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2745篇;相关期刊113种,包括法律适用、海峡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韩商法对话国际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献由16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彦君、王英州、赵旭东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745篇
占比:98.67%
总计:12917篇
股东优先购买权
-研究学者
- 刘彦君
- 王英州
- 赵旭东
- 侯撼岳
- 古琼
- 周海博
- 孙鼎铭
- 宋修贵
- 张婷婷
- 张莹
- 张鹏
- 曹兴权
- 朱晓娟
- 李顺
- 王东光
- 王艺
- 童谣
- 罗丽萍
- 肖宇行
- 肖显锋
- 胡大武
- 虞琦楠
- 金衢
- 隗合佳
- 黄晓林
- 丁俊峰
- 严冬
- 于午丁
- 于峰
- 于霞
- 何涛
- 何靖
- 信春雨
- 冯靖雯
- 刘啸峰
- 刘巧珍
- 刘斌
- 刘昶
- 刘昶1
- 刘芳兵
- 却巴才让
- 叶伶俐
- 叶映辉
- 吴林立
- 商丽娟
- 姚敏
- 孔亚茹
- 孔亚茹1
- 孙亚捷
- 宁金成
-
-
陈圣利
-
-
摘要:
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
-
王晓霞
-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确保内部股东之间的信赖及经营的稳定性。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探究该性质应立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兼顾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两方面进行衡量。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认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避免过度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忽略转让股东的意志自由和第三人的权益。此外,法律不仅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等适当限制,且有条件地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
-
张甄元
-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的有效手段。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允许转让股东“反悔”是当前《公司法》修订需要关注和回应的争议问题。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反悔权机制的设立具有正当性。对反悔权机制的改进,应当在贯彻“通知+同意”模式的前提下与股东优先购买权设计保持同步,并对转让股东的“确有理由”举证责任进行补正。
-
-
汤文旦
-
-
摘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文义并不包含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任意性规范,可以通过章程和协议扩大其适用范围,股东明知其法定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将落空,而未协议扩大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应认定为特殊交易安排,是意思自治的结果.法院不能类推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支持此种情形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防范股东欺诈、人格混同,且主要适用于非自愿交易.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其他股东未受欺诈,且明知可能风险,属自愿交易,应自担风险.
-
-
林玉洁;
朱玲玲
-
-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资产流动重组、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主要形式之一.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问题频频发生,《公司法》第72条为任意性规定、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采意思主义、瑕疵股权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夫妻一方未经配偶一方明确同意而将其所持夫妻共有股权予以转让,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股权转让中税收的承担主体应区分公司和个人分别认定等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
-
-
舒心
-
-
摘要:
商事活动中逐渐浮现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境与挑战.对于此类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当在辨明其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从兼顾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平衡股权转让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应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为请求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以及学理上对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方式,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间接持股、设置歧视性的同等条件以及分步转让三种形式,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之协调、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框架下法秩序的统一,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应当将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的效力认定为附条件的可撤销.
-
-
石剑桥
-
-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于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反悔.该反悔权的设置在学界引起了极大争议,关键的分歧在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理解不同.通过案例分析可知,为实现维持股东间信赖关系的立法目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属于形成权.在此之下,以尊重意思自治、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等作为反悔权正当化的理由均不妥适,该权利的设置会与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冲突.可以说,反悔权是纯粹基于表面推理创设的产物.因此,欲通过对该权利加以限制来维持现有的规范格局亦不可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加以修正.
-
-
贾澍馨
-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定历史久远,缺乏对其性质的明晰,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转让股东反悔权,但学界认为该权利会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据此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反悔权之间就存在两种制度利益的比较。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出发深刻剖析背后所涉制度利益,通过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反悔权之间的利益衡量来为立法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提供更加充足的理由。
-
-
赵吟
-
-
摘要:
人合性利益并非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最有力的论据.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源于其他股东之特别财产,藉此与转让股东之特别财产形成互动,属于请求权范畴.其价值指向为尊重当事人基于出资的稳定预期,而非从结果意义上确保股权内部获得.在利益衡量的方法中,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统筹解决.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优先保护,并不代表转让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遭到摒弃.为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基点,厘清同意要件的区分功能,准确认识权利受到实质侵害的标准,原则上肯定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为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提供合理救济途径,以使各方利益合理共存.
