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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呼和浩特
  • 出版时间: 2011-08-17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

会议文集: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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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本文介绍了目前新疆律师行业存在的不足和困难,以及面对困难应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新疆经济工作的丰富内涵,提高律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业务水平,积极参与国家对新疆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新疆的经济建设项目等。
  • 摘要:近年来,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日渐凸显。对安全的需求是人类之所以能够结为群体和社会而共同生活的起码条件。对于如何实现这种安全,人类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愿望,即希望根据某些规则生活。如果缺乏这些规则,人们就会产生不安全感。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英、美等法制相对完善国家早已建立。但在我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该解释有关规定并不详尽,加之个案案情的不同,因此,如何确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一定困难。笔者认为: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本文的思路是在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设置之法理依据、义务内容、归责原则,并通过对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法国的安全义务理论及英美的注意义务理论的比较观察,介绍了过错的两种判断标准和不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然后分析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作出我国的立法选择,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
  • 摘要: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以专章规定了民亨责任,共四节29条。但在《民法通则》起草公布前,我国民法界一般很少从整体上研究民事责任制度,而是分别研究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也有人称之为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例如1983年6月由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试用法学教材(也称统鳊教材)的《民法原理》在总论中竟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章节,只在第三编债第十八幸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讲述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在其余关于合同的债中讲述了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究其原因,是当时各国顽布的民法典中均无民事责任的规定和专章,其民法学著述也大致如此。——与此相反,1983年5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王作堂等编写的《民法教程》第二编总论第八章是我国最早以专章探讨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的教材。 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一部分人主张在草案中专门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但也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理由是在国外没有先例.民法通则采纳了前一种观点。该法公布后,我国民法学界加强了对民事责任一般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出版的民法教材和通俗读物中,一般都设专章讲授民事责任制度。但仍有人不以为然,例如1997年1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彭万林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法学》仍然没有民事责任的专章。 应当指出,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的观点,民法责任有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之分,世界各国大多数民事立法中将这两类责任分另置于相关制度内加以规定的,并没有形成完整和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了集中和系统的专章规定,使之成为民法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从而在世界民法史上开创了民事责任立法一元化的新体制,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讲,我国民法责任的立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立法体例,实现了民事责任规范的完整和统一,突出了民事责任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新趋势,为世界各国今后的民事责任立法提供了样板和可借鉴的依据。 从实践意义上讲,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为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加强同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效力;同时为增强合同信用,保证市场交易规则的贯彻和实施,匡扶社会公正,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建立了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 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仅是立法纲要,辅之以单行民事法律。但在这短短的156条的立法纲要之中,除第六章以四节29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之外,其余章节也大量出现民事责任,但其基本含叉与国外民法典中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的赔偿责任并不相同。同时,在专章规定的民事责任中引入一些民法著作中的观点,不仅民法通则的其余条款中得不到体现,甚至在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中也找不到根据,无疑将会引起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特别是2002年12月23日,我国民法草案(共分为九编1200多条)首次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此,有必要引起我们对这一问题的逻辑思考。
  • 摘要:本文从法律风险的概念、特征、类型、产生的原因、防范机制与策略五个方面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法律风险基本框架;旨在强调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律和规则,就能识别风险,预防和控制风险的产生。促进企业、企业家、员工在可控的法律风险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这也正是本文“防范胜于救险”主题的应有之义和目的。
  • 摘要:在国际私法中把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项原则和手段,用以排除或限制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是各国一致认同的做法,也是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和存在的。然而,如何运用该制度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及排除后应适用何国法律代替该外国法,则各国不尽相同。在此,本文就此作以介绍,主要包括外国法排除后的法律适用;我国在实践中的做法。
  • 摘要:在全球性水短缺和跨境资源环境冲突问题日益突出的趋势下,跨境水资源与复杂的地缘政治、区域经济的跨境问题交互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国际河流治理的核心是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在西北地区,重要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权益分配亦是其核心。西北地区以伊犁一巴尔喀什湖流域为例的国际河流,境外相关领域国多为水资源紧缺国家,且开发水平和用水量远高于中国。随着今后我国境内灌溉、发电、满足畜牧业基地建设用水、城市房展与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的需求不断增长,与相邻国家问的用水问题主要是水量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解决好伊——巴流域水资源分配问题,对于中哈两国地区共享费源更加合理的开发利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作为上游国,且开发程度低与境外,越早的做出应对越有利于日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涉及水资源分配的国际水法条款与国际水条约非常有限,国内针对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西北地区跨境水资源的论著就更少。就本文所研究的伊——巴流域而言,相关资料多为对其自然环境的介绍,对如何进行跨境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和协调管理阐述的很少。 本文以伊——巴河流为切入点,探讨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分配问题,试图找到适合该地区适用的分水模式和分水原则。
  • 摘要:碳税是为了应对因碳排放而引发的环境问题,由部分欧洲国家首先设立的一个新税种。在我国,碳税的立法研究尚在起步阶段。伴随着经济增长,碳排放引起的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极端性气候在全球频发。自然中出现的重大灾难性事件与人类自身行为有重要的关系且已被国际社会公认。这警示我们在碳排放问题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有关碳税制度的创设,是我们着眼于未来的现实需要。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四部分及结语。引言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整体思路。主体的第一部分,对碳税的概念予以解释,分析其基本理论支持,并指出了碳税的基本特征。第二部分,构建我国碳税立法制度,从法律形态的选择,到法律功能的定位,将碳税立法放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进行全面考量,并将其一些相关的税种,能源税、环境税、资源税等进行比较和区分,再从税法的一般基础要素出发,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碳税立法的基本构成框架。第三部分,概述目前对碳税有影响的国际条约,并分析其进程。同时,依据国际实践确定出了具体的三种国际协调方式,其中涉及到的我国所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将是建立国内碳税立法框架的重要法律依据,意义重大。结语部分对本文探讨的碳税立法问题予以回顾,并结合世界先进经验和实践,展望未来在我国开展碳税立法的前景。 碳税立法问题的研究涉及到经济学和国际政治学的知识,笔者对跨学科知识的掌握上或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对碳税立法这一领域的分析与探讨难有深见,但能够对这一在我国还比较新鲜的问题研讨中抛砖引玉进行探索,亦深感欣慰。
