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一定条件下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随着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又掀起了一个讨论该制度的小高潮,使得对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探究从理论延伸到立法,甚至到司法实践的回应与检讨.本文首先肯定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价值,对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分析,认为立法并未固定股权流转的模式,这不属于法律漏洞,应该在私法自治的精神下还原学说的工具价值,运用分离原则解析股权变动的一般结构,这是构建股权善意取得一般结构的基础.笔者基于对股权特殊性的分析,以商法的外观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并结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股权善意取得范围上进行类推,力求讨论出一个完整的、在理论体系上顺畅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