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工人、农民、青年、妇女运动与组织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149篇;相关期刊77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法定解除权的相关文献由10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立锋、刘会亮、卢丹等。
法定解除权
-研究学者
- 张立锋
- 刘会亮
- 卢丹
- 李靖宇
- 程进益
- 赖荣华
- 赵文杰
- 鲍仕梅
- 丛晓波
- 于华钦
- 何庆江
- 何溯
- 何炼红
- 冀西
- 冯婉淇
- 冯弋珩
- 刘佳妮
- 刘俊1
- 刘承韪
- 卢云翎
- 卢荣
- 卢谌
- 叶敏
- 吕景美
- 吕洪涛
- 吴雅婷
- 周俊鹏
- 周宇
- 姜东
- 姜东1
- 姜智夫
- 孙瑞玺
- 季奎明
- 尹春海1
- 张完连
- 张平
- 张建华
- 张朴田
- 徐静静
- 方遴
- 曲天明
- 曲雅欣
- 曾祥生
- 朱晓喆
- 朱晓婷
- 朱赤浩
- 朱铁军
- 李伟
- 李兆霞
- 李欣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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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翎;
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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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使得部分旅游合同面临履行不能的情况,从而导致旅游合同纠纷的发生。本文将提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下,旅游合同纠纷中合同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并就提出的问题进行比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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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奎明;
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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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债券具有继续性和关系性合同的性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在持续履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如何解决,是一个重要议题。我国债券司法实践中有在发行人预期违约下提前解除债券合同之做法,其目标是为受侵害之投资者提供加速到期之救济。然而债券上不仅承载持有人的期待利益,亦存有债务人之期限利益,司法上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避免风险负担的转嫁和扭曲。对此,我国法上虽无债券加速到期制度,但观诸域外立法例以及《民法典》中体现的信用交易的规范理念,应当对之有所区分和调和。司法上宜以信用风险程度之大小为基础分别适用渐进式解除权和径直式解除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共同要件,准确把握解除权的构成要件;以商事准则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债权人解除的任意化;促进债券商事信用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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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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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使合同解除条件在立法上更加完善、规范,司法上更加适用、更易操作,已成为我国目前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检索《合同法》九十四条,将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案件结案情况,法院支持确认合同解除诉求的情况进行归纳。通过案例的形式列举风险负担规则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冲突,默示预期违约认定标准模糊,催告的时间、内容效力认定不明确,并对定期行为与非定期行为法律区分适用不清晰等问题加以分析与完善。揭示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情况、判决要点及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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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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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欺诈投保案件中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与撤销权之间的适用关系,学理上没有清晰界分,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具体而言,一方立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认撤销权的适用,另一方则坚持二者在立法目的与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且适用撤销权更有利于遏制欺诈投保人获利的不当行为。然而承认撤销权的适用会构成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架空,进而破坏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救济体系。排除撤销权的适用则有利于敦促保险人积极完善事先风险审查体系,进而以最小的防范成本保障保险行业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和高效安全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欺诈投保案件的规制应当以保险法框架下的法定解除权为主线,并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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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完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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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继续沿用《合同法》法定解除权的相关内容,同时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定解除权作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设计,其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却在司法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且现实中不乏不同判决和司法观点.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不宜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视角解读;在法定事由出现前亦无法确定权利主体故亦不可事先抛弃,它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法益和司法价值.因此,法定解除权不可以任何形式的约定予以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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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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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合同法》到《民法典》时代,理论与实务界对擅自转租合同效力的认定各不相同。本文研究认为:在保证不损害出租人合法利益之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促进经济之发展,应当成为擅自转租合同效力认定与利益衡平规则的制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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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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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了民商合一的体例,然而商事合同本身的诸多特征使其解除权问题依然呈现出与民事合同不同的诉求;在商事合同法定解除权限制的论域中,或可将观察角度侧重于解除权一侧,藉由法定解除事由的类型化梳理重新考察以得出结论;商事合同的认定本身极为抽象,单纯的有偿、无偿的标准也只是权宜之计;在解除权限缩的问题当中,商事因素在合同中的比重来确定不同类型解除权的规则适用的研究方法应该被重视;在新时代对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研究方法,应当至少包含这样的思路:结合法定事由解除的类型化角度,对商事合同解除权限制在一般法定事由的具体化、部分解除、终止、信任丧失型解除权等领域的诸多问题分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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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善;
郜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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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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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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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之期间的规定并不完备,有的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则尚付之阙如.保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中的四种情形,因解除权期间起算点不易确定,故立法者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是,从当前实务来看,如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间不加限制,则难以防范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逆选择”现象.所以,区别四种解除情形之差异性,再逐条进行补充完善,既具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