  • 摘要:2005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和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原有公司法的一次重大改造.与旧法相比,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有关公司自治条款的增加成为最大的修改部分。在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的框架下,立法者对公司章程给予了更多的重视,相关内容也更详细和丰富。在倡导公司自治的今天,可以认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因此,为了发挥“宪法”的作用,公司章程内容的完善、实用便显得愈发重要。笔者在此对公司章程的性质、效力范围以及章程条款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必要的梳理,供大家在办理律师业务时参考。
  • 摘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对施工方权利的漠视,导致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直接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本文从一般债权,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消费者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探析。
  • 摘要:2010年7月笔者在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附近农村进行调研,着重了解了当地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土地流转情况,回来后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有了一定认识。
  • 摘要:“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特剐是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适用刑罚更应慎之又慎。在我国由于没有单独的少年刑法,没有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体系,而是适用以成年人罪犯为蓝本制定的刑罚体系。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来看,具有刑罚过于严厉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朱成年人刑事案件,决定刑罚的时候,要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彻底摆脱以惩罚为主的思想束缚.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各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从宽处罚。
  • 摘要:本文对刑事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将证人、辩护律师拘捕,是否涉嫌妨碍审判秩序;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据真假认定的最终权力在法院还是在控方;被告人翻供或者“教唆刑事被告人翻供”是否就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犯罪;公、检、法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律师正常行使辩护职能与“律师专门替坏人讲话”如何才能区别开来;六大问题进行了分析。
  •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违法犯罪呈现隐蔽化、复杂化、高频化,而与之相对的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则制约着司法效率,面对巨大的诉讼案件数量,司法机关的负担明显增大。“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现行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权衡要求。为了刑事诉讼繁简分流,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实施细则》,并开始在全国8家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该《细则》的出台,引发了学界热烈反响,有学者认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是国外“辩诉交易削度”的中国化,违反了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等等,可谓众说纷纭。本文指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未必违反我国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轻案办理程序”,重在“轻案办理”,而不在“认罪”。由于目前我国轻罪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尚未完善,因此,“认罪轻案办理程序”需要法律规制。本文透过试点检察院的典型案例比较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与立法,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分析“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对它进行法律规制论证,以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规范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有效地保障人权。
  •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福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加快,要求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允许其上市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我国坚持保守的土地政策,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主要采取严格限制近似禁止流转的做法,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受到了强烈的质疑和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和现实的变化,一味地反对宅基地流转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同时,盲目地放开农村宅基地市场,后果不堪设想。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农村宅基地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通过循序渐进式的方式推动宅基地流转市场化,先在一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以点带线,以线铺面,激活宅基地这一沉睡已久的农村资本,这样将会给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巨大的活力。
  •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基本的商事主体之一.随着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积极主动退出有限公司收回投资成为小股东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限公司小股东主动退出可以选择的三种途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申请司法解散。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小股东主动退出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主张在我国现行制度基础上拓宽小股东主动退出的渠道。
  •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在解决房地产开发所急需资金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房地产“高利贷”借款纠纷。我们应认真分析这类纠纷的情况和特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为纠纷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纠纷的合理妥善解决提供切合实际的新思路。
  • 摘要: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条件更为严格,民间资本的进入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在肯定民间融资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面对民间借贷催生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问题。而如何正确认识及解决民间资本在房地产业领域内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与“高利贷”有关的大量民事案件如何处理,亟待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方法。必须作出符合实际、更为理性的选择,必须在捍卫民法精神上作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
  • 摘要: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以下简称CAFTA)来说,随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使双方的经贸关系进入了合作新阶段,同时也给区域金融服务自由化带来了新的机遇,而各成员国在逐步消除金融贸易壁垒的同时,审慎监管手段的创新和合作,消除监管与金融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对中国和东盟各国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时代意义,可以为自贸区贸易往来提供稳健的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抵御风险的能力。
  • 摘要:中国律师职业存在多重价值冲突;1、文化人、法律人、经济人的多重角色价值冲突,当事人中心主义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突; 2、法律之上与当事人中心的价值冲突,法律内在的秩序、自由、人权、正义价值冲突,传统社会儒家文化与现代文明法治文化的价值冲突。
  • 摘要: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律师正渐渐影响着我国各主体社会交往的方式和成效;作为一种专业角色,律师正渐渐影响着人们的价值现与社会观,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评价和判断;作为一种法律思维,律师正渐渐影响着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律师已渐渐成为我国司法运作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本文从回顾我国律师职业发展的历史脉络,剖析律师职业工作价值的误读,从而从律师职业自身提升职业定位提出五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更加严格的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二、律师职业要求律师完善知识结构;三、坚持法律职业主义的价值取向;四、提高法律职业基本的提出了职业素养;五、强化律师职业的公共性;对未来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如何确立律师职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的应有地位进行了探索。
  • 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由于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多层次性和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加上现行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在实际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出现滥用行政权和失职的不作为行为等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和执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立法执法行为的监督。
