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以专章规定了民亨责任,共四节29条。但在《民法通则》起草公布前,我国民法界一般很少从整体上研究民事责任制度,而是分别研究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也有人称之为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例如1983年6月由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试用法学教材(也称统鳊教材)的《民法原理》在总论中竟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章节,只在第三编债第十八幸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讲述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在其余关于合同的债中讲述了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究其原因,是当时各国顽布的民法典中均无民事责任的规定和专章,其民法学著述也大致如此。——与此相反,1983年5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王作堂等编写的《民法教程》第二编总论第八章是我国最早以专章探讨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的教材。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一部分人主张在草案中专门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但也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理由是在国外没有先例.民法通则采纳了前一种观点。该法公布后,我国民法学界加强了对民事责任一般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出版的民法教材和通俗读物中,一般都设专章讲授民事责任制度。但仍有人不以为然,例如1997年1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彭万林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法学》仍然没有民事责任的专章。 应当指出,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的观点,民法责任有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之分,世界各国大多数民事立法中将这两类责任分另置于相关制度内加以规定的,并没有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了集中和系统的专章规定,使之成为民法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从而在世界民法史上开创了民事责任立法一元化的新体制,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讲,我国民法责任的立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立法体例,实现了民事责任规范的完整和统一,突出了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新趋势,为世界各国今后的民事责任立法提供了样板和可借鉴的依据。 从实践意义上讲,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为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加强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效力;同时为增强合同信用,保证市场交易规则的贯彻和实施,匡扶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建立了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 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仅是立法纲要,辅之以单行民事法律。但在这短短的156条的立法纲要之中,除第六章以四节29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之外,其余章节也大量出现民事责任,但其基本含叉与国外民法典中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的赔偿责任并不相同。同时,在专章规定的民事责任中引入一些民法著作中的观点,不仅民法通则的其余条款中得不到体现,甚至在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中也找不到根据,无疑将会引起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特别是2002年12月23日,我国民法草案(共分为九编1200多条)首次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此,有必要引起我们对这一问题的逻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