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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2745篇;相关期刊113种,包括法律适用、海峡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韩商法对话国际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献由16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彦君、王英州、赵旭东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9 占比:1.23%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12745 占比:98.67%

总计:12917篇

股东优先购买权—发文趋势图

股东优先购买权

-研究学者

  • 刘彦君
  • 王英州
  • 赵旭东
  • 侯撼岳
  • 古琼
  • 周海博
  • 孙鼎铭
  • 宋修贵
  • 张婷婷
  • 张莹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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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圣利
    • 摘要: 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杨若晗
    • 摘要: 《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对侵犯股东的转让协议效力有争议”、“同等条件标准认定不明确”、“限制反悔权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结合各类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提出确定不同时期的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救济路径、明确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完善限制转让股东“反悔权”的各类途径等建议。
    • 王晓霞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司的人合性,确保内部股东之间的信赖及经营的稳定性。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探究该性质应立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本身,兼顾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两方面进行衡量。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认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避免过度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而忽略转让股东的意志自由和第三人的权益。此外,法律不仅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等适当限制,且有条件地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 张甄元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的有效手段。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是否允许转让股东“反悔”是当前《公司法》修订需要关注和回应的争议问题。从公司法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反悔权机制的设立具有正当性。对反悔权机制的改进,应当在贯彻“通知+同意”模式的前提下与股东优先购买权设计保持同步,并对转让股东的“确有理由”举证责任进行补正。
    • 汤文旦
    • 摘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文义并不包含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任意性规范,可以通过章程和协议扩大其适用范围,股东明知其法定优先购买权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将落空,而未协议扩大优先购买权适用范围,应认定为特殊交易安排,是意思自治的结果.法院不能类推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支持此种情形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防范股东欺诈、人格混同,且主要适用于非自愿交易.在间接收购模式下,其他股东未受欺诈,且明知可能风险,属自愿交易,应自担风险.
    • 林玉洁; 朱玲玲
    •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资产流动重组、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主要形式之一.由此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问题频频发生,《公司法》第72条为任意性规定、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采意思主义、瑕疵股权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夫妻一方未经配偶一方明确同意而将其所持夫妻共有股权予以转让,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股权转让中税收的承担主体应区分公司和个人分别认定等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
    • 舒心
    • 摘要: 商事活动中逐渐浮现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境与挑战.对于此类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当在辨明其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从兼顾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平衡股权转让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应将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为请求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以及学理上对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方式,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通常表现为间接持股、设置歧视性的同等条件以及分步转让三种形式,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之协调、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框架下法秩序的统一,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应当将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规避行为的效力认定为附条件的可撤销.
    • 石剑桥
    •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于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反悔.该反悔权的设置在学界引起了极大争议,关键的分歧在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理解不同.通过案例分析可知,为实现维持股东间信赖关系的立法目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属于形成权.在此之下,以尊重意思自治、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等作为反悔权正当化的理由均不妥适,该权利的设置会与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冲突.可以说,反悔权是纯粹基于表面推理创设的产物.因此,欲通过对该权利加以限制来维持现有的规范格局亦不可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加以修正.
    • 贾澍馨
    •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定历史久远,缺乏对其性质的明晰,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转让股东反悔权,但学界认为该权利会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据此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反悔权之间就存在两种制度利益的比较。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出发深刻剖析背后所涉制度利益,通过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反悔权之间的利益衡量来为立法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提供更加充足的理由。
    • 赵吟
    • 摘要: 人合性利益并非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最有力的论据.股东优先购买权根源于其他股东之特别财产,藉此与转让股东之特别财产形成互动,属于请求权范畴.其价值指向为尊重当事人基于出资的稳定预期,而非从结果意义上确保股权内部获得.在利益衡量的方法中,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统筹解决.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优先保护,并不代表转让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遭到摒弃.为有效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基点,厘清同意要件的区分功能,准确认识权利受到实质侵害的标准,原则上肯定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为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提供合理救济途径,以使各方利益合理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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