  • 摘要: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融资的渠道,其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稳定、长久并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其核心在于通过一个特殊目的机构对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知识产权证券化系我国相关政策鼓励发展的方向。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仅许可使用一项即产生长期的、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其证券化是可行的。中国-东盟博览会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必要的,其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减轻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举办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增添人民的福祉。
  • 摘要: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启动,标志着中国和东盟将以此为起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相互投资三大领域全方位互动推进,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经贸关系将更富有活力,合作前景更加广阔。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间产品关税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进入东盟市场.商标作为市场开拓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武器,在我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本文通过对东盟市场经济、政治制度、宗教文化及商标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析,提出我国企业在开拓东盟市场时应当采取的商标设计与选择、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策略。
  • 摘要:伴随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及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进,西部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制环境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西部律师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律师在西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西部个别省市甚至出现了政府机构大量进行法律服务采购的模式,在推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推动了西部整个律师业的发展。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西部整个律师业得到重大发展的同时,作为西部律师的未来和接班人,大多数西部青年律师仍旧处于一种困惑和茫然的环境里。本文的作者身为刚执业一年的西部青年律师将结合自身及西部青年律师的具体情况从西部青年律师自身的角度对西部青年律师的定义、西部青年律师发展现状、西部青年律师发展现状的成因分析、西部青年律师发展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做简要的论述。
  • 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合理、规范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仅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可以促进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和对其权益的保护,因而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意义重大。本文主要是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比较,从法学、心理学等多个角度,结合律师实务中的案例,分析和论述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相关同题,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的新思路。
  • 摘要:法谚有云:“无原告即无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推进的障碍在于公益权利主体的缺位—是否存在环境权?如果存在,应该由谁来主张环境权?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在法律中得到认可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法理基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则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扫清了程序障碍,拓宽了原告资格的范围.总之,公民环境权的确立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成为可能.松花江苯污染、阳宗海砷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给国人带来了切肤之痛,也引起了学者、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通过要求环境污染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而治理环境污染、防范环境污染已经成为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要举措,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则是实现前述重要举措的必要条件。 本文论证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环境权的确认、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已经完全具备。从而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后又以昆明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为蓝本,介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
  • 摘要:刑事和解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和其它一些轻罪及特殊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从理论上厘清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概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而对刑事和解不起诉的范围做一个系统的构想,对研究刑事和解和不起诉制度有基础性作用,对立法完善有一定指导意义。
  • 摘要:本文旨在对现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土地闲置的惩罚性规定进行分析,在指出禁止土地闲置的合理性及重要意义的同时,提出规定中的不周延之处以及某些情况下无偿收回土地的欠合理之处。文章从土地出让合同的合同属性、行政属性出发,指出土地出让合同既具有民事合同的私法属性,又具有行政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公法属性。从私法的角度,对闲王土地的收回应当予以合理补偿;而从公法的角度,应当在必要时对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原权利主体辅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如何实现无过错不处罚以及有过错时“罚当其过”是本文提出的重要问题。文章依据公正合理的行政法律原则,提出了对禁止土地闲置法律规定予以完善的意见。
  •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对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诉讼权利不完善,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也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功能要求。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作用。
  • 摘要:本文对东盟各国的专利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专利权法律制度在专利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的不同进行了概述。
  • 摘要: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实际当中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并不完全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落实。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方面的不够完善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分析介绍了刑事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规定不尽一致的问题。
  • 摘要:本文介绍了之间发生冲突的重要因素,并提出少数民族律师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民主法制的工作理念,在行动上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到各基层组织协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在出现各种冲突以后,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社会的和谐为出发点,劝说冲突人群出现问题应该从法律体制内解决相关事宜为出发点,促使冲突人群沿着国家法律体制内解决问题,力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 摘要:换股并购制度发源于西方,也是西方国家最常用的并购方式之一。它不仅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而且还会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和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因此,从19世纪90年代以来,以换股进行的并购交易一直在全球并购市场上占据着主体的地位。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一系列并购新规的出台,大规模的换股并购也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愈演愈烈,构建适应我国公司的挟股并购法律制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然而,我国学界对换股并购从法律角度的研究却少之又少,现行法规也缺乏对换股并购的具体明确规定。本文对换股并购中并购的程序、股权回购、定向增发、股东的代位诉讼、异议股东回购、救济制度等若干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来完善我国关于换股并购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摘要:控辩协商制度它是指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以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承诺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而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为交换内容达成协议,并以该协议替代正式审判处理案件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它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确立于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20世纪90年代。它是一项办案结案效率较高的刑事司法制度,在美国乃至世界上都得到推崇,享有盛誉。面对我国目前刑案日增,办案人员少,积案日涨的困境,该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控辩协商制度的基本概况和其产生背景的介绍,并归纳出控辩协商制的特征和弊端,在此基础,对我国是否适宜引入控辩协商制度的可行性作出分析,最后,根据该可行性分析,尝试性提出在我国引进并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笔者个人构想。
