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第三人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233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27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647598篇;相关期刊941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09年行政法年会、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等;第三人的相关文献由251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继缅、李霞、高兴等。
第三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47598篇
占比:99.64%
总计:649934篇
第三人
-研究学者
- 张继缅
- 李霞
- 高兴
- 占善刚
- 李亚娟
- 王辉
- 胡建忠
- 余子新
- 刘畅
- 姚鹏
- 寇海侠
- 尹田
- 崔玲玲
- 张庆华
- 张敏
- 张树可
- 彭真明
- 徐治波
- 李春双
- 杨立新
- 毛伯勤
- 汪传才
- 王保林
- 王健
- 王晓霞
- 王景龙
- 程宗璋
- 等
- 赵敏
- 郑文姣
- 陈锦屏
- 马振亮
- 高兴林
- 齐树洁
- Swallow
- 一水
- 丁亮华
- 丁佳
- 万晓运
- 于海涌
- 于翠端
- 代雪
- 侯梦斐
- 冉克平
- 冯德淦
- 刁祖蓉
- 刘万金
- 刘冠男
- 刘娜
- 刘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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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洋;
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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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告知是指在诉讼中由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向可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告知案件已系属于诉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处于缺乏诉讼告知的状态,而以第三人参诉制度取代之。诉讼告知的缺失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较大缺陷。诉讼告知具有独特的功能,如一次性纠纷解决、维护告知双方权益和完善第三人权益救济程序等。大陆法系大多建立了诉讼告知制度以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鉴于我国现存第三人制度已经饱受批驳,为防止造成更加混乱的局面,诉讼告知应当在第三人类型化调整之基础上加以建构,在此过程中也要结合具体国情,注意协调与现存诉讼制度的关系,以实现域外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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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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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的是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第988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草案将二审稿中第三人的“返还责任”改为“返还义务”,使得条文表述更加精确。第98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防止受损人免受利益多重转让的困扰,确保利益的公平分配。构成要件上,第三人受有利益,需要以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为前提,且得利人的转让行为系无偿转让。法律效果上,第三人无偿受让利益之后,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要结合“相应范围”予以理解。举证分配上,受损人应就无偿转让行为及得利人返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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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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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由于第三人而发生债务不履行时,该第三人可能与债务人无关,也可能与其有法律关系。与债务人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包括非独立第三人和独立第三人。无论违约采过错还是严格责任,债务人原则上不为无关第三人负责是归责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债务人为非独立第三人负责并无疑问,这不仅源于债务人的排他控制,也因为其具有效率优势,符合当事人的可能意思。关于独立第三人的范围,应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欠缺约定、交易习惯和特别规定时,适用制度成本较低的解释方案:债务人是消费者时,无须为独立第三人负责;债务人是经营者时,原则上为独立第三人负责,除非债权人对第三人有干预和控制可能。《民法典》第593条的“依法”可以包含多个解释层次,从而为以上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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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京涛;
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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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发挥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协同治理的效应,在公法救济上需要明确第三人在磋商中的定位。从15省份磋商办法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看,磋商第三人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参与方式失灵、参与效力不足三方面问题。在法治化轨道路径上,可以将磋商第三人类型分为技术专家、其他机关、利益相关者,其法律性质应分别确定为“智囊团”、协助者或监督者、监督者。参与方式上应将技术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规定为应当参与人、其他机关规定为可以参与人,以此细化参与方式和参与环节。参与效力上应在区别三者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分别规定其意见表达对于磋商结果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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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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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查封的相对效力是查封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标的物,但是实践中债务人违反限制规定处分查封标的物的情形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处分行为之性质,各地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不免增加执行障碍。因此,为了提升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问题,亟须明晰查封相对效力的真正内涵,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从现行法律法规入手,进行法律立意解读,协调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矛盾,将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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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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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正确适用应当以准确界定“第三人”为前提。基于对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污染侵权中第三人存在多种实践面相。基于立法目的解释,应当对第三人的范围予以修正,污染物管理过程参与者、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单位不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第三人也应当被纳入环境污染侵权第三人条款的适用范围,并建立按份与不真正连带混合样态的责任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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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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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明确了一审判决遗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一审判决遗漏的诉讼主体限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这一概念由此应运而生。然而,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究竟属于司法解释对新法的“创制”抑或是“细化”,学界及实务界的立场并不相同。就当前情况而言,单一的诉讼参加程序已无法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作为第三人诉讼参加程序的特殊形态,初露头角。从实定法出发,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包含三种形态:因无法共同起诉的原告转化而来的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义务合一裁判下的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因无法共同应诉的被告转化而来的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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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智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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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用经济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交易市场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将出发点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从而将买主意图以及卖主债权实现平衡状态,因此买主期待权一词出现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由于期待权的性质比较复杂,所以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也正因为如此买主期待权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当买主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维权。以普通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下的第三人之法律地位为选题,意图通过将所有权保留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进行深层剖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买主期待权,从而更好地发挥买主期待权的权益,并实现期待权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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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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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属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为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模式.《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并以"善意"限定第三人的范围.《民法典》不但原封继承了这一做法,还将其扩展到了机动车辆质押权的变动.这种立法模式,在理论机理、价值取向上均存在较大随意性,进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民法典》相应物权变动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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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娟;
李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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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是强化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解决诉讼中"证据偏在"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新出台的《证据规定》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内容进行完善,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分析可知,该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制裁规则单一、救济程序不完善等设计缺陷.结合域外规定,通过扩展主体范围至第三人、丰富制裁规则、完善救济程序等途径能够弥补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实质性、程序性缺陷,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其保护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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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
- 《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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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我国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聚焦于行政垄断,相继查处了多起案件.行政垄断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而且很容易滋生社会腐败,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少有对行政垄断案件中受益的经营者——"第三人"作出处罚的情况,学界也很少有对第三人法律责任专门进行研究的成果.第三人作为行政垄断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关系到因行政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害方能否得到合理救济.为此,文章拟以我国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以及现有法律规定为研究背景,对我国行政垄断案件第三人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实现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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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俊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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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均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理论构造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就发生了完全的物权变动,但是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这种信赖,法律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区分第三人的善意和恶意,仅保护善意第三人从总体上来看是符合效率价值的.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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