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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约定排除的实证研究

     

摘要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继续沿用《合同法》法定解除权的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设计,其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却在司法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且现实中不乏不同判决和司法观点.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不宜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视角解读;在法定事由出现前亦无法确定权利主体故亦不可事先抛弃,它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法益和司法价值.因此,法定解除权不可以任何形式的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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