-
-
段威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本文试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具体行使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讨论,以图使相关问题不断得以清晰化.笔者结合当前的法律理论讨论意见进行了分析,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反映了股东间维系紧密信任合作关系的内在需要,体现了股东维持其在公司中既有之持股比例的客观要求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作出限制或排除的自治性规定,应无不妥,差别可能仅仅在于约束力的范围有所不同,优先购买权行使人须以拟转让股权之股东与拟受让方达成的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否则,不仅对拟转让股权之股东至为不公,影响其以正常价格将所持股权变现,即使对于拟受让股权之第三方亦有失公允,因为优先购买权行使人以不同等条件即可购买其事先经艰苦磋商方达成初步交易之标的。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拟受让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均将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其具体行使的方式包括行使的期限、行使的程序等,必须予以明确。实践中,股权优先购买权之行使,是必须针对拟转让股权之全部行使,还是可以仅针对拟转让股权之部分行使学者分歧较大。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
王玉梅;
王楠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公司法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与国有股权进场公开交易制度间的冲突和衔接不到位,致使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保护陷入困境,实践中此类问题也日益凸显.保护国有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需正确解读现行国有股权优先购买权法律规范确立的行使程序及条件,并据此从操作层面上细化行权规则,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协调和解决制度间的法律冲突。
-
-
赵旭东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效力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对于这它们的不同解读,往往会影响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同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而我国立法对于这些问题却恰好缺乏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法律的不周延性,我国学者从各自的视角出发对它们做出不同的解读.然而,从最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宜采"形成权说",对于出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宜采"有效说".
-
-
李平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性质,其行使应该与股东同意转让权区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向转让方主张,一经行权产生阻却对外转让股权协议履行的效力,并获得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方不得以撤销对外转让对抗股东优先权.
-
-
虞政平;
丁俊峰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说是一个讨论很多但又争论不断的问题,而现有的研究成果,能够提供给司法裁判的信息却相对有限.一方面带着这样的理论困惑继续研究这一课题,另一方面也从裁判者角度提供思路,参与讨论.通过本文研究,期望能够传递如下基本信息:一是不同国家的立法模式有着本国的传统与现实考量,虽然同样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理论界对不同国家优先购买权立法例的研究结论,在司法裁判中并不能完全奉行"拿来主义";二是不应当轻视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与制度价值的学习与掌握,在裁判中所谓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恰恰体现出裁判者对制度价值的认识水准;三是以裁判者的视角,对股权转让中涉及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裁判争议,如立法条文的理解、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优先购买权行使与公司章程的关系等作了一定的梳理,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思路,为完善优先购买权立法进言献策.
-
-
马更新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在法律规则上具有一定特点)进而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作为政策考量的产物,该项权利在权利性质、行使条件、效力等各方面面临很多不通的地方.立法的模糊,理论界、实务界观点的不一给该项权利的行使及纠纷解决带来了一些困惑.本文结合一起实务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任意排除;其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强制缔约;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不会直接导致外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
蒋大兴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流行的见解认为,在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旨在保护闭锁公司其他股东的"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封闭或者限制外部人进入公司的渠道.此种解读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另种目的--衡平转让人、拟收买股权的受让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先购买权除能赋予其他股东"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旁观者利益"外,还有保护转让人获得最大转让利益的功能.解释论上认可转让人的反悔权,可在受让人与其他拟收购股东之间形成一种"内部拍卖市场",从而使闭锁公司拟转让之股权,能获得最优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克服闭锁公司之股权交易缺乏公开市场衍生的弊病,这种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重新发现和得到重视.按此理解,优先购买权可解释为优先购买请求权,而非优先购买形成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能否实现,取决于转让人之转让意思,最终是否会发生修改--反悔.
-
-
曹兴权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
摘要:
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的二元思维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合同法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受让人的主观善意等要素,公司法应关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规律与非法定权本性、股权变动模式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等要素.坚持认定未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辅之检索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效力判断模式相对科学,能够同时实现满足理论自足、遵循公司规律以及符合社会实际的多重目标.
-
-
辛昕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及旨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除了赋予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获得股权的权利外,应还有保护转让人获得最大转让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自《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颁布以来,第二十七条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与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不相符合.所有的规定最终皆为了效益价值最大化,然而从现有材料来看,股东优先购买权固定确实应当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规定,但通过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直接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与第三人间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并不符合效益价值,而其利弊有待实践.
-
-
-
-
-
-
-
-
-
- 诺基亚网络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2-13
-
摘要:
一个系统和方法,用于在基于包的网络传输中,在执行其他如路由和交换这样的结点功能之前先将优先权比较低的包过滤出去而减少网络结点拥塞。通过在被输入到网络结点之前截取信息包,包数量得到了减少。一部分被截取包根据符合在网络结点的可能的包可接受能力的参数而被过滤出去。被截取包的剩余部分被转发到网络结点,以便由网络包功能来处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