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1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08篇、会议论文28篇、专利文献607篇;相关期刊130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5种,包括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等;违约责任的相关文献由295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李德勇、李文成等。
违约责任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李德勇
- 李文成
- 王军
- 陈静
- 周玉文
- 杨立新
- 赵明
- 刘世杰
- 刘庆
- 刘廷华
- 崔建远
- 张贵友
- 张金海
- 戴和平
- 李伟
- 李静
- 杨路明
- 潘家永
- 王晓芹
- 丁青
- 兆利
- 刘志杰
- 叶名怡
- 吴兴光
- 周宝金
- 张健
- 张再芝
- 张庆华
- 张林
- 施雷
- 曹海青
- 李欣
- 李毓芝
- 李海洋
- 李立明
- 李霞
- 牛建平
- 王佳
- 王利明
- 王勇
- 王家远
- 王建平
- 王晓珉
- 王景龙
- 蔡琳
- 薛海明
- 许政贤
- 贾玉平
- 辛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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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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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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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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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城市化、旧城拆迁改造、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等因素一直以来带动着中国整个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交易总量翻几番,随之与此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约合同成为交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日常生活中的情形,仅依靠现有规定并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例如违反了预约合同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缔约继续履行是否是违约救济的方式,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等问题。因此,研究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能够以妥当的方式解决现实矛盾,从而使双方的利益达到相对平衡以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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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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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买卖双方均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发布虚假广告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经营或发布带有夸张性成分与内容的广告,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存在一定争议,而这也间接导致部分广告发布者通过打“擦边球”以规避法律的管制。通过诠释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对比分析民法与商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原则,在廓清虚假广告与夸张广告的法律界限后,认为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问题上,商法上的门槛应该高于民法,夸张广告原则上不导致违约责任,但对于广告经营者在发布带有夸张性内容的广告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消费者一方还是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广告经营方请求赔偿其履行利益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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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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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从本质上来看,其关键作用就是实现对于《劳动法》的健全和完善。在《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的设定实际上还有很多不足,为此,通过《劳动合同法》约束作用的发挥,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但是从实践来看,《劳动合同法》并不健全规范,关于违约责任仍需补充完善。为此,本文在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违约责任进行阐述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并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以及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约定三个层面对《劳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认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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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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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应根据其内容和双方因此而采取的行动等情况做具体分析。只有当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条件,且中标人已经按照中标通知书内容开始工作的才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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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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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路径设计,并没有解决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困难的问题,人事争议案件需要独立的裁判规则。人事立法应加强高校教师退出机制建设,探讨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研究第三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行性,进而规范学术劳动力市场人才的无序流动。聘用合同关系作为人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参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单方保护理念进行法律适用,缺乏现实基础和实质正当性;结合教师聘用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宜遵循“平等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契约自由为原则,兼顾高校与教师的双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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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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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7年5月7日,李某入职上海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的劳动合同,另签有保密协议书,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的范围等,并约定“李某在离职后两年内,未经A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任何公司、法人或其他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在其中持有权益或向其提供贷款或以其他形式协助其运行。李某离职时,A公司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李某提供经济补偿,数额为李某离职当月基本工资的30%,按月支付。如李某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两年经济补偿总额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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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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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履行障碍解决方式包括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以及风险负担等多种形式。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广,介入时间早;风险负担和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相对特定。当多种方式同时适用时,需按照各自规则确定合同双方需承担的义务、进行利益分配。通过厘清各解决方式的适用前提以及各方式之间的关系,将合同障碍和障碍解决机制类型化,为当事人提供直观快捷的权益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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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雅丽;
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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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介绍在某房屋建筑工程供暖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B制造公司提起投诉,称D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采购合同,在B制造公司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情况下,重新发布招标公告。D房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解除原采购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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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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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除制度基于原《合同法》第110条而产生,目的在于填补《合同法》中的立法空白。适用司法解除制度,应当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三个条件。司法解除制度只能由违约方在三年时效内申请启动。司法解除程序启动后,裁判机关应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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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青