  • 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定罪和量刑合二为一的诉讼模式和2010年10月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试行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无罪辩护案件中律师的量刑辩护面临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尴尬处境,为了解决这一尴尬处境,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同志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智慧”,想出了许多的解决方式,但仔细分析发现,这些方式都无法有效解决量刑辩护所面临的定罪与量刑逻辑关系混淆、辩护中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自相矛盾、在庭审中进行有罪推定、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效果相互抵消、量刑辩护权被变相剥夺和限制等问题。在分析“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存在的固有缺陷后,笔者认为,要彻底走出这一困境,唯有在无罪辩护案件中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设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和选项。
  • 摘要:本文介绍了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含义以及在股权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中会遇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法实务中会经常遇到的,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 摘要:辩诉交易体现了诉讼目的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的现实转变,其生命力源于在公正优先下对效率的很高程度的容纳。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即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对抗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通过蕴涵了平等价值理念的协商机制来解决,这是刑事诉讼民主化发展的表现。我国目前面临着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与案件数量日益飙升的尖锐矛盾,因此可以借鉴吸收西方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制进展现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部律师行业的现状和原因,面临这些问题律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不断探索新的业务领域以提高竞争力,同时律师事务所应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 摘要:随着我国自首与立功制度的日趋完备,特别是在宽严相济的刑罚思想指导下,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日益宽泛,但自首与立功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比如受贿人自动投案并揭发对合行贿犯罪的情节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认定为“自首并立功”,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宜认定为自首。本文结合逻辑思维法、价值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着力通过对受贿人揭发对合行贿犯罪这个行为进行解构,立足于自首与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笔者提出了“情节竞合”的概念,并借鉴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解决“情节竞合”的问题。“情节竞合”的提出合理兼顾“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功利价值与公正价值,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特别是在行、受贿犯罪越演越烈,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若驾驭好“自首”与“立功”制度,则能使其在惩治腐败与抑制腐败方面能够发挥更加积极更加广泛的作用。
  • 摘要:为了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为量刑辩护提供规范的空间,确保量刑公正,2010年“两高三部”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是,对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律师界似乎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仍然很少提出新的量刑证据,这不仅使得“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缺乏实质意义,也与量刑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相协调。在我国,与定罪辩护相比,量刑辩护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量刑辩护属于实体辩护的一种类型,其针对的内容是量刑情节。量刑辩护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量刑信息的收集,量刑情节的遴选,量刑意见的提出和对公诉方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的反驳。在量刑辩护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量刑情节,做到求法与求情相结合。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地对待量刑辩护,按照量刑辩护的规律去做好量刑辩护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取得辩护的成功,还可以使确立不久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得以充分实现。
  • 摘要:新的律师法已经于2007年修订并颁布实行,其中的亮点就是对律师会见权这一部分新的保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律师会见权难以真正完全实现的问题,针对现在的保障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律师会见权的实现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目前研究律师会见权的问题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 摘要:人类社会由古人猿的群居生活,经过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这个过程是社会的文明不断的进步的过程,同时也是天理人权与统治阶级意志的激烈斗争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公平正义,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而那些违反公平正义,践踏自由平等的坏法律和司法坏习惯,亦正在开始在全球的范围内渐渐败退和逐步消失。 在我们社会的今天,法制建设大蹯步前进,改革开放也推动了我国法制的完善。但那些司法的坏习惯—刑讯逼供,大大影响了我们的法制建设。 本人作为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也想通过这篇论文来寻求一个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在本人通过对平时实践的总结,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学习,和与部分外国法律的对比,结合现行实践,对此进行了调研。明显看出我国人们的法制意识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刑讯逼供行为在我国司法活动过程中大量存在,给我国法制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要想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必须提高我国全民的法制意识,完善法制,加大科技投入。
  • 摘要:律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刑事辩护业务举步维艰,甚至倒退。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问题上,律师界应当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刑事辩护困境的具体表现—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根源的剖析;《刑法》第306条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不良影响;刑事辩护的出路不仅在于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而这需要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
  •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社会公平争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制度,伴随着我国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加,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从2003年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开始,该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拟从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入手,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历程,同时找出该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的含义,其次对房地产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概述,最后对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所作的初步探讨。
  • 摘要:创投企业的投资运作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且立法滞后,监管乏力.应尽快完善创投各个方面的立法,避免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营造促进发展与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创业投资法律环境。
  • 摘要:药品说明书是否具有著作权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因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出现二元化的判决。本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即具有行政公文书的属性。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构成中可能存在申请人对有关研究结果的描述,属于智力劳动成果的范畴,具有创作元素而获得相应的著作权;同时将药品性能属性的描述排除在著作权的范围之外,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药品说明书具有国家机关公文性质,但是相应权利并不因此丧失。 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药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体现具有相对的专业性、合理性、科学性优先的要求,特别是在多家生产同一药品品种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具有优先条件的说明书予以统一,在同一品种药品说明书必须统一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侵犯最优药品说明书提供者的权利。本文通过研究实例,肯定了基于独立性的药学、毒理、药效、临床等研究的药品说明书以及具有对已有研究报道进行分析归纳的创造性劳动的药品说明书,即使其具有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同品种相同和类似的内容,或文字被管理部门统一,也不能被认为侵权。
