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9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1219篇;相关期刊658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等;公司章程的相关文献由1228位作者贡献,包括司徒渠、约.麦.古立克、罗振夷等。
公司章程
-研究学者
- 司徒渠
- 约.麦.古立克
- 罗振夷
- 吴飞飞
- 李善民
- 汪张林
- 许金花
- 刘颖
- 周帼
- 唐英
- 张东
- 张颖
- 李涛
- 李玉
- 杨波
- 梁程
- 毛瑞
- 沈立群
- 潘忠华
- 王军
- 王娟
- 田金花
- 陈玉罡
- 仲继银
- 余承渊
- 侯隽
- 倪莲
- 关健
- 冯丽媛
- 刘向林
- 刘坤
- 刘宏
- 刘梦琦
- 刘燕
- 刘玲
- 刘纯林
- 卢小青
- 吕涛
- 吕红兵
- 吴磊磊
- 吴航
- 唐凯林
- 国人
- 孙巾淋
- 孙跃
- 安晨曦
- 崔永青
- 应君灿
- 张万彬
- 张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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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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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较为活跃的组织形态,其股东及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未能妥善解决将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并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根本性规定,通过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及安排,可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预防公司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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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琳;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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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荥经农信联社始终坚持“围绕经营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以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县域实体经济为抓手,压实党建责任,夯实党建基础,激发党建工作活力,把党的建设融入发展的“根”和“魂”,有力促进了党建和业务同频共振、同步提升,点燃荥经农信联社高质量发展的“红色引擎”,向各级党委政府、全社干部员工交出了一份亮丽的成绩单。以党建为根夯实组织发展之基一是加强党组织建设,把党的建设写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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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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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的基础性文件,对公司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规制的意蕴。作为公司自治的完全意思表示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责任。在目前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一部分企业的公司章程却未能发挥其应有效用。文章在立足于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以公司章程为视角,总结了公司章程未能体现国有企业特性、职权机构权责模糊、章程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条款等实践困境,提出符合自身特性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配置、构建完备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的应对策略,以其能助力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的降低,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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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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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协议是公司自治的产物,具有调节公司内部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功能。该文通过对产联公司案的两审裁判文书进行对比分析来查明司法实践的争议,聚焦于对股东协议价值功能认定的分歧。股东协议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形式,具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法院应肯定股东协议的独特价值,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其效力。具体而言,法院既要运用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对股东协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又要基于股东协议的组织属性,审查股东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否与公司章程相冲突,从而确定股东协议的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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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羽;
秦利宾;
杨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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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2007—201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创新性地从股价下行风险视角分析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对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能够发挥股价“安全阀”的功能,有效抑制了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行风险;经济机制分析显示,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通过改善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缓解了上市公司负面信息的不断累积,进而降低了股价下行风险;异质性分析发现,公司章程中增设反收购条款对股价下行风险发挥的“安全阀”功能在非国有上市公司、行业竞争度较高上市公司和未纳入融券标的上市公司中表现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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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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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能总拿创业初期来忆苦思甜。退出机制的建立有进就有出,有时股东退出是特殊情况造成的,有时是合作不愉快造成的,后者占比大一些。章程要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退出如何估值和清算,谁来接收等等。大部分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这一项,或者虽然有退出条款和机制,但不具体,实际执行有困难,特别对于小股东,持有又没有分红话语权,退出又无法兑现,造成很多麻烦。也造成很多极端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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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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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新一轮收购浪潮的迭起,反收购条款在敌意收购中的价值日益凸显,而实践中对这些防御性条款的合法性、适用边界等莫衷一是。防御性条款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有极大适用空间。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和相关案例,立足于反收购中的绝对多数条款,对其适用中的性质、合法性以及边界规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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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妍;
许中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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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两者冲突。在对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适用进行判断时,因二者性质、效力存续期间、效力范围、具体内容等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司章程效力高于发起人协议,从而否定发起人协议;在面对冲突依据二者的适用主体规则进行分析时,依据发生冲突主体的不同选择适用发起人协议或者是公司章程。本文从具体内容入手,将发生争议的条款划分成契约型条款、自治规范型条款和依据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条款,以此为基础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发起人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应与公司章程并行,各自发挥自身的作用,为维护公司长久稳定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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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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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为了保证商事活动的灵活性,在很多规定中设置了“另有规定”条款。其中,第71条第4款的“另有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排除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然而,该条款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很多争议。本文在研究现有理论成果基础上,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则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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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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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风险投资基金普遍使用“一票否决权”条款作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手段。我国《公司法》并未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做出例外安排,由此对“一票否决权”条款的法律效力产生争议。作为风险投资行业的行业惯例,“一票否决权”条款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公司自治,是投资人与公司创始人合作博弈的结果。在修改《公司法》前,我国应当遵循“从指导性案例到立法”的进路,承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票否决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为防止投资人滥用“一票否决权”,还需要限制“一票否决权”的适用,制定风险投资合同示范文本,将“一票否决权”条款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保证投融资双方交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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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帼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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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章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少。其中多数争议可归结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限制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体现着国家强制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二者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无疑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公司章程的自由肇因于权利,权利背后潜藏着利益.公司章程是股东合议的结果.股东合议彰显了股东之间的合作.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股东通过合作和互予互取实现"正和博奔".公司章程以自由为依归,对相关主体的利益予以界定和分配.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利益的基本机制是配置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的配置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界定、分配各种利益;二是协调利益关系;三是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公司章程自由彰显了对股权的保护.有鉴于此,本文从利益的视角对公司章程的自由予以法理解读,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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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慎实;
张涛;
周艳飞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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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限制界限,除非诉争相关事实及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初始章程以及修改的章程乃出于某些股东之恶意、存在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否则,类似强制或禁止股权转让之类的形形色色条款,一般很难否认其效力,以体现司法对公司自治的尊重.然而,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能否以章程的形式加以根本限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条款是否侵犯某部分股东的权利,并对被侵权股东予以必要的司法救济,这关系到法院对公司章程具体条款的审查可达到何种程度.本文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自治原则的冲突和利益平衡来考量,试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界限进行一定程度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个案审查、合理性标准(滥用权力禁止)以及《公司法》的补充性规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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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金成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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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则上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权转让问题进行充分的自治.但因公司后续章程非全体股东的一致意志,要防止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的规定沦为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强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要考虑股权转让问题是否影响到公司经营的维系而成为公司有权自治的事项.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应只考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形成过程和协议内容,只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上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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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日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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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华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豫信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按照股东可认定为实际出资的比例确认各方股权.从(2011)民提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争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裁判争议看,主要涉及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与协议约定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特别是如何处理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边界问题。探讨上述问题,对处理我国公司实务中的股权确认争议等问题有理论和实践价值。(2011)民提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简评,公司法出资规定的宗旨、法条表义与协议约定之关系,当事人协议、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合同法适用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协议后于章程形成,而且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影响公司对外债权担保功能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本身没有就协议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提起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宜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认定协议有效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真实意思表示,对维护交易安全和自由更妥当。笔者还认为,作为与启迪公司处于类似地位的豫信公司的意思表示,也许是体现了实质正义的意思表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不失为三级法院裁判妥当与否的一个侧面证据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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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央;
郑谷晨
- 《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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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05年《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设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一个授权性条款,体现出一定的自治性.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施以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该种限制的路径选择原则上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进行约定,但也可借鉴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的自治性安排,既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度,亦不能违反股权转让本身所应遵守的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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