- 《第八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博士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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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理论界看法不一.比较域外制度可发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呈多元化趋势.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该采取复合原则,也就是主要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不宜作为行政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本文对后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是,行政合同违约不同于行政违法。前者违反的是合同约定,后者违反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可能是法律、法规尚未直接涉及的事项,也可能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设定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基于此,行政违约行为很可能仅是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行政违法。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大量违约而不违法的行为将难于受到追究,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以弥补,行政违约责任制度的功能将因此受到削弱。正因如此,也不宜将后者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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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高强;
陈露
- 《首届中国航天高峰论坛暨中国宇航学会·中国空间法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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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全球性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并将之应用至以其为核心的民用导航产业,在此过程中将会产生诸多法律责任.一是北斗卫星信号服务中断、偏差、精准度降低,信号提供者对信号使用者的违约责任;二是北斗卫星发射、运转出现失误致损,卫星运行者对相对方的损害责任;三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卫星组成的网络平台为基础通过连续发出无线电信号将定位信息发送至运营商,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益保护不力产生的侵权责任.准确区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营运将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方能更好地规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未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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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海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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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采纳的自始不能的合同无效规则的建立系出于对罗马法法源的误解,作为其学理基础的相关自然法学说也有失片面,从而应予废弃.由于不宜赋予无意义的约定以拘束力,传统上被涵盖于自始不能之下处理的荒谬的买卖合同通常仍应无效.自始不能虽然也能够被理解为共同错误的一种情形,但由于债务人原则上应承担错误风险等因素,其不应享有撤销权.在自始不能场合,债务人违反的仍系给付义务.倘履行不能是不可抗力引起的,如果债务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给付障碍,责任不成立.由于违约责任不应被单纯地当作追求期待利益的手段,在债权人知道自始不能的情况下,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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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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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船舶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垫付责任、单独责任说等多种判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审理挂靠船舶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因《指导意见》只规范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合同纠纷并未规范;且只规范了被挂靠方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一种情形,对于其他挂靠情形下未予规定.笔者对《指导意见》"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评析,并结合近年船舶挂靠经营案件的审理实践,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指导意见》规范之外的其他挂靠情形以及非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项下的违约法律责任以及挂靠船舶能否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的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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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钟;
张薇
-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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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旅游业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旅游活动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加上旅游基本法的长期缺失,致使旅游市场行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失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旅游法》实施后,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本文在结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旅游服务合同中旅行社违约和救济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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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义红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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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骨髓捐献者在捐献前享有撤销权,捐献者随意中途或临阵毁捐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清髓等移植准备的受捐者的生命健康及整个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而立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基于身体权而产生的自我决定权是骨髓捐献者撤销权存在的基础,骨髓捐赠协议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性质,在签署《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前是捐赠者与骨髓库之间的一般赠与合同,捐献者享有任意撤销权,在签订《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之后是捐赠者与受捐者之间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赠与合同,捐献者不享有撤销权,如捐献者撤销捐赠应视为违约行为,除履行不能、提前通知、非自愿三种情形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减少捐献者毁捐,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可以加强科普宣传,消除捐献者的思想负担,建立对捐献者的补助和激励制度,消除捐献者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加强立法规范,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补救机制,规范捐献者和受捐者的行为以及加强权益的法律保护,在保证骨髓捐献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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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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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多个角度列数了合同法第121条的不当,主张在解释论层面应当弃而不用,在立法论层面应当删除这一规定.最核心的理由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给付不能实现能否被评价为违约从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通过合同内容的确定这一作业来实现,而不能由法律越俎代庖.而合同内容的确定这一作业恰恰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07条)的适用前提.也就是说,第121条的使命完全被第107条吸收,并没有独立的价值.本文借助比较法的成果,论证了两点主张。首先,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对合同之预见的尊重;其次,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实定法依据是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得到正当化。第121条的设置无异于画蛇添足。既然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完全被债务不履行(违约)的一般规则(第107条)所涵盖,履行辅助人责任论这样的问题领域是不是也随之丧失了独自的价值,在违约责任中烟消云散了呢?那么,探讨履行辅助人责任论的意义何在呢?对第121条的否定评价,并不意味着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也成为多余。这是因为,他人的行为不见得都会被评价为履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他人的行为何时可以评价为履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依然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问题。对这一评价基准、考量要素的研究,正是履行辅助人责任论的课题。这正是本文开头所言之第三个子问题——构成要件的问题。既然如此,就仍有必要设定履行辅助人责任论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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