  • 摘要:本文首先对小额诉讼程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说明,然后在重点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利弊得失,提出在我国建立与简易程序分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时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本文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一项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还在于在讨论程序构建过程中如何考虑使现有制度和司法资源,使小额诉讼制度本土化的问题。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与既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规范.比如,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权.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并进一步规定转让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报批义务是一项独立于主合同的义务,转让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须承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转让人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侵犯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但是,却遗漏了转让人不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时,受让人的救济措施。 从解释论角度分析,鉴于股权不似物权属于支配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优先性,以及股权的社员权属性,股权转让不应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转让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无约定的应该只需承担因其未履行报批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是报批义务的先行条件,因此,宜将通知义务如同报批义务那样,规定为独立的合同义务,受让人可以与转让人约定转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 摘要: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障碍。细究其因,有社会变型转轨期矛盾聚焦、社会建设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定位不准、医患矛盾疏导不力、医患纠纷处理渠道不畅、法律二元化等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须全社会站高看远、标本兼顾、综合治理,利用一大批散布于社会各层面的贤达之士,通过开展学术活动、培养专门人才等方式,协助政府、配合各职能部门、协同各相关机构化解医患矛盾,督导医患和谐。
  • 摘要:我们必须意识到律师在认真处理好其接手的每一个案件时,实际上就是在运用法律和知识化解了一个矛盾;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或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就可以避免潜在的矛盾和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律师是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称律师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并不是因为律师们执业时秉承社会和谐这样大而空的口号,而是由律师的执业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与此同时,律师的执业环境也是有待改善的.只有给律师充分的执业保障律师的“润滑剂”功能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在许多公职部门看来,律师是不受欢迎的人,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情都敢做,只为了赚取律师费。致使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还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律师的“润滑剂”功能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此,笔者仅就20余年律师执业的切身经历,针对律师对社会和谐的作用发表见解。
  • 摘要:律师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聘请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呼唤着我国律师政治意识的觉醒,以政治人的角色登上历史舞台,更加积极的参政议政。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当前律师参与政治、服务社会、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自吉林省首开先河以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内已经被不少政府机构所采纳,但总体来讲,该项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具体实施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将试从制度,政府,律师等多方面阐述现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缺陷,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对此提出粗略建议。
  • 摘要:本文结合第二轮西部大开发启动等大背景以及沿海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纷纷抢滩内陆等现象,通过研究和分析中国西部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为西部律所未来一段时问内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一些应对之策,供各位兄弟省市的律所管理者参考。
  • 摘要: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法律设定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条件。同样,公司退出市场也应当依法进行。然而,我国的现代公司仅有短短十多年的历史,公司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公司退出市场的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存在很多不明确的程序性问题,给清算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本文旨在对公司清算中存在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立一种符合国情的公司自行清算与自行委托清算的程序制度,畅通公司退出市场的渠道,以便提高公司清算效率,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 摘要:本论文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实务界对于工程成本价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对招投标程序中工程成本价的法律理解进行初步探讨。提出工程成本价应该属于个别成本价的法律观点。该文发表于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国家级刊物《中国招标》(招标与投标管理)2011年第7期(总第1000期)。 虽然法律意义上的“工程成本价”究竟是指“社会成本价”还是“个别成本价”,现行‘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工程行业的政策规定和工程实务操作规范值得借鉴以填充立法之不足。 通过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中的“成本价”应指“企业个别成本价”。同时,招投标实务中也是以“企业个别成本价”作为划线的依据。 标准制定和认定分离,企业个别成本由招标人在招标前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发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则由招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这样分离以最大可能防止认定的随意性。
  •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特有的制度,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项法律制度,该项制度具有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近年来,我国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特殊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处理这些侵权之诉,仅仅依靠补偿性赔偿是不利于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 去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值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本文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对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制度的利弊分析,指出我国此项制度的立法不足,并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赔偿额度等方面试图给予如何完善的思路。
  • 摘要:近年来,伴随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和当前各国刑事司法的滞后,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刑罚权的独占地位越来越受到挑战。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模式,以对被害人、犯罪人全面保护为其根本目的,通过各方对程序的有效参与,营造一个相互交流的空间,可以消除隔阂,抚慰被害人的心理。犯罪人也可在承认错误和进行社区服务的过程中提升重新与社会结合的能力。总之,刑事和解可以弥补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恢复社会的和谐状态。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基本涵义与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述,进而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可行性方案,使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 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发展有着极端的重要性。基于此,我们对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目前纠纷多元化处理的背景、现状、特点、效果、存在的同题等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通过大量实证统计、调查,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得出了以北川“乡(镇)法律事务中心”为代表的民族地区基层矛盾纠纷综合排查调处新模式—以法律事务中心为主导,其它方式为补充,法院解决为终端。
  • 摘要:三系杂交品种转让合同的标准是该特定杂交组合的配制权、销售权,杂交品种亲本的品种权并不转让。用三系法配制杂交种只需要不育系和恢复系繁殖材料,保持系只是在选育不育系和繁殖不育系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转让方需要每年向受让方提供不育系和恢复系繁殖材料,以供受让方配制杂交种所需。杂交品种转让及独占许可使用中,受让人、独占许可使用人事有对标的品种的独占权利,杂交品种权人自己不得生产销售该杂交品种、也不授权他人生产销售。而在一般许可中,品种权人不仅自己有权生产销售品种,而且还有权将该品种许可第三人生产销售;独家许可中,品种权人自己有权生产销售该品种,但不得再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可见,只要转让方自己不生产销售该杂交品种,也不再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受让方对该杂交品种的独占权利就完全能够实现。目前种业界三系杂交品种交易习惯是:三系品种保持系亲本由育种家控制,转让方并不向受让方提供保持系繁殖材料,而只是每年根据制种需要为受让方繁育不育系和恢复系。总之,三系杂交品种转让合同转让方有义务为受让方提供制种所需的不育系和恢复系繁殖材料,而没有义务提供亲本保持系,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提供亲本保持系,除非当事人在品种转让合同中有相反约定。
