文以其形成权时效为研究对象,彰显了发展行政时效制度的理论价值与构建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体系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采取了跨部门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历史研究以及案例分析法。除结语外,本文共分三部分:一是引出问题以及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的概念;二是探讨当前行政协议形成权时效存在的问题;三是针对前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和思考。本文在对行政协议变更、撤销、解除方面存在的时效期限选择适用、行政主体缺乏时效限制、相对人时效适当与否等问题的探究上,尝试从行政法理的角度提出解决措施,以时效为主要手段依法规范行政程序的运行。
    • 胡启迪
    • 摘要: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分立的,二者存在交叉地带,司法实务中无法避免地会出现二者适用竞合的情形.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比较法上共有两种规范模式,中国采用了二元论的规范模式.然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的范围之外,是我国立法的不当原创,一直为人所诟病.直至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中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从立法上承认了二者并非完全相斥.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适用竞合的情形下应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应充分考虑司法实务中案件类型的差异化,通过比较各解决路径之间的优劣,选择最优解决方法.
    • 张完连
    • 摘要: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继续沿用《合同法》法定解除权的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设计,其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却在司法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且现实中不乏不同判决和司法观点.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不宜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视角解读;在法定事由出现前亦无法确定权利主体故亦不可事先抛弃,它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法益和司法价值.因此,法定解除权不可以任何形式的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 钟博文
    • 摘要: 形成权作为契约原则的反动,是德国法学七大发现之一,至今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作为私法中的权利,它使得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间的契约平衡关系被打破.由于形成权本身的属性,导致其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中给学者以及实务人员造成不必要的理解偏差,以形成权为基础提起的形成权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关系也纷繁复杂,极易混淆.本文将简述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的区分意义及以形成权为基础提起的形成权诉讼与形成之诉的关系.
    • 金绍奇
    • 摘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性质上应为形成权.该权利主体为包括次承租人在内的承租人,客体为市场租赁房屋.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包括其与出租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满足同等条件、且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等四个方面.出租人应当于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其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况,承租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作出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意思表示.优先承租权具有不可侵性,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影响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侵权责任,而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且承租人不得单独主张损失赔偿,而不实际行使优先承租权.
    • 胡昌威
    • 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同时也具有一定请求权的基础,由于其行为涉及第三人,在学界之中存在很多模糊的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崛起,在司法实践之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评判标准比较模糊,导致债权人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如何评判债务人与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等等一系列问题暴露在司法实践面前.本文主要是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进行阐述,再从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排除范围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剖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标准制度与关系.
    • 魏良冠
    • 摘要: 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我国学术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律性质的争议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司法实践标准的不统一问题[1].而只有先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予以明确科学的界定,才能更好地深入了解该制度的深刻内涵、行使条件、效力范围以及救济措施与改善建议等等,真正实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通过对理论界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与总结,以期使法律设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物尽其用、保障社会公平的目的.下面,笔者就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别予以简要分析.
    • 郭怡廷
    • 摘要: 《民法典》第926条第1款实质上是对《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延续,该条款规定委托人在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可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学理上称为委托人的介入权.司法实践对该条文的规范目的、要件构成、法律效果等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对该条文的讨论应集中在解释论立场下,通过澄清疑义以明确第926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寻求符合其规范目的的法律效果的解释,在便利委托人救济的同时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使得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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