  • 摘要:基于合理信赖保护的必要性与现实性,本文认为保护合理信赖应为民法中的一项原则。本文并就合理信赖之界定、信赖保护的途径以及信赖具有的法理价值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根据该原则对我国民法相关制度的创设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 摘要:由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未对公用设施进行明确界定,导致权属关系不明确,由此引发的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并成为热点法律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为化解矛盾,纷纷出台具体政策,但各地的规定却大相径庭,司法实践中存在公用设施权属认定的困惑。本文试图主要立足现有法律法规、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践对公用设施的权属认定进行思考与分析。
  • 摘要:城中村改造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作用不可或缺,且优势明显;城改法律服务内容丰富,市场广阔、律师在城改项目中完全可以大有作为。同时,它也是律师面临的新课题,新领域,新任务.它头绪多,涉及广,要求高,既无专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之配套,又无现成经验可借鉴,律师只有转变观念,拓展思路,勇于探索,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灵活机警的处事能力,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总结经验,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效地规避风险,在城中村改造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历史虽然较短,但现下已为人们所认知和接受。作者结合近一两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的一些热点话题,根据自身业务实践经验,就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分别从非法集资、管理费、投资回报、利益冲突、安全港原则和“私奔条款”六个方面做了分析和阐明,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阶段,分别从优先清算权、股份回购、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土豆条款和VIE模式六个方面做了阐述,同时指出了其中游存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并给出了作者自身合理化建议措施。
  • 摘要:“尽职调查”Due Deligence一词最早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尽职调查定义为通常一个人在调查过程中,寻找合适的法律要求或解除义务时应保持的合理谨慎。很多法律尽职调查者认为,法律尽职调查是为了发现法律风险,防止公司并购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是不错的,但是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并非只是为了调查而调查,其终极目的还是为了公司并购的成功。本文旨在论述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是公司并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法律尽职调查目的应当与公司并购目的一致,不应独立出来形成一环节之目的。基于公司发展的目的,公司并购主要是为了以更快的速度进行扩张。因此,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则是保证公司并购之后能够成功运营,最终为公司扩张成功做出贡献。 本文笔者站在收购方的角度,通过实例研究的方法来论证在公司并购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不仅是发现公司在并购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希望在发现法律风险的同时能够找出解决法律风险的方法。从而降低公司并购风险,减少公司并购成本。并且通过发现法律风险来增加收购方的议价能力,寻找被并购企业的投资价值。
  • 摘要:随着新一轮的房地产新政限购令的出台,必将导致部分购房人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是购房资格受限,出现贷款额度不足,一部分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则可能出于对房产市场持观望态度,这一切都将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那么房地产新政的出台引起的纠纷究竟是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属于合同本身固有的商业风险,作为合同的一方该如何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责任,这一切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 摘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本文从保障性住房的概念、特征及所面临的困境入手,通过对BT模式的概念、特征以及合法性的分析、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引入BT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进一步完善运用BT模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议。
  •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得以延续的自然资源.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相应地确立了两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流转制度,而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凸现,全国普遍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隐形交易市场。土地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私下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给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如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已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等地方政府,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相继进行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并制定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性规章,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然而,仅靠地方性规章,无法突破土地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无法彻底地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尚处于探索阶段,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核心问题,就是寻求法律上的根本突破,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依据,从实证中分析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为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流转制度奠定基础。 本文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规范分析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中心,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
  • 摘要:本文主要是关于刑事案件律师的提前介入、会见权、律师讯问的在场权、调查取证权、辩护的豁免权等方面的思考,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实现得不到保障,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执业风险就无法防范.辩护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律师作为司法公正天平上另一端的砝码,没有法律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就难以实现法律的公正性,被告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维护。
  • 摘要: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有序治理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设计与专业律师提供的系统服务,构建房地产开发市场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的保障机制,是谋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核心应对之策。围绕房地产开发进程最前端的投资决策、土地获取阶段和最末端的商品房出售后的物业管理阶段,以团队化、专业化、系统化的律师法律服务模式,引入科学高效法律风险防范保障机制,才能实现服务对象的利益最大化,并从客观上助动房地产业良性竞争,与此同时,突破了原有房地产领域专项法律服务及诉讼服务的单一性,为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提供了契机。
  • 摘要: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下。社会资本日渐活跃。股权转让即是投资人占领、控制某一行业和领域的重要方式之一。面对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迅速增长,如何保障股权转让合法有效的运作,维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并给予解决的重大问题。在股权转让主体上,由于界定存在争议,所以往往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必须结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全面的加以评估,并在实务中予以规避,在实践中,对隐名股东的保护也处于比较困难的境地。隐名股东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其可以通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方式来实现股权的顺利转移,从而进一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立法逐步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对某些专利权的授予不作实质性审查,使权利人取得某些不具实际意义的专利权,权利人若以此提出专利权的侵权之诉,以达到垄断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会导致市场秩序严重紊乱,阻碍经济的快速高效发展。滥用专利权不仅与我国立法意图相违背,同时违反市场竞争当中的公平原则。对此国家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杜绝专利权的溢用。
  •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导致我国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状况远落后十城市地区,尤其突出表现在律师法律服务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服务对象和服务区域城市化的倾向非常突出,我国16万执业律师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几乎没有律师执业。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农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如今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就犹如木桶上的一块短板制约着我国法治的整体发展。新农村建设也必然包含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然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作为改革开放初期为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迫切需求的一种过渡性形式,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所体现出来的弊端也日益明显。正因如此,拓展我国农村地区律师法律服务,让基层法律服务逐步让位于律师法律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 摘要: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相连,律师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律师对于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律师肩负的职业使命。律师队伍的行风建设既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和司法公正。培养和树立良好的行风,建设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严谨、诚信服务的队伍是雏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行风是一个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行风好则行业兴,行风差则行业衰。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律师行业风气总体是好的。但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国律师因为种种原因存在不愿办理诉讼业务的风气,或者虽然办理但是不尊重法律、敷衍了事。本文拟就这一现象的成因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对策。
  • 摘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提出,标志着党领导的全国人民治国方式的转变,这对于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专业人员的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通过对依法治国方略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特殊作用的分析,以及依法治国的律师发挥的作用的现状和依法治国对西部律师的机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推进西部律师发展的思考。
  • 摘要: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证据,但长期以来,刑讯逼供的行为一再发生,该行为的发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的侵犯,严重玷污了我国司法的纯洁性.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对推进司法改革、执行国家法律,依法惩治犯罪,具有更重要、现实的意义。
  • 摘要:控辩协商制度,又称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在西方国家诞生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建立此制度的是否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需要,国内许多学者,经过研究产生一批成果和效果显著的学术作品。实践中,在各类相关案件对于控辩协商制度的使用,使得此制度表现出来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效果令各诉讼主体和法律职业者共鸣感增强。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实践和研究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点运用,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必要性和体现的应有司法价值,定会融入到现有司法体制中去,体现法的先进性的一面。
  • 摘要: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也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实现“十二五”各项任务和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社会共同建设,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律师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特殊行业,进一步明确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色定位,不断提高其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对于律师行业自身建设、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等,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第一、律师行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力军。主要表现在: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推动法治;化解矛盾,息纷止争;帮弱助良,匡扶正义;以身作则,引领风尚。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律师行业更加繁重任务,也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提高律师行业促进和谐社会的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强党建工作,促进健康发展;围绕发展大局,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综合素质,加快行业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执业环境,拓展执业空间。
  •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组成,健全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关系到农民的脱贫致富,关系到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本文从现实出发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类型的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如何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 摘要:报复性执法是指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为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或受到“损害”,滥用职权,报复性地适用法律,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较少,另外还有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治理报复性执法,应从立法上合理确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幅度,加大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着重完善对相对人权利的司法救济。
  • 摘要:网络已不再是人们的生活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成了工作的环境和平台。当然,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因子-交易,在网络上活动更加频繁,更加便捷,也更加节省人力财力。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项目是可以在网络上办理的,有些异地案件可以与异地律师合作完成。律师业务在网络上,将不再受办公场所的限制,也不受地域的限制。现阶段虽有很多法律服务网站,但大多是由非律师的第三方创办并运营,这些网站的运营有很多弊端。笔者建议西部各省律师协会抽调部分律师,并筹措资金用于创办一个新型的、有严格认证系统、收费的、异地律师可以合作的法律服务网站,培育网络法律服务市场,并将这个法律服务网站作为一个虚拟的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经营,不仅可以扩大律师业务,更方便各地律师合作。
  • 摘要:自修订后的《律师法》颁布实施和新《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律师的执业风险同时也有所增加。律师权益不断被侵害。尤其是律师被指控犯罪也有所增多。使律师的执业环境日趋险恶。尤其是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律师刑事辩护“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刑事辩护没有明显的效果和应有的作用。加之刑辩律师队伍后劲乏人,这些诸多因素严重制约着西部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正常开展,使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律师刑事辩护陷入困境而难以自拔。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司法制度,刑事辩护为何如此艰难?为何会遭如此困境?怎样才能走出困境?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当前我国西部律师刑事辩护所面临的执业风险、困境、产生的原因以及走出困境的对策诸方面进行必要的探讨。
  •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越来越大,而由拆迁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也层出不穷,影响了社会稳定。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我国当前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不够合理,难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准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对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期消除拆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 摘要:社会危害性只是一个“社会政治评价”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也不是行为人的认识评价。而且其认定标准并非客观标准,而是具有社会意志性的判断。而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的客观参考标准。因此,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而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 摘要:道路车辆的增长速度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2至3倍的速度递增。与交通事故有着正比关系的交通肇事也呈现出增长趋势,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交通参与者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很难与经济同步提高的情况下,交通肇事更加严重,与此不太相适应的是,我国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仅简单、抽象,而且司法解释也不尽如人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疑难争议,需对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完善。
  • 摘要: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作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并实现土地效益经营的削度。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刺度改革的核心关键,对我国转型期的农村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实现农业现代化等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农村土地流转能给各方带来收益并促进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有其必要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担保法》、《农地承包法》等对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极大完善了我国农地流转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对这些不足作了初步的探析,旨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本文拟就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法律制度对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及其缺陷、未来土地立法中有关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需要完善之处,做相应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
  • 摘要:股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原始取得,其二是继受取得。相应的存在原始取得的出资瑕疵和继受取得的出资瑕疵。本文主要考察存在两人或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原始取得存在的出资瑕疵,对该种出资的瑕疵进行界定,分析其与股东资格及公司设立的关系,并从将股权区分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视角,根据公平正义及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对出资瑕疵的股东行使权利应当受到的限制进行分析和论证。
  • 摘要:律师是民主法制的产物、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依法行政是民主法制的手段、是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律师与依法行政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本文拟就律师与依法行政二者之间的联系、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谈几点拙见,望同仁们指教。
  • 摘要:最高法院以牺牲合同相对性为代价,创设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规则,但是该规则本身以及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建筑施工中的劳动合同制度以及运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亦能够达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 摘要:本文通过李庄案、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案的介绍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司法制度的几点建议。
  • 摘要:自去年李庄案后,今年又发生北海四律师案,这使得原本就严峻的律师刑事辩护环境更趋恶化。笔者认为,改善律师刑辩困境,真正实现刑辩权利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部新《律师法》的修改就能彻底改观的,仍需加强有关立法和司法。时值刑诉法修改前夕,笔者总结了当前律师刑事辩护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并对造成该困境的制度根源进行细化和总结,然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思路,并非是老生常谈,只期自己的微薄呼声能与众专家和同行的真知灼见一起,改变刑事辩护的困境、使“刑辩之路越走越宽”。
  • 摘要: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骤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越来越多.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开展,促进了房地产交易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但由于起步晚、立法不健全,有些中介服务机构由于利益的驱动,存在许多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文拟从规范和调整中介服务行为入手,探讨中介服务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等问题,并对中介服务违规行为的规制及立法提出相关建议,以加强立法和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确立责任保险制度,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 摘要:土地流转制度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作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并实现土地效益经营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极大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本文拟就现行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做相应探讨。
  • 摘要:近年来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入,城市地价、房价快速上涨,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受制于房价畸高的房地产市场,于是“小产权房”在供求关系这一基本市场原理的支配下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现象的利益博弈分析以及“小产权房”及其合同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探讨,说明“小产权房”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如何处理现存“小产权房”进行了阐述。
  • 摘要:该论文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为背景,结合律师工作的特点,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何为社会稳定,参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所发挥的效应,作了详尽的阐述。该文以“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与理论”为主题,从六个方面论证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具体作用.从律师的定位和社会属性,从律师所具有的根植于大众的草根性,阐述律师最了解社会现实,最懂得民众利益诉求,律师完全可以在所代理的每一具体案件或具体的法律服务过程中,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业为民的工作方针为指导思想,尽力化解每一个具体的社会矛盾或纠纷。文中提到律师要积极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立法与修法建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律师通过代理各类案件和行政纠纷案件,通过法律援助、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担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常年法律顾问,树立大局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扶危济因,助人为乐,为消除社会矛盾隐患,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好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时期的社会稳定,实现我国社会主义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事业单位的概念,其次分析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理论和现实依据,最后概述了国家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管制度。
  • 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特性要求我们必须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我国民族问题的具有长期性、重要性、复杂性、普遍性、敏感性、民族宗教交融性的特点。在我国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在于:有效地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保证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调动广大干部和少数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各部门和各级干部自觉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增强各民族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更好地宣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坚持民族团结原则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原则、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原则、重视民族特殊性及民族地区特点的原则。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切实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及运用,加大各民族人才的区域性流动,加强和改善民族事务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突发问题处理机制。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基本途径是:应尽快制定大量的配套性法规,保证已有的民族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大力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队伍建设;依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依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加强宗教问题的管理。
  • 摘要:信访工作中涉法案件的逐年增多,需要律师参与信访,也是加强和改善政府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环节,律师介入信访工作有其积极意义,也要求律师应积极介入利于提高政府信访工作的质量。通过律师参与信访,不仅达到了法律宣传的功能,还增强了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鼓励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树立法律信仰,同时在信访群众与政府之间也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要推行领导下访、约访、回访等办法,以掌握信访动态,及时化解信访矛盾。同时要尽量减少违反行政层级管理采取领导直接协调处理信访的做法,领导接待信访的出发点并不是直接处理,不是把下级的业务包揽到自己身上来,而是通过接待这种形式进行决策跟踪反馈,发现行政过错失责甚至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予以责任追究。
  • 摘要: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王,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拆迁往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房屋拆迁行为是行政与民事相交叉的、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在行政机关管理监督下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乃至房屋承租人共同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律师如果参与到拆迁工作中,对减少拆迁纠纷,规范拆迁行为都会起到特殊的作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是大有可为的。
  • 摘要: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保障公司开展基本的经营活动、实现盈利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 摘要: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放置于权利冲突的大背景下,通过分析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性质、关系和冲突现状,归纳出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并结合现有法律规范,以及实践中处理两者冲突纠纷的方法,提出此类权利纠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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